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六一年/第六号
外观
← | 第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六号(总第六三号) 1961年10月23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第七号 |
[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访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代表团名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访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的报告
- 关于西藏工作的报告(1961年10月17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1961年第06号公报)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