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一年/第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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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六號(總第六三號) 1961年10月23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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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納共和國友好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王國邊界條約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王國邊界條約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設立中央手工業管理總局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訪問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緬甸聯邦代表團名單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訪問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緬甸聯邦的報告
- 關於西藏工作的報告(1961年10月17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員變動情況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1961年第06號公報)
|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中國大陸自1956年起分批推行《漢字簡化方案》,於1964年發表《簡化字總表》;新加坡於1969年頒行《簡體字表》,1976年起完全採用中國大陸簡化字方案。簡化字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