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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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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又名:中日商标保护协定
日本国と中华人民共和国との间の商标の保护に关する协定
(中国との商标保护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
1977年9月29日于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发表的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精神,本着保护商标以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及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在取得商标权及其他有关商标注册权利方面,应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及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第二条

  一、本协定在各向国家履行为生效所必要的国内法律手续并交换确汰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之前,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三年期满或在其后,可以在三个月之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于1977年9月29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长
李强
(签字)

日本国
驻华大使
大平正芳
(签字)

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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