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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商標保護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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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商標保護協定
又名:中日商標保護協定
日本国と中华人民共和国との间の商标の保护に关する协定
(中國との商標保護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國政府
1977年9月29日於北京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根據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發表的兩國政府聯合聲明的精神,本着保護商標以進一步發展兩國貿易關係的願望,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任何一方的法人(包括對外貿易機構)及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的領土上,在取得商標權及其他有關商標註冊權利方面,應享有不低於任何第三國法人(包括對外貿易機構)及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第二條

  一、本協定在各向國家履行為生效所必要的國內法律手續並交換確汰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開始生效。本協定有效期為三年,三年之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之前,繼續有效。

  二、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三年期滿或在其後,可以在三個月之前,以書面預先通知締約另一方,隨時終止本協定。

  本協定於1977年9月29日在北京簽訂,正本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
(簽字)

日本國
駐華大使
大平正芳
(簽字)

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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