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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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令第108号
1993年1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编辑]

第108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编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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