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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我驻荷兰大使馆降为代办处致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的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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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我驻荷兰大使馆降为代办处致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的照会
1981年5月5日于北京市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一年/第九号

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向大使馆申述如下:

  一、鉴于荷兰政府坚持其批准向台湾出售潜艇的错误决定,违背了一九七二年中荷关于外交关系升格的联合公报原则,从而破坏了两国赖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的基础,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不得不向荷方提出要求,把中荷两国外交关系从大使馆级降为代办处级,即退回到一九七二年之前的外交关系水平。

  二、自四月七日以来,中荷两国政府通过各自的代表在北京就外交关系降格事举行了会谈。双方业已同意将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并同意双方将任命各自的常驻代办。同时,荷兰政府于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五日通过其驻华使馆临时代办向中方递交的两国外交关系降格公报稿中还明确表示,“荷兰王国政府同意两国政府在代办处级水平上继续履行外交关系”。

  三、荷兰方面在后来的谈判中却提出,两国外交关系降格后,其驻华代表机构将使用“外交使团”这一名称,并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的来照中又提出要求保留目前大使馆的名称。显然,这是出尔反尔、自相矛盾,是节外生枝。

  中国政府认为,中荷双方既已同意将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双方外交机构从大使馆改为代办处是理所当然的。一九七二年以前,双方互设的外交机构所使用的,就是这一名称。据此,中国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降为代办处,恢复其升格为大使馆前原来的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代办处,并将重新任命其派驻荷兰王国的常驻代办。中国政府期待荷兰王国政府也采取同样措施,将其驻华大使馆降为代办处,恢复其升格为大使馆前原来的名称,即荷兰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办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八一年五月五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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