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就我駐荷蘭大使館降為代辦處致荷蘭王國駐華大使館的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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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就我駐荷蘭大使館降為代辦處致荷蘭王國駐華大使館的照會
1981年5月5日於北京市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一年/第九號

荷蘭王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荷蘭王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向大使館申述如下:

  一、鑑於荷蘭政府堅持其批准向台灣出售潛艇的錯誤決定,違背了一九七二年中荷關於外交關係升格的聯合公報原則,從而破壞了兩國賴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的基礎,中國政府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不得不向荷方提出要求,把中荷兩國外交關係從大使館級降為代辦處級,即退回到一九七二年之前的外交關係水平。

  二、自四月七日以來,中荷兩國政府通過各自的代表在北京就外交關係降格事舉行了會談。雙方業已同意將兩國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並同意雙方將任命各自的常駐代辦。同時,荷蘭政府於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五日通過其駐華使館臨時代辦向中方遞交的兩國外交關係降格公報稿中還明確表示,「荷蘭王國政府同意兩國政府在代辦處級水平上繼續履行外交關係」。

  三、荷蘭方面在後來的談判中卻提出,兩國外交關係降格後,其駐華代表機構將使用「外交使團」這一名稱,並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的來照中又提出要求保留目前大使館的名稱。顯然,這是出爾反爾、自相矛盾,是節外生枝。

  中國政府認為,中荷雙方既已同意將兩國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雙方外交機構從大使館改為代辦處是理所當然的。一九七二年以前,雙方互設的外交機構所使用的,就是這一名稱。據此,中國政府決定自即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荷蘭王國大使館降為代辦處,恢復其升格為大使館前原來的名稱,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荷蘭王國代辦處,並將重新任命其派駐荷蘭王國的常駐代辦。中國政府期待荷蘭王國政府也採取同樣措施,將其駐華大使館降為代辦處,恢復其升格為大使館前原來的名稱,即荷蘭王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辦處。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一九八一年五月五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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