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关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携带枪支入出境的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关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携带枪支入出境的照会 礼字(96)第79号 1996年10月1日 |
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致意,并谨就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通过并予公布,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二、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及人员携带枪支入境,须提前15天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一式两份,下同),凭经外交部同意的复照到入境边防检查站核实枪号,领取携运枪支许可证,海关凭携运许可证放行。入境后15天后持外交部照会和枪支携运证到当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填写《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持有枪支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自留一份。
三、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及其人员携带枪支出境,应提前5天照会外交部。凭外交部复照和公安局备案登记表到公安局开具枪支出境证。出境地海关、边防检查站凭枪支出境证验核放行。
四、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及人员已经携带的现有枪支,请有关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到当地市公安局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依照上述规定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出所在的驻华外交机构。北京市公安局的承办单位是“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联系电话:65255982。
六、本办法自发照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一年十一月起实行的《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枪支、弹药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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