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關於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攜帶槍支入出境的照會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關於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攜帶槍支入出境的照會
禮字(96)第79號
1996年10月1日

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向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致意,並謹就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攜帶槍支入境、出境的實施辦法通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通過並予公布,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二、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和領事機構及人員攜帶槍支入境,須提前15天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提出申請(一式兩份,下同),憑經外交部同意的復照到入境邊防檢查站核實槍號,領取攜運槍支許可證,海關憑攜運許可證放行。入境後15天後持外交部照會和槍支攜運證到當地市公安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填寫《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持有槍支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自留一份。

  三、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和領事機構及其人員攜帶槍支出境,應提前5天照會外交部。憑外交部復照和公安局備案登記表到公安局開具槍支出境證。出境地海關、邊防檢查站憑槍支出境證驗核放行。

  四、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和領事機構及人員已經攜帶的現有槍支,請有關館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到當地市公安局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五、依照上述規定攜帶入境的槍支,不得攜出所在的駐華外交機構。北京市公安局的承辦單位是「外國人管理出入境管理處」,聯繫電話:65255982。

  六、本辦法自發照之日起實行。一九八一年十一月起實行的《關於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關槍支、彈藥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印)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