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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转发公安部关于在中国民用机场对旅客进行公开安全技术检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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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转发公安部关于在中国民用机场对旅客进行公开安全技术检查的有关规定
礼字(1981)第10号
1981年3月20日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致意,并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中国民用机场对旅客进行公开安全技术检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防止非法干扰民航班机,确保航行安全,决定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在民用机场对乘坐国际班机的中、外航空公司承运的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物品,实行公开安全技术检查。

  二、旅客一律通过安全检查门,必要时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对旅客的手提行李物品,一律实行仪器检查,必要时进行开箱检查。

  对于拒绝检查者,将不给予旅行方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三、对应邀来我国访问(包括过境、非正式访问等)的各国元首、政府首脑、议长和副总统、副总理、副议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全体成员,乘坐专机时,均免予检查。以上人员和应邀来访的各国正部长级官员乘坐国际班机时,将商有关航空公司同意后免予检查。

  四、大使夫妇经承运的航空公司同意,由该公司人员陪同或出具证明,可免予检查。

  五、具有明显标志并加封的外交、领事邮袋,免予检查。但信使本人及其私人行李物品须接受安全技术检查。

  六、任何人不准携带武器、凶器、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它危害飞行安全的危险品越过安全检查区和带上飞机,除非事先向有关航空公司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并持有该航空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对违反者,将拒绝给予旅行方便,并将其进行必要的审查。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 (印)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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