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轉發公安部關於在中國民用機場對旅客進行公開安全技術檢查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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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轉發公安部關於在中國民用機場對旅客進行公開安全技術檢查的有關規定
禮字(1981)第10號
1981年3月20日

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關、聯合國系統組織代表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向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關和聯合國系統組織代表機構致意,並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在中國民用機場對旅客進行公開安全技術檢查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為防止非法干擾民航班機,確保航行安全,決定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在民用機場對乘坐國際班機的中、外航空公司承運的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物品,實行公開安全技術檢查。

  二、旅客一律通過安全檢查門,必要時對其進行人身檢查。

  對旅客的手提行李物品,一律實行儀器檢查,必要時進行開箱檢查。

  對於拒絕檢查者,將不給予旅行方便,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三、對應邀來我國訪問(包括過境、非正式訪問等)的各國元首、政府首腦、議長和副總統、副總理、副議長率領的高級代表團全體成員,乘坐專機時,均免予檢查。以上人員和應邀來訪的各國正部長級官員乘坐國際班機時,將商有關航空公司同意後免予檢查。

  四、大使夫婦經承運的航空公司同意,由該公司人員陪同或出具證明,可免予檢查。

  五、具有明顯標誌並加封的外交、領事郵袋,免予檢查。但信使本人及其私人行李物品須接受安全技術檢查。

  六、任何人不准攜帶武器、兇器、彈藥和易爆、易燃、劇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它危害飛行安全的危險品越過安全檢查區和帶上飛機,除非事先向有關航空公司提出申請,獲得同意,並持有該航空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對違反者,將拒絕給予旅行方便,並將其進行必要的審查。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 (印)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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