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和声明保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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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和声明保留的通知
1983年9月5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吴学谦
根据1983年9月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于1983年9月5日通知瑞士联邦外交部长皮埃尔·奥贝尔:“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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