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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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
2005年4月11日于新德里
转自条约数据库[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和照顾彼此关切和愿望以及平等的基础上发展长期建设性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中国和印度人民的根本利益;

渴望在各层次和各领域切实提升双边关系,以公平、合理和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平处理分歧;

重申双方致力于遵守和执行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签署的《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署的《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重申双方于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中印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宣言》;

忆及双方已任命特别代表探讨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框架,双方特别代表在友好、合作和建设性的气氛中进行了磋商;

注意到双方从各自总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寻求边界问题的政治解决;

确信边界问题的早日解决符合两国的基本利益,因此应将其视为战略目标;

就解决边界问题的政治指导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边界问题的分歧不应影响双边关系的整体发展。双方将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边界问题的最终解决将大大推动中印睦邻友好关系。

第二条

双方应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两国关系大局的政治角度出发,通过平等协商,寻求公平合理以及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边界问题的方案。

第三条

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精神,对各自在边界问题上的主张做出富有意义的和双方均能接受的调整,一揽子解决边界问题。边界问题的解决应该是最终的,包括中印边界各段。

第四条

双方将适当考虑彼此的战略的和合理的利益以及相互同等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双方将考虑双方的历史证据、民族感情、实际困难、合理关切与敏感因素,以及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等。

第六条

边界应沿着双方同意的标识清晰和易于辨认的天然地理特征划定。

第七条

在解决边界问题的过程中,双方将维护边境地区双方定居人口应有的利益。

第八条

双方在商定的最终解决边界问题的框架内,在划界过程中将采用现代制图、测绘手段及联合测绘等方式。

第九条

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应严格尊重和遵守实际控制线,共同努力保持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中印联合工作小组和中印外交和军事专家小组应根据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署的协定继续工作,包括澄清实际控制线和落实建立信任措施。

第十条

边界问题特别代表应继续进行认真的磋商,以期达成解决边界问题的框架,为双方文职、军事和测绘官员随后进行中印边界的划界和勘界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戴秉国
(签字)

印度共和国
政府代表
纳拉亚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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