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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解決中印邊界問題政治指導原則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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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解決中印邊界問題政治指導原則的協定
2005年4月11日於新德里
轉自條約數據庫[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

認為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相互尊重和照顧彼此關切和願望以及平等的基礎上發展長期建設性合作夥伴關係符合中國和印度人民的根本利益;

渴望在各層次和各領域切實提升雙邊關係,以公平、合理和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平處理分歧;

重申雙方致力於遵守和執行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簽署的《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協定》;

重申雙方於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簽署的《中印關係原則和全面合作宣言》;

憶及雙方已任命特別代表探討解決中印邊界問題的框架,雙方特別代表在友好、合作和建設性的氣氛中進行了磋商;

注意到雙方從各自總體和長遠利益出發尋求邊界問題的政治解決;

確信邊界問題的早日解決符合兩國的基本利益,因此應將其視為戰略目標;

就解決邊界問題的政治指導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邊界問題的分歧不應影響雙邊關係的整體發展。雙方將通過和平友好方式協商解決邊界問題,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邊界問題的最終解決將大大推動中印睦鄰友好關係。

第二條

雙方應本着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從兩國關係大局的政治角度出發,通過平等協商,尋求公平合理以及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邊界問題的方案。

第三條

雙方應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諒解的精神,對各自在邊界問題上的主張做出富有意義的和雙方均能接受的調整,一攬子解決邊界問題。邊界問題的解決應該是最終的,包括中印邊界各段。

第四條

雙方將適當考慮彼此的戰略的和合理的利益以及相互同等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雙方將考慮雙方的歷史證據、民族感情、實際困難、合理關切與敏感因素,以及邊境地區的實際情況等。

第六條

邊界應沿着雙方同意的標識清晰和易於辨認的天然地理特徵劃定。

第七條

在解決邊界問題的過程中,雙方將維護邊境地區雙方定居人口應有的利益。

第八條

雙方在商定的最終解決邊界問題的框架內,在劃界過程中將採用現代製圖、測繪手段及聯合測繪等方式。

第九條

邊界問題最終解決之前,雙方應嚴格尊重和遵守實際控制線,共同努力保持邊境地區的和平與安寧。中印聯合工作小組和中印外交和軍事專家小組應根據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協定繼續工作,包括澄清實際控制線和落實建立信任措施。

第十條

邊界問題特別代表應繼續進行認真的磋商,以期達成解決邊界問題的框架,為雙方文職、軍事和測繪官員隨後進行中印邊界的劃界和勘界奠定基礎。

第十一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和補充。


本協定於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在新德里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代表
戴秉國
(簽字)

印度共和國
政府代表
納拉亞南
(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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