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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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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90年10月3日于纽约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基础上,自一九九〇年十月三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互派大使,并为对方使馆履行公务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新加坡共和国
外交部长
黄振成
(签字)

一九九〇年十月三日于纽约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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