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外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日本国邮政省 1973年5月4日于北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
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
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
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为适应随着中日两国间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而增大的通信需要,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建设中日两国之间海底电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商定,在中国和日本国之间,共同建设一条具有足够电路容量的海底电缆,供中日两国间通信使用,同时,也积极为对方沟通与其他国家的通信。
第二条
关于上述海缆的建设,中方由上海市电信局为承建单位,日方由国际电报电话公司为承建单位。
双方认为,上述两承建单位根据本协议缔结具体的建设和维护协议是适宜的。
第三条
上述海缆建设的费用(包括海洋调查费用、海缆、增音机、均衡器、海缆终端设备及供电设备等的费用),由两承建单位各负担一半。海缆建成后,资产所有权也各占一半。电路的使用,由两承建单位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具体协商确定。
第四条
关于海缆的登陆地点,由两承建单位互相协作,经过技术调查后,尽快地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有关海缆建设的海洋调查、设计、施工,均由两承建单位共同实施。
第六条
上述海缆建设,自两承建单位缔结建设和维护协议后,在三年左右时间内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局长 钟 夫 翔 (签字) |
日本国邮政大臣 久野忠治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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