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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總局和日本國郵政省關於建設中國和日本國之間海底電纜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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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總局和日本國郵政省關於建設中國和日本國之間海底電纜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總局、日本國郵政省
1973年5月4日於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總局和
日本國郵政省關於建設中國和
日本國之間海底電纜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總局和日本國郵政省,為適應隨着中日兩國間睦鄰友好關係的發展而增大的通信需要,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建設中日兩國之間海底電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雙方商定,在中國和日本國之間,共同建設一條具有足夠電路容量的海底電纜,供中日兩國間通信使用,同時,也積極為對方溝通與其他國家的通信。

第二條

關於上述海纜的建設,中方由上海市電信局為承建單位,日方由國際電報電話公司為承建單位。

雙方認為,上述兩承建單位根據本協議締結具體的建設和維護協議是適宜的。

第三條

上述海纜建設的費用(包括海洋調查費用、海纜、增音機、均衡器、海纜終端設備及供電設備等的費用),由兩承建單位各負擔一半。海纜建成後,資產所有權也各占一半。電路的使用,由兩承建單位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具體協商確定。

第四條

關於海纜的登陸地點,由兩承建單位互相協作,經過技術調查後,儘快地協商確定。

第五條

有關海纜建設的海洋調查、設計、施工,均由兩承建單位共同實施。

第六條

上述海纜建設,自兩承建單位締結建設和維護協議後,在三年左右時間內建成並交付使用。

第七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一九七三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總局局長
鍾 夫 翔
(簽字)
日本國郵政大臣
久野忠治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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