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发展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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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发展50年
作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0年2月于北京

前 言[编辑]

  199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的姿态,为消灭贫穷落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理想,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矢志不渝的奋斗,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性转折[编辑]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广大人民长期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毫无人权可言。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和人民开展了一系列规模宏大的运动,迅速荡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建立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使国家和社会的面貌焕然一新,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新纪元。

  --实现和捍卫了真正完全的国家独立,为人权的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旧中国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和奴役,国家主权沦丧,人民的人权失去起码的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胜利的第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将帝国主义列强赶出了中国,从而为中国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扫清了道路。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及其攫取的各种特权,坚决没收法西斯国家的在华财产,彻底铲除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在华的政治、经济特权,实现了国家的完全独立。新中国成立初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政治上不承认、经济上封锁、军事上包围的全面遏制政策,并于1950年悍然发动朝鲜战争,把战火烧到鸭绿江边,企图将人民共和国扼杀在摇篮里。新中国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不畏强暴,被迫进行保家卫国的正义战争,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有力地捍卫了国家独立和人民的安全。与此同时,新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倡导和模范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平等互利、和平友好关系,成功地挫败了国际敌对势力的孤立、封锁、干涉和挑衅,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尊敬。真正完全的国家独立的取得,为中国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社会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为后来国家的对外开放和稳定健康的发展,进而为人权的不断改善创造了根本前提。

  --建立和健全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依法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3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同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登记选民占18岁以上公民的97%,其中85.88%的选民参加了选举,共选出基层代表566.9万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运动,实现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草案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两个多月,共有1.5亿人参加讨论,提出116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在如此广泛的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宪法,这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属罕见。《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国家机构的职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奠定了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础。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障。

  --实行土地改革和其它民主改革,废除压迫人民的旧制度、旧习俗,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为新中国的人权发展扫清障碍。在旧中国,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约80%的土地,而占人口90%以上的贫雇农和中农却只占有约20%的土地。为解放广大贫苦农民,解放社会生产力,新中国刚成立,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大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生活状况。与此同时,对国营工矿交通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制度进行民主改革,废除官僚资本企业遗留下来的封建把头制等各种压迫和奴役工人的旧制度,消除封建行帮、地域观念造成的隔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吸收工人参加工厂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使工人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并调整旧的工资制度,推行劳动保险制度,提高了职工福利,改善了职工生活。

  为解放妇女,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对妇女的歧视和压迫,新中国于1950年颁布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并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婚姻法》的颁布、宣传和实施,使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大量封建婚姻得到解除,打骂、虐待妇女的现象迅速减少,有力地提高了妇女的地位。

  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聚众赌博等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也是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社会痼疾。新中国成立伊始即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禁止。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率先作出禁娼决定,当即关闭所有妓院,将妓女集中起来进行学习和教育,帮助她们改造思想、医治性病、学习劳动技能,引导和帮助她们建立正常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继北京之后,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纷纷开展禁娼运动,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使这种在中国延续三千多年、严重摧残妇女身心健康和尊严的罪恶渊薮绝迹。对于吸毒、赌博等与旧中国反动统治势力和黑社会势力有密切关系的社会病害,人民政府一方面发动群众有力打击、制裁借此谋利的制毒、贩毒者和赌头、赌棍,另一方面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觉悟,让吸毒者、嗜赌者自觉戒毒、戒赌。经过两三年的努力,这些在旧中国屡禁不绝的社会瘟疫,就被新中国基本禁绝,社会风气为之一新。

  --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发展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旧中国长期存在着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许多少数民族不被承认,境遇悲惨,有的只能躲进深山,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新中国建立后,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实现了少数民族的翻身解放。为了消除旧中国长期的民族压迫造成的隔阂,1950年至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派出访问团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慰问,并组织了各少数民族参观团到首都和祖国各地参观访问,增进了各民族间的了解,融洽了各民族间的感情。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明令废止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称谓、地名等。为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中国政府从1953年起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调查工作,认定公布了55个少数民族,使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祖国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中国政府还从50年代起在全国公民中开展普遍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运动,大力倡导民族平等团结,反对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

  与此同时,为改变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社会状况,中国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积极稳妥地实行民主改革,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意愿和尊重、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帮助他们改革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使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跨越了几个历史阶段。为从制度上保障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于1952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作出详细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行,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自治权利。

  --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享受人权水平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进行土地改革和其它各项民主改革,并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发展,仅用了三年时间,就迅速医治战争创伤,使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恢复到历史的最高水平。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不失时机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消灭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人民从此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财富的享有者,从而焕发出了建设新国家和新生活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据统计,1957年,全国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 128.3%,年平均增长18%,农业总产值增长25%,全国居民平均消费水平提高1/3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全国人民在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和分享劳动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提供了基本的社会制度保证。

  新中国通过这些深刻的社会变革,革故鼎新,不仅实现了人权发展的历史性转折,而且为此后的进一步探索和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起点。

二、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巨大改善[编辑]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

  195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79亿元,到1998年已达到79396亿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年平均增长7.7%,是同期世界平均增长率的2.5倍以上。1952年至1998年,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58倍,年平均增长11.6%;农业增加值增长3.5倍,年平均增长 3.3%。对外贸易总额由1950年的11.3亿美元增至1998年的3239亿美元,增长286倍,年平均增长12.5%。据联合国有关机构估计,中国目前的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7位,外贸总额居世界第11位,外汇储备居世界第2位,综合国力居世界第9位。如今,中国在12天时间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就相当于1952年全年的总和。钢、煤、水泥、化肥、电视机和谷物、肉类、棉花、花生、油菜籽、水果等重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一。1949年至 1998年,中国粮食总产量由1.1亿吨增加到5.1亿吨,增长3.5倍,年平均增长3.1%,高于同期世界增长速度;中国粮食总产量占世界粮食产量的比重由17%上升到25%。目前,中国的粮食总产量已跃居世界首位,粮食、肉、蛋和水产品等的人均占有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彻底改变了旧中国多数人口长期处于饥饿半饥饿的状况,创造了以占世界7%耕地解决占世界22%人口吃饭问题的奇迹。

  城乡居民生活连续上了几个大台阶,消费水平明显提高。1949年,城镇居民人均年现金收入不足1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足50元;到 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至343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至134元。而1978年至1998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增加到5425元和 2162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2.3倍和3.6倍,年平均增长6.1%和7.9%。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由1952年的每人80元提高到1998年的 2972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由8.6亿元增加到53408亿元。新中国成立之初,城乡居民用于吃和穿的开支占全部生活费收入支出的80%,农村居民高达 90%以上。到1998年,这个比重已分别下降到55.6%和59.6%。

  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改革开放之前一直在57%以上,到1998年已降至44.5%,生活消费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1954年,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高达69%,到1998年,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已大大改善,恩格尔系数已降至53.3%,文化娱乐、服务性支出及其他支出在生活消费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已提高为25.4%,居住和穿的比重分别为15.1%和6.2%。这表明农民的消费中生存资料比重已明显下降,发展和享受资料的比重显著提高。如今,全国95%以上的农民过上了温饱有余的生活,25%左右的农户已过上了小康生活。

  在大力发展经济、普遍提高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中国致力于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将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作为最紧迫的大事,由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 20年共解决2亿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1998年的4200万,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由 30.7%下降到4.6%。贫困人口的年平均纯收入由1985年的206元提高到1998年的1318元,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近20年来,世界贫困人口逐年递增,贫困程度不断加深,而中国的贫困人口则以平均每年1000万的速度递减,成为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少最快的国家。1999年,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对中国扶贫开发工作进行全面研究后发表报告指出:“在全世界许多地方贫困人口普遍增加的时候,中国是个例外。”“中国在解决绝对贫困问题上所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

  旧中国,每遇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总是饿殍遍野。1931年华东地区发生水灾,14.5万人死亡。新中国极其重视救灾救济工作,努力保护和抢救人民的生命财产,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据初步统计,新中国成立50年来,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300多亿元,为22亿多人次解决了因灾缺粮的困难,帮助8亿多人次重建家园,重建倒塌房屋1亿多间,为2亿多人次提供衣物数十亿件,为10多亿人次治愈了因灾引起的疾病。

  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1949年,失业人口总计达474.2万人,失业率为23.65%。此外,农村破产的农民还有几千万人。 1998年,全国城乡从业人员达到69957万人;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71万人,登记失业率为3.1%。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迅速增长。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由 1952年的445元提高到1998年的7479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2.8倍。职工工作时间按法律规定由过去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缩短为目前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1949年前,全国只有几所培训技术工人的学校,且规模很小,如今已形成了多形式、多层次、基本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体系,城镇新增劳动力接受各类培训的比重达到70%。

  旧中国没有真正面向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新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形成渐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除部分企业职工仍然由企业负担退休费用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达9433万人,职工覆盖面为84%,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达2800多万人。截止1999年底,失业保险覆盖职工达9912万人,国家通过失业保险共救济失业人员1500多万人,同时还帮助750多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立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到1998年底,全国有17781万人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目前,全国有1700多个市县实行了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涉及职工达3780多万人;有1412个市县实行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涉及职工达2777万人。到1999年10月止,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城已全部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200多万贫困居民受益。

  旧中国人民享受不到最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如今,医疗机构遍布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1949年,全国的医疗卫生机构仅有3670 家,医疗病床8.46万张,卫生技术人员50.5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床位0.15张、卫生技术人员0.93人、医生0.67人、护士(师)0.06 人。到1998年,全国卫生机构已达到31.41万家,医疗床位314.3万张,卫生技术人员442.37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床位2.40张,卫生技术人员3.64人,医生1.65人,护士(师)1.00人。人民的健康水平大大提高。急性传染病发病率由1949年前的2万/10万下降到 203.4/10万。人口死亡率由1949年前的33‰下降到1994年的6.49‰。国民平均预期寿命已从1949年前的35岁提高到目前的70.80 岁,比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指数高出10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旧中国文化教育水平极低,广大劳动人民极少有受教育的机会。新中国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和实现。 1998年,全国已有73%的人口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由1949年前的20%左右提高到99.3%,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 87.3%,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同期平均水平。新中国成立50年共扫除文盲2.3亿,全国总人口文盲率由80%以上下降到14.5%,其中青壮年文盲率已下降到5.5%以下。1998年,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学校的在校生人数比1949年前的最高年份分别增长了21.99倍和40.11倍;全国受教育人口近3亿,在校正规学习的人口达到2.3亿。据统计,1949至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累计达760.82万人,是旧中国 1912至1948年间毕业生总数的近40倍。

  50年来,中国在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美国《纽约时报》1999年10月1日社论和《国际先驱论坛报》9月29日文章分别指出:“中国在解决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吃、穿、住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将被载入史册”;“普通的中国公民现在享有的健康、营养、教育和生活水准比这个中央王国漫长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要高”。

三、公民、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编辑]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依法得到维护和保障。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中国,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目前,中国有99.97%的18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一直都在90%以上。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地区、各民族及各个阶层、各种团体都有自己一定比例的代表。1998年初选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 2979名,其中,工人农民占18.9%,知识分子占21.08%,干部占33.1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44%,解放军占9%,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占1.17%,归国华侨占1.24%。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国家法律,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对它们实行监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60多项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7000多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受理人民来信来访,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作为与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都要反复向各民主党派征求意见,协商解决。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的30%和21.9%。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市,也都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省(市)长或省(市)长助理。

  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由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等组成,其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来自34个界别,其中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占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的59.5%、63.4%。政协组织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自199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会、座谈会已召开100多次。从1992年到1998年,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就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反腐倡廉等重大课题,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建议就有100多项,不少已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

  基层民主是保障公民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农村人民群众通过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等,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1988年以来,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3-4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多数村民委员会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1999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行后,有近一半的省、市、自治区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法规。村委会的选举愈益规范,村民的提名权得到尊重,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平等竞争、差额选举、发表演说、秘密划票间、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等确保选民权利的程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据统计,1999年度完成村委会选举的省份,农民的参选率绝大部分在90%以上,最低的也在85%以上。

  中国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国家大力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为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提供良好的条件。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出版报纸2053种300.4亿份,各类杂志期刊7999种25.4亿册,图书13余万种72.4亿册;共有广播电台294座,中央和省级有线和无线电视台560座,县级广播电视台1287座,教育电视台75座,全国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89%以上,电视观众达10亿多。截止1999年6月,中国已有上网计算机146万台,上网用户400万人。在中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均受国家保护。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社团165600个,它们的组织活动等都依法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

  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全国性和地方宗教团体3 千多个,宗教院校74所。各教都自己出版经典、书刊,其中仅《圣经》的印数即达2000万册。中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联系。在中国的人大、政协中,都有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和各种社会团体与组织的人当选为代表、委员,当选为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的宗教界人士有17000余人。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据统计,199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540万件,其中刑事案件48 万件,民事案件337万件,经济纠纷案件145万件,行政案件近10万件。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杀人、爆炸、投毒、抢劫、重大盗窃、强奸、绑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枪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1983年以来,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4万余人。

  近年来,为严格执法,加强在司法各个环节中对人权的保护,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推进依法公开审判,强化对审判的社会和舆论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二审案件也逐步提高了开庭率;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开庭审理案件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辩论,提高当庭宣判率。检察机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没有立案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335件,通知立案5207件;对超期羁押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0992人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964件;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689025人,审结批准逮捕582120人,依法追捕6957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93218人;受理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668425人,审结提起公诉557929人,依法追诉309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122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79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11件次;对有关部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 672件次。监狱机关坚持依法治监,大力推行狱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据统计,1998年,全国监狱减刑、假释罪犯36.1万人,占押犯总数的25%。

  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对于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近9000家,执业律师10万多人。从1979年至1999年全国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300万件,其中仅1998年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和代理就达296668件,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和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以来,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800多个,越来越多的贫困公民依法享受到了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类法律服务人员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5万件,解答法律咨询40多万人次;1998年,据20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万多件,解答法律咨询80余万人次;1999年上半年,据对2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万多件。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都普遍设立了信访机构,人民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系统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机构。新闻传媒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大大加强。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国于1991年和 1995年专门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迄今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近44万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566件,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编辑]

  旧中国妇女根本没有参政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参政水平不断提高。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中的女代表比例为11.9%,而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女代表为650人,占代表总数的21.81%。第一届全国政协中女委员的比例为6.6%,而第九届全国政协中女委员有341人,占委员总数的15.54%。中共十五大代表中有女性344人,占代表总数的16.8%。目前,国家领导人中有4位女性;国务院系统有女正副部长18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女干部,人数比5年前增长了46.47%。1997年底,全国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女干部总数达1383.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4.4%。

  旧中国妇女就业机会很少。如今,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享有同工同酬和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1949年,全国女职工总数仅有6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5%。1998年女性从业人员为34067万人,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8.7%,高于世界34.5%的比例。在中国4.5亿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有3.2亿,占71%,其中2.1亿是妇女,占65.6%。世界上妇女工资达到男子80%以上的国家只有5个,中国妇女收入是男子收入的80.4%。妇女劳动者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照顾,生育女职工享有3 个月的带薪产假。

  旧中国妇女90%是文盲,如今妇女文盲比例已降到了1997年的23.2%,其中女性青壮年文盲率已降至8.5%。1998年,全国小学女童入学率已由1949年的15%提高到98.86%,基本上保障了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990年以来,中国的男女童入学率差距由1.28个百分点降至 0.1个百分点。1998年中国妇女人均受教育年数已达6.5年。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中女性比例由1949年的19.8%提高到1998年的38.3%,初中阶段的女性比例由1950年的26.5%提高到1998年的46.5%,小学女生比例由1951年的28%提高到1998年的47.6%。1998年底,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共有女院士62名,占院士总数的6%,高于其他国家的同类比例。

  妇女的健康状况大大改善。1949年,全国仅有妇幼保健所9个,病床床位及工作人员微乎其微。1998年,全国已有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514 个,医院床位8.7万张,各类卫生人员8.2万人;妇幼保健所2724个,各类卫生人员8.8万人,基本上形成了遍布全国的妇幼保健网。新中国成立初期,卫生水平落后,旧法接生相当普遍,孕产妇死亡率高达1500/10万。到1998年,全国已有妇产科医院47所,妇产科西医师108634人,助产士也由 1949年的13900人发展到48696人,农村接生员达到31万余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6.8%,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4.5%,孕产妇死亡率降至56.2/10万。妇女的预期寿命已由1949年的36岁提高到1997的73.2岁,比男性高4.5 岁,比联合国提出的到2000年世界妇女平均预期寿命65岁高出8岁。

  中国采取切实措施,发展儿童卫生保健事业,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1949年,全国有儿童医院5所,床位仅139张。到1998年,全国的儿童医院已达到37所,床位9808张,儿科西医师达60446人;另有1.5万多个县及县以上医院设有妇产科和儿科;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降至0.27‰。婴儿死亡率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00‰降至1998年的33.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也降至42‰。儿童健康状况显著改善。1997年,5岁以下儿童腹泻死亡率比1991年下降67.8%,5岁以下儿童肺炎死亡率比1991年下降44.6%。1997年中国儿童麻疹发病率与死亡率比1978年分别下降 98.1%和99%;1997年全国一岁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卡介苗为96%,百白破为96%,脊髓灰质炎为97%,麻疹疫苗为95%。

  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水平迅速提高。1990年,全国3岁至6岁幼儿入园率为32%;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幼儿园18万所,在园幼儿2400万人,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0%左右。据抽样调查,全国小学一年级新生中接受过学前教育的比例已达到94.8%。

五、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编辑]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

  各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历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所占的百分比,都超过了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在1998 年选出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14.37%,在第九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中少数民族委员占11.7%,均大大超过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 8.9%的比例;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和委员。目前,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也都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止到199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26个,单行条例209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法有权在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停止执行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还依法享有经济自主权、财政自主权、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的权利和使用、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49年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极为落后,大多数民族地区主要从事农牧业生产,少数民族的生活极端贫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援和扶持,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据统计,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已由1949年的36.6亿元增加到8523.5亿元。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的生铁、原煤、原油产量、发电量分别由1952年的0.9万吨、178万吨、5.2万吨和0.8亿千瓦小时提高到701.73万吨、 17568.6万吨、2047.24万吨和1321.1亿千瓦小时。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的铁路、公路通车里程和邮路总长度分别达到1.71万公里、 37.64万公里和113.54万公里,分别是1952年的4.5倍、12.8倍和8.6倍;粮食产量由1581.5万吨增加到7150万吨,大牲畜由 2439.2万头增加到5564.7万头。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得到了巨大的改善。1997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农民人均纯收入1633.11元,是 1980年的21.5倍;人均占有粮食424.4公斤,是1978年的l.5倍;全国民族自治地方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达到5593元,比1981年增长 6.9倍。

  旧中国少数民族文盲率在95%以上,宁夏学龄儿童入学率只有10%,西藏97% 的人口是文盲,内蒙古只有16所中学。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受教育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善,少数民族人口文盲率下降约68个百分点。到1998年,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普通高等学校94所,在校生22.64万人;中学13466 所,在校生529.64万人;小学90704 所,在校生1240.9万人。目前,中国独立设置的民族院校有民族大学和民族学院12所,民族师范学校59所,民族职业中学158所,民族中学3536 所,民族小学20906所。1990年以来,民族聚居地区的入学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由3.7个百分点下降至0.7个百分点。

  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受到保护。中国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从50 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先后帮助十多个少数民族创制或改进了13种民族文字。国家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和领导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现已搜集少数民族古籍12 万余种,整理11万余种,出版古籍书籍5000余种。国家组织3000多名专家学者,完成了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其中,包括中国少数民族简史、少数民族语言简志、民族自治地方概况等丛书400多种,9000多万字。中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了文字记载的简史。中国政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翻译、研究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出版了三大史诗的民族文字版本、汉文和多种外国文字版本,并出版了一些研究专著。

  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丧葬、年节、婚姻等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并在各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和照顾。目前,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有1800 多万,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其中新疆信教群众有810多万,占全新疆总人口的56.3%以上,有宗教活动场所2.3万座,其中清真寺2 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多人,宗教团体80多个。在西藏,藏传佛教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

  旧中国,少数民族医疗卫生状况十分落后,地方病、传染病流行蔓延,人口锐减。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状况得到巨大改善,人口增长很快,健康水平大幅度提高。据统计,1998 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医疗卫生机构已由1949年的361个增加到16724 家,病床由3310张增加到392671张,卫生技术人员由3531名增加到605255名。1998年,仅西藏自治区就有卫生机构1300多个,比 1959年增加20倍;医院床位6700多张,比1959年增加16.6倍。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人口只有3401.3万,而据 1995年1%抽样调查统计,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已达到1.0846亿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持续下降。以西藏自治区为例,与1959年相比,1998年西藏孕产妇死亡率由50‰下降到7‰左右,婴儿死亡率由430‰下降到36.77‰。西藏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由1949年前的36岁延长到目前的65岁左右。

六、中国人权的跨世纪发展前景[编辑]

  50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只是一瞬间,但是,中国人民在50年中实现了人权发展的伟大的历史性飞跃。尽管在维护和促进人权的过程中遇到过曲折,但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基本事实是: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一个积弱积贫、备受屈辱的旧中国已经变成了一个独立自主、初步繁荣昌盛的新中国,12.5亿中国人民主宰了自己的命运,告别了饥寒交迫、愚昧无知状态,甩掉了“东亚病夫”的帽子,过上了丰衣足食、文明健康的美好生活,享受着前所未有的民主自由。可以说,今日中国的人权状况,不仅与旧中国相比有了天壤之别,而且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

  毋庸讳言,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社会的文明程度和人民的生活水平都还需要进一步改善。但是,有了50年发展的基础,特别是有了改革开放20年的成功经验,中国政府和人民完全能够解决前进道路中遇到的问题,使人权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第一,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跨世纪发展的基本目标。改革开放后,中国制定的实现现代化三步走的跨世纪经济发展战略,每一步都立足于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最终落实到人权改善的目标上。第一步和第二步即基本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和使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小康已经基本实现;第三步即到21 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使全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国家跨世纪发展的高度,在重申三步走发展战略的同时,将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了一个突出的地位,强调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的治国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一步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要确保党和政府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依法办事,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句话,就是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人权。因此,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的实现,对于切实保障人权,推进中国人权的跨世纪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质性意义。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人口众多、资源和财富相对短缺的东方发展中国家。在这样一个国家促进人权,既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发展模式,也不能因袭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只能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探索具有自身特点的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找到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从而也就找到了一条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这就是: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人权。这条道路的特点是:在发展人权的基本方向上,坚持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的原则,立足于改善全国人民的生活和促进全国人民人权的发展;在促进人权的轻重缓急上,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同时兼顾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个人、集体权利的全面发展;在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方式方法上,强调稳定是前提,发展是关键,改革是动力,法治是保障。20多年来,由于中国坚持了这条正确的发展道路,不仅使全国人民的生活状况和精神风貌大为改观,而且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从而使人权建设在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人权状况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实践证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条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发展道路,也是一条促进中国人权的行之有效的必由之路。

  可以说,中国人权跨世纪发展的目标已经明确,基础已经奠定,道路已经开通。展望21世纪,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部署,在继续实现三步走经济发展战略的同时,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就将不断地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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