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2002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一章 总则

[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编辑]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二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十四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编辑]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编辑]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八条 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九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条 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编辑]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的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条 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编辑]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五)严格执行编制规定,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六)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七)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八)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编辑]

第二十六条 团(旅)长职责

  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长对全团(旅)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旅)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旅)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旅)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团(旅)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团(旅)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旅)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团(旅)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政治委员和团(旅)长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政治委员对全团(旅)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副团(旅)长职责

  副团(旅)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团(旅)长工作。在团(旅)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团(旅)长的指定代行团(旅)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团(旅)副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副政治委员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 团(旅)参谋长职责

  团(旅)参谋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团(旅)副参谋长职责

  团(旅)副参谋长隶属于团(旅)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政治处(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隶属于团(旅)政治处(部)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后勤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旅)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团(旅)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旅)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团(旅)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旅)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领导后勤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协助处(部)长工作。在处(部)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处(部)长的指定代行处(部)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装备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特种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技术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团(旅)卫生队队长职责

  团(旅)卫生队队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是卫生队的直接首长。

  (一)组织指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团(旅)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卫生队以及全团(旅)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团(旅)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领导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八)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九)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连队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连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二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团(旅)卫生队队长指导。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六条 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八条 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技术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一)熟悉技术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者送修。

  (三)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技术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四十九条 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全连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连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连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连队的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一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五十二条 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五十三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五十四条 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

第五十五条 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六条 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五十七条 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编辑]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编辑]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五十九条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和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一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二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同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职务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三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编辑]

第六十四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六条 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失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文职干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编辑]

第六十七条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编辑]

第六十九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条 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给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一条 部队(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遇险情、敌情时,一切行动应当服从编队指挥员(舰、船、艇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 礼节

[编辑]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编辑]

第七十二条 为体现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军人必须有礼节。

第七十三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四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五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天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七十六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七十七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 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七十八条 分队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集体学唱歌曲时除外)。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飞机库(场)、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编辑]

第七十九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令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同样适用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编辑]

第八十二条 升国旗时,列队军人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文职干部,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八十三条 迎送军旗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舰(船)艇上的礼节,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编辑]

第一节 着装

[编辑]

第八十五条 军人必须按照规定着军服,保持军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授予军衔的命令佩带军衔标志。

  (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见附录五)。

  (三)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四)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着装序号见附录六),不得混穿。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军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军衣领,女军人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军服颜色相近。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水兵裤)、裙配套穿着时,通常戴贝雷帽,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海军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领带)。

  (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女军人还可以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六)作战、训练、施工、体力劳动时通常着作训服;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七)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其他时机场合需扎外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八)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城市驻军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十六条 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通常着工作服或者便服。

第八十七条 军人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当着便服。

第八十八条 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节 仪容

[编辑]

第八十九条 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九十条 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九十一条 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院校学员和工作人员可以佩带院校徽章。营区出入证只限于本营区和出入营门时佩带和使用。

第三节 举止

[编辑]

第九十二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九十三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九十四条 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宿舍内军帽可以统一放在床铺上。戴贝雷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置于左肩袢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第九十五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九十六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七条 军人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九十八条 军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军人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九十九条 军人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一百条 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一百零二条 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时,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一百零三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四节 军容风纪检查

[编辑]

第一百零四条 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队(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团(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零五条 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总参谋部可以根据本章内容,制定军容风纪具体规定。

第七章 对外交往

[编辑]

第一百零七条 军人在对外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零八条 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应当由团以上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并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参与地方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的交友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军人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军人不得收听收看国外、境外的反动广播、电视节目。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者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军人通常不得印制名片。如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八章 作息

[编辑]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编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两用人才培训、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用于营区内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团、旅)以上机关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

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编辑]

第一百一十八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十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 早操

  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者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一至二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营每月、团(旅)每季组织一次会操。

  在城市居民区街道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连首长每周组织一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者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按照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十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二至三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第一百二十五条 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一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连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的前一天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小时。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的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编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早操

  团(旅)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集团军、师机关每周早操二至三次。军区以上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由单位首长确定。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一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文件资料应当放置有序,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办公设施和用具摆放整齐,图表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上、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院校机关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编辑]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编辑]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连队的行政例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团(旅)的行政会议

  营、团(旅)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编辑]

第一百四十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编辑]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连队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见附录七)。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编辑]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家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八)。

  《航泊日志》由海军参照上述内容设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编辑]

第一百五十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作战值班、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执行其他任务的部队(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请假一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旅)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旅)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军官和士兵由团(旅)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编辑]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两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担负作战任务和守卫边防、海防的部队以及有特殊必要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的次数。舰(船)艇部队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两次,团(旅)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一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全营军官连续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七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 军官留营住宿

[编辑]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营区附近者,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百分之五十并有一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星期六、星期日可以轮流回家住宿(星期五晚饭后离队,星期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条 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首长规定。

第八节 点验

[编辑]

第一百六十一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检查。团(旅)每年应当进行一至二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

第一百六十二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六十三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旅)进行点验时,通常在团(旅)首长领导下,由团(旅)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 交接

[编辑]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六十六条 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节 接待

[编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

  (二)士兵亲属来队,连队首长应当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士兵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

  (三)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义务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七天;士官和军官,其配偶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天。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四)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经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经直接首长批准。

  (五)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编辑]

第一百七十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军人使用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一百七十四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二节 保密

[编辑]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在设有有线通信工具的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军队开设的寻呼台不得发送涉密信息。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 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 值班

[编辑]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编辑]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 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编辑]

第一百八十三条 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队(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队(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关值班员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队(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队(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的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一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首长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营值班员

  营值班员,由连长轮流担任,受营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营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连队要事日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专业值班、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部门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团(旅)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

[编辑]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一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值班部队(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队(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一百九十四条 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队(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一章 警卫

[编辑]

第一百九十五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团(营)可以组织卫兵队。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必要时应当设复哨。哨位应当设有岗亭、通信和报警等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是否配带枪支、弹药,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二百零一条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队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必要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二百零二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严禁无故将子弹上膛。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二百零三条 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百零四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员。

第二百零五条 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卫兵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以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队人员的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十二章 零散人员管理

[编辑]

第二百零七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零八条 公勤人员

  (一)必须按照编制配备公勤人员,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二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十人以上,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百一十条 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任务时能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服从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管理;处理家庭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伤病员

  (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三)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出探亲休假和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携带军人通行证。

第十三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编辑]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编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部队(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五条 部队(分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备方案和保障措施,经常组织部属熟悉其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部队(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平时消耗性的战备物资应当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的战备物资应当定期更换,保质保量。上级配发的战备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七条 部队(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编辑]

第二百一十八条 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一十九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化学、生物以及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团(旅)每半年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部队(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装备日常管理

[编辑]

第二百二十三条 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官兵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维修机具、仪表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二十七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一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一次车、炮、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天(履带车辆为一天)。车、炮、机械场日列入部队(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车、炮、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车辆。

  2、维护车、炮、机械场设备,整理车、炮、机械场内务。

  3、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伤),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伤)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数量不少于二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二十九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使用装备,必须掌握其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严禁动用在编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三十一条 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炮、机械数量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修。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六)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其职责:

  1、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2、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3、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4、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5、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和基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编辑]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编辑]

第二百三十三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条 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各项经费收支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为集体、个人谋取私利和进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拖欠伙食费和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严禁虚报冒领。由连队掌管的各项经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连队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三十六条 加强现金和票据管理,做到计划开支,收支有据,安全保管。

第二百三十七条 缴获或者出土的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当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二节 伙食管理

[编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积极改善伙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增加营养,讲究口味,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部队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三十九条 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加强炊事人员的政治学习、军事训练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保持一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二百四十条 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一名连队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一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连队每周制订一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连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连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四十三条 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四十四条 连队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宣布当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四十五条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四十六条 厨房、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或者公筷、公勺制。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四十七条 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四十八条 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食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指导基层单位的伙食管理。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三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

[编辑]

第二百五十条 团以下部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办好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

第二百五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养猪、种菜、办小作坊等农副业生产,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达到肉菜自给或者基本自给。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补助生活。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应当为基层单位所有。

第十六章 卫生

[编辑]

第一节 个人卫生和保健

[编辑]

第二百五十三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迅速隔离并对被污染的环境和衣物进行消毒。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五十五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通常军官每年一次,士兵每两年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疾病的患者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退出现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对来自疫区的军人应当及时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迅速隔离治疗。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况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部门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

第二节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编辑]

第二百五十九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 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五十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六十一条 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二百六十二条 卫生检查,通常班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一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十七章 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编辑]

第一节 营区管理

[编辑]

第二百六十三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二百六十四条 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营区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允许后方可以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三)雇请保姆和临时工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小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二百六十五条 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内张贴、设立商业广告和组织营业性舞会。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办公、宿舍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种植养殖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加强营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营区内满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百六十七条 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科学利用自然资源。

第二百六十九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任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条 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尽可能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居住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当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编辑]

第二百七十一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和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营区林木等房地产的管理,教育部属爱护房地产,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设备。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第二百七十三条 营房、营具、设备必须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加强水、电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队正常的用电、用水和取暖,节约使用水、电和燃料。

第二百七十五条 部队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交接房地产以及有关档案材料。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经批准暂住的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房地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登记,按照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

[编辑]

第二百七十七条 部队(分队)在野营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协商解决部队所需粮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七十八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炸药、弹药、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挖掘的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九)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付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二百七十九条 部队(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

[编辑]

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编辑]

第二百八十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首长、机关以及全体军人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加强具体指导,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二百八十二条 各级必须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改进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 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责任,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百八十四条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军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官兵中发生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武器和技术装备的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规定,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和安全教育,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百八十六条 加强军事训练和安全常识教育,不断提高官兵军事素质,使全体人员正确、熟练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八十七条 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做好经常性的预防工作,重点预防车辆事故和季节性多发事故,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防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二百八十八条 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组织,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定期检查评比,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如实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以及隐情不报者,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百九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注意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二节 常见事故预防

[编辑]

第二百九十一条 预防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事故

  (一)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得发《车辆驾驶证》;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执行任务。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

  (二)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应当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带故障行车;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车辆外出执勤应当严密组织。单车应当选派技术和作风好的驾驶员,多台车应当派干部带车。车辆出勤,应当根据任务、道路、气候等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回场后应当汇报安全行车情况。

  (四)严格车辆派遣手续。车辆出场必须持有派车单等准予出车的证件,严禁私自出车。

  (五)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得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载货超过车厢板时,人员和货物不得混载。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人员集体乘车应当指定车长和安全员。行车中,乘车人员不得向车外探头、伸手;不得在车上打闹和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六)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集中精力,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说笑。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开车。

第二百九十二条 预防工程作业事故

  (一)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军官应当亲临施工现场,发现险情,果断处理。交接班应当交清险情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做到:

  1、爆破作业前规定安全区域、警戒地点、信号,并提前派出警戒。

  2、仔细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做导火索燃速试验。

  3、在安全地点接续火具,严禁用牙咬和锤击雷管。

  4、装药时,严禁无关人员在场,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用力过猛,严禁用金属器具捣固,严禁超量装药,严禁在作业面试导电雷管或者线路。

  5、明确爆破手分工,每人一次点炮不得过多。用导火索引爆时,严格掌握点火时间和顺序;电发火起爆时,由专人管理、使用点火机。放炮时指定专人听记响炮数。

  6、放炮二十分钟后人员方可以进入作业区,坑道内爆破须等烟尘排尽方可以进入。对哑炮采取诱爆或者水冲法排除,严禁掏挖和硬拔雷管。

  7、作业完毕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如数上缴入库,不得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失。

  (三)坑道作业时应当做到:

  1、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有塌方危险的地段设立标志,必要时派人观察,负责报警。

  2、排渣、运料时防止撞车、翻车。坑道内设必要的人车待避处。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必须有一定的坡度。挖土撬石,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五)高空作业有栏杆和防护网。作业人员系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作业。

第二百九十三条 预防武器伤人事故

  (一)加强武器弹药的管理。严禁私存武器、弹药;严禁私带武器外出;严禁私自将武器借给他人。

  (二)枪支擦拭和使用前后,应当认真验枪。平时枪内不得装填子弹。

  (三)严禁摆弄武器和随意动用他人武器;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严密组织实弹射击和实爆作业。场地的选择与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五)实弹射击和演习后,认真清查收缴剩余弹药,对瞎火弹、不爆弹按照规定处理。教练弹、练习弹和实弹不得混放;发放教练弹、练习弹时,严格检查,防止混入实弹。

第二百九十四条 预防失火事故

  (一)健全消防组织,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的管理,贮存、放置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库房、车场严禁烟火。

  (三)使用明火灯具时,放置位置应当避开易燃物体;人员就寝或者离开时应当将灯火熄灭。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

  (四)火炉、火炕、火墙等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认真检修,使用时经常检查,并有专人看管。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或者剩余发射药引火。

  (五)油库、加油站等有挥发油气的场合,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当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七)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山地、草场等处应当注意防火。野炊应当选避风和安全地方,做到人离火灭。

第二百九十五条 预防淹亡事故

  (一)严密组织游泳训练。选好场地,有专人带队负责,设有救护组、观察员,备有救护器材。训练应当循序渐进,不得蛮干。泅渡训练负重不得过量。不得擅自离开集体或者超越规定的水域,不得在水中打闹。

  (二)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三)水上作业时,尽量挑选身体好、会泅水的人员参加,并配备救生器材。

  (四)徒涉江河时,应当选好徒涉场。对水情不明的地区,不得盲目涉渡。

  (五)船渡时,应当严密组织,不得超载;遇有险情时,指挥员应当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第二百九十六条 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输电线路、用电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二)禁止私拉、移动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禁止将电话线、广播线与输电线混架或者捆绑在一起;禁止在输电线上搭、晒东西。

  (三)发现有人触电,应当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挑开电线。

  (四)雷雨时,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二百九十七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物。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不得食用。

  (二)制做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四)经常化验饮用水,水井、蓄水池应当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坏人投毒。

第二百九十八条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一)使用火炉、火炕、火墙、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和风斗,并经常清理烟筒,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

  (三)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第二百九十九条 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任务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二)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或者车、船内注意通风。

第三百条 预防冻伤事故

  (一)严寒条件下作战、训练和执勤等,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三)行军、操练、作业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注意适时活动。

  (四)必要时缩短哨兵每次执勤时间。

第三百零一条 对其他事故应当针对其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预防。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编辑]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编辑]

第三百零二条 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

第三百零三条 军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军分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其他军事机关和单位升挂国旗的时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五条 升降国旗的方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六条 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

(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

(三)全体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七条 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八条 国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零九条 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集会奏唱时,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编辑]

第三百一十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全体军人必须维护军旗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一条 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三)其他单位不授予军旗。

第三百一十二条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其程序:

(一)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单位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七)授旗仪式结束。

举行授旗仪式,应当庄重、严肃、紧凑。首长讲话的内容,通常包括军旗的意义、作用、发扬军队优良传统以及战斗作风等,以激励部队的斗志和士气。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拥有军旗的部队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应当在执行司礼任务时由仪仗队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

(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四)战时应当将军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根据情况决定。

(五)平时军旗由司令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六)军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

[编辑]

第三百一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五条 军徽通常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使用军徽应当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第三百一十六条 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编辑]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军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八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婚、丧、悼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九条 奏唱军歌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编辑]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本条令所指的部队(分队),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部队(分队)的主管人员,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

第三百二十二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第三百二十三条 各军兵种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有关规章。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武警总部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适合武装警察部队特点的规章。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即行废止。

附录

[编辑]

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略)

附录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略)

附录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略)

附录四 报告词示例(略)

附录五 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的佩带与缀钉方法(略)

附录六 着装序号(略)

附录七 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略)

附录八 连队要事日记式样(略)

附录九 外出证式样(略)

附录十 男女军人参照发型(略)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