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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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2010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不含企事業單位),以及參訓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武裝起來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擔負着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的任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以毛澤東軍事思想和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和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強大的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是軍隊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的重要保證,其基本任務是:使每個軍人明確和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良好的內外關係,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軍隊圓滿完成任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實行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的原則,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證軍隊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國家,忠於社會主義。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以提高戰鬥力為根本標準。牢固樹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永遠是一支戰鬥隊的思想,把提高戰鬥力作為軍隊內務建設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好經常性基礎性工作,講求實效,克服形式主義,切實增強軍隊在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的作戰能力。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線地位。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發揮黨委的核心領導作用和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教育,使部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塑造軍隊文明之師、威武之師的良好形象。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軍隊的條令、條例統一內務建設的各項工作和規範軍人的行為,實施正規的嚴格管理,增強軍隊的組織性、計劃性、準確性、紀律性,保持軍隊的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在管理教育工作中應當做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官兵一致,尊干愛兵;發揚民主,依靠群眾;嚴格要求,賞罰嚴明;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公道正派,不分親疏;艱苦樸素,廉潔奉公;幹部帶頭,以身作則;團結緊張,嚴肅活潑;擁政愛民,軍民團結。
在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新時期國家和軍隊建設的發展以及軍事鬥爭的需要,探索新特點,充實新內容,創造新方法。
第十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軍人宣誓
[編輯]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二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公民入伍後,必須進行軍人宣誓。軍人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戰鬥,不怕犧牲,忠於職守,努力工作,苦練殺敵本領,堅決完成任務,在任何情況下,絕不背叛祖國,絕不叛離軍隊。
第十三條 軍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應當在新兵政治審查和身體檢疫複查合格之後,但不遲於入伍(入校)後90天。
(二)軍人宣誓,部隊以連(營、團)為單位,由連(營、團)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軍隊院校由學員隊或者院校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
(三)軍人宣誓前,部隊(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任務、軍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須莊重嚴肅,着裝整齊。宣誓地點儘可能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以團為單位進行宣誓時,通常舉行迎軍旗和送軍旗儀式。
(五)軍人宣誓,可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
(六)宣誓結束後,宣誓人應當在所在連隊的宣誓名冊上簽名。連隊首長將宣誓名冊呈交部隊首長,由部隊首長簽名後交司令部存檔。
第十四條 軍人宣誓大會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其他代表致詞。
(七)首長講話。
(八)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
(九)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舉行迎、送軍旗儀式,迎軍旗在宣誓大會開始後進行,送軍旗在宣誓大會結束前進行;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後宣讀誓詞。
第十五條 軍人退出現役前,士兵通常集體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軍官可以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通常與宣布退役命令一併進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參照本條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舉行軍人宣誓和向軍旗告別儀式時,應當將軍旗置於顯著位置;沒有授予軍旗的單位可以使用軍徽。
第三章 軍人職責
[編輯]第一節 士兵職責
[編輯]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的一般職責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勇敢頑強,堅決完成任務。
(二)刻苦訓練,熟練掌握手中武器和技術裝備。
(三)努力學習政治,不斷提高思想覺悟。
(四)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愛護集體榮譽。
(五)艱苦奮鬥,厲行節約,愛護武器裝備和公物。
(六)積極學習科學文化,提高文化素質。
(七)積極參加體育訓練,鍛煉身體,增強體質。
(八)遵守安全規定,保守軍事秘密。
第十八條 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職責外,還必須精通本職業務,以身作則,協助軍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項任務中發揮骨幹作用。
第十九條 士兵的專業職責,由總部或者軍區、軍兵種制定。
第二十條 非軍官(文職幹部)學員按照本條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 軍官職責
[編輯]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一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服從命令,一切行動聽指揮。
(三)積極學習軍事、政治、科學文化,不斷提高現代作戰的指揮能力,堅決完成作戰任務。
(四)精通本職業務,積極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五)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六)尊重士兵,愛護下級,團結同志,處處做士兵的表率。
(七)熱愛人民群眾,尊重人民政府。
(八)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條 文職幹部按照本條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軍官和文職幹部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第三節 首長職責
[編輯]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各級首長,對所屬部隊(分隊)的作戰、訓練、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後勤和裝備工作等負完全責任。其一般職責:
(一)教育部屬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隊(分隊)情況,根據上級的命令、指示和意圖,組織領導本單位的戰備工作,帶領部屬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部屬的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五)嚴格執行編制規定,教育和督促部屬管理好裝備。
(六)領導後勤和裝備工作。
(七)關心愛護部屬,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
(八)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首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職責。
第四節 主管人員職責
[編輯]第二十六條 團(旅)長職責
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同為全團(旅)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團(旅)的工作。團(旅)長對全團(旅)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團(旅)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團(旅)的戰備工作,指揮全團(旅)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全團(旅)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團(旅)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團(旅)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做好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領導後勤和裝備工作。
(八)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全團(旅)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七條 團(旅)政治委員職責
團(旅)政治委員和團(旅)長同為全團(旅)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團(旅)的工作。團(旅)政治委員對全團(旅)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副團(旅)長職責
副團(旅)長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協助團(旅)長工作。在團(旅)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團(旅)長的指定代行團(旅)長職責。
第二十九條 團(旅)副政治委員職責
團(旅)副政治委員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工作。在政治委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委員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員職責。
第三十條 團(旅)參謀長職責
團(旅)參謀長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是部隊的首長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長。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團(旅)副參謀長職責
團(旅)副參謀長隸屬於團(旅)參謀長,協助參謀長工作。在參謀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參謀長的指定代行參謀長職責。
第三十二條 團(旅)政治處(部)主任職責
團(旅)政治處(部)主任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是政治處(部)的直接首長。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團(旅)政治處(部)副主任職責
團(旅)政治處(部)副主任隸屬於團(旅)政治處(部)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在主任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職責。
第三十四條 團(旅)後勤處(部)處(部)長職責
團(旅)後勤處(部)處(部)長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是後勤處(部)的直接首長。在組織後勤保障工作時,受團(旅)參謀長的指導。
(一)了解和掌握全團(旅)後勤工作情況,組織擬制後勤工作計劃,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團(旅)首長的作戰決心和團(旅)的作戰行動計劃,組織擬制後勤保障計劃,調整後勤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全團(旅)後勤裝備、物資和經費的請領工作,做好後勤裝備、物資的供應、儲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預防各種事故。
(四)督促檢查全團(旅)遵守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杜絕貪污、浪費。
(五)組織全團(旅)的農副業生產,改善官兵的物質生活。
(六)領導全團(旅)的房地產管理、營區綠化和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營區建設。
(七)領導全團(旅)的衛生防病工作。
(八)領導全團(旅)後勤人員的專業訓練。
(九)領導後勤直屬分隊的軍事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
(十)領導後勤處(部)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一)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五條 團(旅)後勤處(部)副處(部)長職責
團(旅)後勤處(部)副處(部)長隸屬於團(旅)後勤處(部)處(部)長,協助處(部)長工作。在處(部)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處(部)長的指定代行處(部)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 團(旅)裝備處(部)處(部)長職責
團(旅)裝備處(部)處(部)長隸屬於團(旅)長和團(旅)政治委員,是裝備處(部)的直接首長。在組織裝備保障工作時,受團(旅)參謀長的指導。
(一)了解和掌握全團(旅)的裝備工作情況,組織擬制裝備工作計劃,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團(旅)首長的作戰決心和團(旅)的作戰行動計劃,組織擬制裝備保障計劃,調整技術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裝備保障訓練,檢查訓練效果,保障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掌握裝備的數量和技術狀況,及時組織裝備保養和維修,使之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五)組織炮場和特種車場、教練場的技術建設,指導車場勤務並檢查執行情況。
(六)組織制定裝備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組織裝備備件、器材等的請領、供應和儲存,負責專項經費管理。
(八)領導裝備技術分隊的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技術保障能力。
(九)領導裝備處(部)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七條 團(旅)衛生隊隊長職責
團(旅)衛生隊隊長隸屬於團(旅)後勤處(部)長,是衛生隊的直接首長。
(一)組織指導全團(旅)的衛生防病工作和戰場自救互救訓練。
(二)組織制定衛生勤務保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傷病員的門診、搶救、入(轉)院以及會診工作,戰時組織傷病員的救治、護理和後送。
(四)健全和落實各項衛生制度,組織全團(旅)人員的定期體格檢查,協助首長進行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首長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五)組織衛生隊以及全團(旅)其他衛生人員的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六)組織全團(旅)藥品、器械的請領、儲備、保管、更換和維護保養。
(七)領導衛生隊的組織、思想和作風建設。
(八)協助首長做好計劃生育和婦幼保健工作。
(九)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八條 團(旅)生活服務中心主任職責
團(旅)生活服務中心主任隸屬於團(旅)後勤處(部)長,負責生活服務中心的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務中心服務保障情況,組織擬制主副食品供應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連隊按照食物定量標準制定食譜,科學調劑伙食。
(三)領導部屬認真落實規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務。
(四)監督經費開支,審定食品價格,檢查食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處理。
(五)領導生活服務中心的組織、思想和作風建設。
(六)徵求連隊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第三十九條 營長職責
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營長對全營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劃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戰備工作,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鬥任務。
(三)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落實訓練計劃,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營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營的軍事實力,做好兵員和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和班長,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領導全營的農副業生產,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條 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政治教導員對全營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副營長職責
副營長隸屬於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協助營長工作。在營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營長的指定代行營長職責。
第四十二條 營衛生所所長職責
營衛生所所長隸屬於營長和政治教導員,負責全營的衛生工作。在業務工作上受團(旅)衛生隊隊長指導。
(一)負責全營衛生勤務保障工作,搶救、治療傷病員,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和處理。
(二)指導全營進行戰場自救互救訓練,戰時組織傷員的救護、衛生處理和後送。
(三)組織實施衛生防病常識的宣傳教育,根據季節和任務的轉換,適時提出衛生防病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督促檢查落實各項衛生制度,協助營首長進行內務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營首長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五)組織本所人員以及連隊衛生員的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六)負責本所藥品、器械的請領、儲備、保管、更換和維護保養。
(七)指導各連搞好飲食衛生工作,指導有關人員定期進行室內、食堂以及廁所的消毒。
(八)協助營首長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條 連長職責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
(一)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劃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連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鬥任務。
(三)組織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按照計劃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技術戰術水平。
(四)教育和帶領全連貫徹執行有關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連的軍事實力,搞好人員和裝備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養所屬軍官和士官、班長,提高其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組織全連的農副業生產,管理好連隊的伙食、經費、物資和房地產。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四條 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副連長職責
副連長隸屬於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連長工作。在連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連長的指定代行連長職責。
第四十六條 副政治指導員職責
副政治指導員隸屬於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政治指導員工作。在政治指導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指導員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導員職責。
第四十七條 排長職責
排長對全排的工作負完全責任。
(一)領導全排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排完成戰鬥任務。
(二)領導全排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排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領導全排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維護正規的生活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排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保養、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員的思想情況,關心愛護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排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八條 技師職責
技師負責職掌的技術裝備的維修保養,並指導有關人員正確使用和維護。
(一)熟悉技術裝備的性能、構造、原理,熟記其使用、保養規定。
(二)指導技術裝備的正確使用和保養,及時維修或者送修。
(三)定期檢查測試技術裝備,切實掌握其技術狀況。
(四)準確填寫技術裝備的履曆書、技術狀況表和有關報表,妥善保管技術資料。
(五)負責本單位的技術裝備知識教育,指導技術訓練。
第四十九條 司務長職責
司務長負責全連的伙食、財務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軍事、業務訓練。
(一)領導炊事班進行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和營養、衛生知識水平,改善連隊伙食。
(二)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時請領和正確使用經費,厲行節約,按月公布伙食賬目。
(三)領發被裝、糧秣等物資,嚴格管理,定期核算報銷。
(四)管理連隊的營房、營具及其附屬設施,防止損壞和丟失。
(五)組織連隊的農副業生產和產品的儲藏保管。
(六)經常了解炊事人員的思想情況,及時做好思想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條 班長職責
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
(一)帶領全班做好戰鬥準備,指揮全班完成戰鬥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帶領全班愛護裝備,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一條 副班長職責
副班長隸屬於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班長的指定代行班長職責。
第五十二條 炊事班長職責
炊事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
(一)教育全班熱愛本職工作,積極改善伙食。
(二)組織全班的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五)帶領全班搞好食堂、廚房衛生,保證飲食符合衛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厲行節約,養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醃製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儲藏工作。
(七)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第五十三條 軍械員兼文書職責
(一)領發和登記全連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
(二)管理連隊集中存放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三)檢查了解全連武器裝備的使用、保養和保管情況,並給予技術指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四)及時送修損壞的軍械和器材,按照規定回收、上交舊品(廢品)和繳獲的軍械、物資。
(五)填寫和保管全連軍人登記表、名冊和規定的報表。按時準確統計、上報連隊實力。
(六)領發、登記和保管條令、條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五十四條 給養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供應標準,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駐地有關供應規定。
(二)領取和採購糧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協助司務長和炊事班長調劑好伙食。
(四)及時清理單據,向司務長結賬。
第五十五條 衛生員職責
(一)搶救、治療、護理傷病員,護送傷病員及時就診。
(二)按時組織預防接種、服預防藥,指導衛生防病工作,督促全連執行各項衛生制度。
(三)進行衛生宣傳教育,負責連隊的衛生防護和自救互救訓練。
(四)指導炊事班搞好飲食衛生,負責飲水淨化和消毒。
(五)經常了解駐地疫情,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並採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六條 通信員職責
(一)準確、迅速地傳送命令、指示和報告,按時傳遞文件。
(二)熟記有關單位的番號、代號,熟記口令、路標、信號和敵我識別標記。
(三)熟記有關首長和單位的位置、距離、路線以及沿途情況。
(四)及時取送、分發報刊和郵寄品。
第五十七條 相當於團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的有關專業職責和院校學員隊領導的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第四章 內部關係
[編輯]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係
[編輯]第五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係。
第五十九條 軍官、士兵依行政職務和軍銜,構成首長和部屬、上級和下級以及同級的關係。在行政職務上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又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又是下級,部屬的上一級首長是直接首長;在行政職務上未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軍銜高的是上級,軍銜低的是下級,軍銜相同的是同級。
文職幹部和軍官、士兵之間,文職幹部之間,依隸屬關係和行政職務,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係。
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
第六十條 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後,應當及時檢查部屬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一條 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應當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屬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首長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六十二條 不同建制的軍人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軍人在戰鬥中與上級失掉聯繫時,應當積極設法恢復聯繫。一時無法恢復時,應當主動接受友鄰部隊(分隊)首長的指揮。如同友鄰也聯繫不上,應當主動組織起來,由行政職務高的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非專業技術職務軍銜高的負責指揮。
第六十三條 軍人臨時離開原建制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所到單位首長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節 官兵關係
[編輯]第六十四條 官兵關係是軍隊內部關係的基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兵,必須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則,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同心協力地完成任務。
第六十五條 軍官、文職幹部對士兵應當做到:
(一)嚴格管理,耐心說服,關心士兵的成長和進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況,妥善解決與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權利,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不打罵、體罰和侮辱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錢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以身作則,公道正派,對待士兵一視同仁。
(六)關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顧傷病員,熱情接待來隊的士兵親屬。
第六十六條 士兵對軍官和文職幹部應當做到:
(一)尊重軍官和文職幹部,服從領導和管理。
(二)忠誠老實,主動匯報思想。
(三)犯有過失時,誠懇接受批評,勇於承認並堅決改正錯誤。
(四)不當面頂撞,不背後議論,不搞極端民主化。
(五)照顧軍官、文職幹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絕對平均主義。
(六)關心連隊建設,愛護集體榮譽,積極協助軍官和文職幹部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節 機關相互關係
[編輯]第六十七條 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是部隊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六十八條 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建設和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進行建設和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節 部隊(分隊)相互關係
[編輯]第六十九條 沒有隸屬關係的部隊(分隊),由於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係。
友鄰部隊(分隊)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第七十條 部隊(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係。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係的部隊(分隊),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協調一致地行動。擔任支援任務的部隊(分隊),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隊(分隊),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隊(分隊)配屬給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係,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七十一條 部隊(分隊)乘艦(船、艇)航運期間,遇險情、敵情時,一切行動應當服從編隊指揮員(艦、船、艇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五章 禮節
[編輯]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編輯]第七十二條 為體現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軍人必須有禮節。
第七十三條 軍人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舉槍禮。着軍服戴軍帽或者不戴軍帽,通常行舉手禮。攜帶武器裝備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舉槍禮僅限於執行閱兵和儀仗任務時使用。
第七十四條 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在公共場所和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軍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軍人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後,應當回答「是」。
第七十五條 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天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時,應當敬禮,首長、上級應當還禮。
(二)軍人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喊「報告」或者敲門,得到允許後方可以進入並向首長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後方可以進入。
(三)同級因事接觸時通常互相敬禮。
(四)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應當自行起立。
(五)營門衛兵對出入營門的分隊、首長和上級應當敬禮,分隊帶隊指揮員、首長和上級應當還禮。
(六)衛兵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第七十六條 軍人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實驗室、機房、廚房、病房、診室等處進行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於射擊、駕駛位置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
(五)在浴室、理髮室、餐廳、商店時。
(六)着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七十七條 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發出「立正」 口令,爾後向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示例見附錄四);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後到的首長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和報告。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於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並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第七十八條 分隊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集體學唱歌曲時除外)。
(二)在演習、實彈射擊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飛機庫(場)、船塢(碼頭)、車場、炮場、機械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 軍人和部隊(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編輯]第七十九條 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群眾和外賓接觸時,應當講文明,有禮貌。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人員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遇見軍隊首長陪同的來隊外賓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四)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第八十條 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負責同志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七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條令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同樣適用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編輯]第八十二條 升國旗時,列隊軍人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位於指揮位置的軍官、文職幹部,行舉手禮;單個活動的軍人,應當自行立正,着軍服時行舉手禮,着便服時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第八十三條 迎送軍旗時的禮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 艦(船)艇上的禮節,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軍容風紀
[編輯]第一節 着裝
[編輯]第八十五條 軍人必須按照規定着軍服,保持軍容嚴整。
(一)嚴格按照授予軍銜的命令佩帶軍銜標誌。
(二)嚴格按照規定佩帶帽徽、肩章、軍種(專業技術)符號、領花等(見附錄五)。
(三)軍人着軍服時,應當戴軍帽。戴大檐帽、作訓帽時,男軍人帽檐前緣與眉同高,女軍人帽稍向後傾。戴貝雷帽時,帽徽位於左眼上方,帽口下緣距眉一指,帽頂向右下傾斜。戴絨(皮)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男軍人為一指,女軍人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傾,帽牆下緣距右眉一指,距左眉兩指。大檐帽飾帶應當併攏,並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並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鬆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於帽外。
(四)軍服應當保持整潔,配套穿着(着裝序號見附錄六),不得混穿。不得在軍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扣好領鈎、衣扣。着長袖襯衣(內衣)時,下擺扎於褲內。軍服內着毛衣、絨衣、棉衣等內衣時,下擺不得外露。着禮服、夏常服時,必須內着配發的襯衣,系配發的領帶。着冬裝時,內衣領不得高於軍衣領,女軍人內衣領外露部分顏色應當與軍服顏色相近。長、短袖制式襯衣與夏褲(水兵褲)、裙配套穿着時,通常戴貝雷帽,不系領帶,不扣第一個鈕扣;禮儀場合戴大檐帽,系領帶(海軍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領帶)。
(五)操課和集體活動時通常着軍鞋。着便鞋(含涼鞋)時,只准穿黑、棕色鞋(女軍人還可以着淺色涼鞋),鞋跟高度男軍人不超過三厘米,女軍人不超過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腳和赤腳穿鞋。
(六)作戰、訓練、施工、體力勞動時通常着作訓服;其他時機和場合通常着常服;參加集會、檢(校)閱和外事活動時的着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七)參加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鬥裝具時,通常扎外腰帶,其他時機場合需扎外腰帶時,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
(八)季節換裝的時間和着裝要求,由師以上單位首長規定。城市駐軍由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統一規定。
第八十六條 擔負施工、生產、營建等任務的部隊(分隊)和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軍人,工作時間通常着工作服或者便服。
第八十七條 軍人非因公外出,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採購時,應當着便服。
第八十八條 軍服以及帽徽、肩章和軍種(專業技術)符號、領花等專用標誌不得變賣,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給非軍人。軍人退出現役時,專用標誌一律上交。
第二節 儀容
[編輯]第八十九條 軍人頭髮應當整潔。男軍人不得留長髮、大鬢角和鬍鬚,蓄髮(戴假髮)不得露於帽外,帽牆下發長不得超過一點五厘米;女軍人髮辮不得過肩,女士兵不得燙髮。師以上首長可以在規定的髮型(男女軍人參照髮型見附錄十)內決定所屬人員蓄一種或者幾種髮型。軍人染髮只准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九十條 軍人不得文身。着軍服時,不得化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圍圍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和飾物,不得戴耳環、項鍊、領飾、戒指等首飾。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九十一條 軍人着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勳章、獎章、證章、紀念章等,不得佩帶其他徽章。院校學員和工作人員可以佩帶院校徽章。營區出入證只限於本營區和出入營門時佩帶和使用。
第三節 舉止
[編輯]第九十二條 軍人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九十三條 軍人參加集會、晚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九十四條 軍人着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脫帽。脫帽後,無衣帽鈎時,立姿可以將大檐帽夾於左腋下(帽頂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於桌斗內。宿舍內軍帽可以統一放在床鋪上。戴貝雷帽脫帽不便放置時,將帽左右向內摺疊,置於左肩袢下(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規定。
第九十五條 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不得蝟集街頭、嬉笑打鬧和喧譁,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乘坐公共汽(電)車、火車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
第九十六條 軍人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九十七條 軍人不得酗酒、賭博和打架鬥毆,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
第九十八條 軍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網吧、髮廊、按摩室、桑拿浴室、錄像廳、歌舞廳和電子遊藝廳等場所消費娛樂。嚴禁軍人涉足不健康場所。
第九十九條 軍人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遊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集體上訪。
第一百條 軍人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和音像製品。
第一百零一條 軍人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不得吸煙。
第一百零二條 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時,必須嚴格執行軍容風紀的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形象。
第一百零三條 軍人不得擺攤設點、叫買叫賣,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四節 軍容風紀檢查
[編輯]第一百零四條 軍容風紀是軍隊和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鬥力的表現。部隊(分隊)在經常進行軍容風紀教育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檢查制度。連每周、營每半月、團(旅)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並講評。
第一百零五條 團(獨立營)以上單位建立軍容風紀糾察隊,在營區及其附近組織軍容風紀糾察。
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並通知其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總參謀部可以根據本章內容,制定軍容風紀具體規定。
第七章 對外交往
[編輯]第一百零七條 軍人在對外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第一百零八條 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應當由團以上政治機關與地方有關單位聯繫並確定,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一百零九條 軍人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必須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機關批准。參加活動後,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軍人不得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繫,不得參與地方大眾傳播媒介開展的交友活動。
第一百一十條 軍人不得與地方人員進行不正當、不必要的交往。軍人與國外、境外人員交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軍人不得收聽收看國外、境外的反動廣播、電視節目。
第一百一十一條 除工作需要並經師(旅)以上單位首長批准外,軍人不得使用移動電話、尋呼機等通信工具。
經批准持有移動電話、尋呼機的軍人,在辦公場所或者參加會議、訓練以及其他集體活動時,應當將移動電話、尋呼機關閉。
第一百一十二條 軍人通常不得印製名片。如因工作需要印製名片,必須經師(旅)以上機關審查批准,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隊番號和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一百一十三條 軍人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等活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
第一百一十五條 軍隊單位不得以部隊番號、代號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第八章 作息
[編輯]第一節 時間分配
[編輯]第一百一十六條 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時工作(操課)和八小時睡眠,並規定起床、早操、洗漱、開飯、課外活動和點名時間。星期六可以用於集體組織兩用人才培訓、科學文化學習、文體活動、農副業生產等,也可以用於營區內休息。星期日和節假日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安排休息。
第一百一十七條 作息時間表,由師(單獨駐防的團、旅)以上機關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季節、部隊任務和駐地環境等情況制定。不同建制的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作息時間表由級別高的單位制定。
第二節 連隊一日生活
[編輯]第一百一十八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全連人員立即起床(連值班員應當提前十分鐘起床),按照規定着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各類值班(值日)人員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衛生員檢查各班、排有無病號,對患病者根據情況處理。
因集體活動超過熄燈時間一小時以上時,部隊(分隊)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一十九條 早操
除了休息日、節假日之外,連隊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時間通常為三十分鐘,主要進行隊列訓練和體能訓練。除擔任公差、勤務的人員和經醫務人員建議並經連首長批准休息的傷病員外,都應當參加早操。
聽到出操號(信號)後,各班、排迅速集合,檢查着裝和攜帶的武器裝備,跑步帶到連集合場,向連值班員報告。連值班員整理隊伍,清查人數,向連首長報告,由連首長或者連值班員帶隊出操。
結合早操每周進行一至二次着裝、儀容和個人衛生的檢查,每次不超過十分鐘。
營每月、團(旅)每季組織一次會操。
在城市居民區街道出早操時,應當避免影響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條 整理內務和洗漱
早操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班值日員協助檢查並整理本班的內務衛生。連值班員檢查全連的內務衛生。
連首長每周組織一次全連內務衛生檢查。
第一百二十一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準時開飯。開飯時間通常不超過三十分鐘。
聽到開飯號(信號)後,以班、排或者連為單位帶到食堂門前,由連值班員整隊,按照連值班員宣布的次序依次進入食堂。
就餐時保持肅靜,餐畢自行離開。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二條 操課
操課前,根據課目內容做好準備。聽到操課號(信號)後,連(排、班)迅速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檢查着裝和裝備、器材,帶到課堂(訓練場、作業場)。
操課中,按照計劃要求周密組織,認真聽講,精心操作,遵守課堂(訓練場、作業場)紀律,嚴防事故。
課間休息(操課通常每小時休息十分鐘,野外作業和實彈射擊時根據情況確定休息時間),由連值班員發出休息信號;休息完畢,發出繼續操課信號。
操課結束後,檢查裝備,清理現場,集合整隊,進行講評。
操課往返途中應當隊列整齊,歌聲嘹亮。
第一百二十三條 午睡(午休)
聽到午睡號(信號)後,除執勤人員外均應當臥床休息,保持肅靜,不得進行其他活動,連值班員檢查全連人員午睡情況。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四條 課外活動
晚飯後的課外活動時間,每周除個人支配二至三次外(人員不得隨意外出),其餘由連隊安排。
第一百二十五條 點名
連隊通常每日點名,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點名。點名由一名連首長實施。每次點名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點名通常以連為單位於就寢前或者其他時間列隊進行(也可以排為單位進行)。點名的內容通常包括清點人員、生活講評、宣布次日工作或者傳達命令、指示等。
點名前,連隊首長應當商定內容;由連值班員發出點名信號並迅速集合全連人員,整隊,清查人數,整理着裝,向連首長報告。
唱名清點人員時,可以清點全體人員,也可以清點部分人員。
如以排為單位點名,連首長和連值班員應當進行督促檢查。
第一百二十六條 就寢
連值班員在熄燈號(信號)前十分鐘,發出準備就寢信號,督促全體人員做好就寢準備。就寢人員應當放置好衣物裝具,聽到熄燈號(信號)立即熄燈就寢,保持肅靜。
休息日的前一天可以推遲就寢,時間通常不超過一小時。
第一百二十七條 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推遲三十分鐘起床。起床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早飯後至晚飯前,主要用於整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八條 院校學員隊,擔負施工、生產、營建等任務的部隊(分隊)和在外執行其他任務臨時組建的分隊的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第一百一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機關一日生活
[編輯]第一百二十九條 各級機關必須建立正規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立即起床。由於工作、學習、開會等原因,超過熄燈時間一小時以上時,直接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三十一條 早操
團(旅)機關的早操安排應當與分隊一致,集團軍、師機關每周早操二至三次。軍區以上機關和院校、科研單位、醫院的早操,由單位首長確定。早操時間通常為三十分鐘,主要進行隊列訓練或者體育活動。
師以上機關、院校、科研單位、醫院每半年會操不少於一次。
第一百三十二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開飯,就餐人員應當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三條 辦公
遵守辦公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下班時,必須請假。
辦公時間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閒聊、辦私事,不得因私事在辦公室會客。
文件資料應當放置有序,秘密載體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辦公設施和用具擺放整齊,圖表張貼懸掛在適當位置,保持室內清潔。
上、下午辦公時間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鐘。
第一百三十四條 午睡(午休)
午睡時間通常臥床休息,保持肅靜。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五條 業餘活動
晚飯後至就寢前的業餘活動時間,除組織必要的集體活動外,通常由個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規定請假。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就寢
按時就寢。因故不能按時就寢時,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七條 院校機關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編輯]第一節 行政會議
[編輯]第一百三十八條 連隊的行政例會
(一)班務會。每周召開一次,由班長主持,星期日晚飯後進行,一般不超過一小時,主要是檢查小結一周的工作。
(二)排務會。每月召開一至二次,由排長主持,班長、副班長參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連務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連首長主持,班長以上人員參加。連務會通常包括分析連隊完成任務、軍事訓練、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研究布置工作。
(四)連軍人大會。每月或者一個工作階段召開一次,由連首長主持,全體軍人參加,主要是連首長或者軍人委員會向軍人大會報告工作,傳達和布置任務,發揚民主,聽取士兵對連隊工作的批評和建議。
第一百三十九條 營、團(旅)的行政會議
營、團(旅)行政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營、團(旅)首長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由單位首長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二節 請示報告
[編輯]第一百四十條 請示
對本單位無權決定或者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請示通常採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逐級進行。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
上級對下級的請示應當及時答覆。
第一百四十一條 報告
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
連向營、營向團(旅),應當逐日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及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
報告通常逐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越級報告。
第三節 連隊內務設置
[編輯]第一百四十二條 連隊內務設置應當利於戰備,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齊劃一,符合衛生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條 連隊宿舍內床鋪、蚊帳、大衣、鞋、腰帶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隊由團以上單位統一;分散居住的分隊以營或者連為單位統一(連隊宿舍內物品放置示例見附錄七)。
連隊軍官使用的臥具應當與士兵一致。
第一百四十四條 室內只准張貼(懸掛)團以上單位規定的圖、文、像、表。
第一百四十五條 輕武器及其附品、備件和彈藥通常放在兵器室內;戰備和訓練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內;個人攜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內,運行和後留的物品放在儲藏室內;戰備給養物資放在給養庫內。
各類武器裝備和物資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區分攜行、運行、後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車、定位)的要求,分類擺放整齊。
第四節 登記統計
[編輯]第一百四十六條 連隊應當每日及時、準確地按照《連隊要事日記》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統計。
第一百四十七條 《連隊要事日記》的主要內容是:實力,當日訓練、教育或者執行其他任務情況,到課率,人員、裝備變動,公差勤務,臨時來隊家屬,病號以及處理情況,派班情況,查鋪查哨,武器裝備、軍容風紀、內務衛生檢查,請假銷假,違紀、事故案件,上級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等(《連隊要事日記》式樣見附錄八)。
《航泊日誌》由海軍參照上述內容設置。
第一百四十八條 《連隊要事日記》由連值班員於當日就寢前填寫完畢。
連首長應當逐日檢查《連隊要事日記》填寫情況並簽字。
第一百四十九條 連隊其他登記統計的內容,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五節 請假銷假
[編輯]第一百五十條 軍人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外出。軍人在執勤和操課(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一百五十一條 請假一日以內(不遠離駐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連首長批准,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
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星期日和節假日連隊外出人員占現有人數的比例:擔負作戰值班、邊防、海防任務的部隊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五;內地駐防部隊一般不超過百分之十;執行其他任務的部隊(分隊)和擔負日常戰備值班任務的航空兵部隊(分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師以上首長根據部隊任務和所處環境規定。
士兵請假外出時,由連值班員負責登記,檢查着裝和儀容,交代注意事項,發給外出證(見附錄九);歸隊後,必須向連值班員銷假,並交回外出證。連值班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歸隊情況,報告連首長。
士兵星期日、節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並指定負責人。
家住部隊駐地的未婚軍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節假日請假回家的,必須於當日晚飯前歸隊。其他時間因故請假回家,累計時間從年度正常假期中相應扣除。
第一百五十二條 請假一日以上的人員,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符合探親假(休假)條件的軍官和士兵,應當根據部隊任務、人員在位率和工作情況,分批給予安排。部隊團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營以下軍官由團(旅)的首長批准;機關、院校的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士兵由營的首長批准並報團(旅)備案。
(二)軍官或者士兵按照規定已經探親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營以下軍官和士兵由團(旅)的首長批准,團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並報上級首長備案,院校學員由院校首長批准,其假期不得超過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時間)。
(三)請假人員外出,直接首長應當向其交代外出期間注意事項,規定歸隊時間。請假人員歸隊後,必須向直接首長銷假並匯報外出情況。
第一百五十三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准後方可以續假。未經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應當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傷、病人員,根據傷、病情況或者醫務人員的建議,給以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請假、休假的人員應當立即返回部隊。
第六節 查鋪查哨
[編輯]第一百五十六條 連隊應當組織軍官查鋪查哨,每夜不少於兩次,其中一次必須在午夜進行。擔負作戰任務和守衛邊防、海防的部隊以及有特殊必要時,應當增加查鋪查哨的次數。艦(船)艇部隊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營首長每周查鋪查哨不少於兩次,團(旅)首長和機關每周查鋪查哨不少於一次,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查鋪查哨,並不定期地檢查連隊執行查鋪查哨制度的情況,適時進行講評。
集中居住的營,必要時也可以統一組織全營軍官連續查鋪查哨。
第一百五十七條 查鋪查哨的內容
(一)人員在位和睡眠情況。
(二)武器、服裝、裝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戰備要求。
(三)取暖設備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氣中毒的要求。
(四)衛兵(哨兵)履行職責情況,使用口令是否正確。
(五)重要部位(目標)的安全情況。
第一百五十八條 查鋪時,動作要輕,注意不影響士兵睡眠。查哨時,應當及時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詢問,嚴禁採取隱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鋪查哨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每次查鋪查哨的情況,應當進行登記。
第七節 軍官留營住宿
[編輯]第一百五十九條 連隊在位的軍官,應當在連隊住宿。排長應當與士兵同住,不得單人居住。在配偶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營區附近者,在保證連隊軍官按編制數有百分之五十並有一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星期六、星期日可以輪流回家住宿(星期五晚飯後離隊,星期日晚飯前歸隊)。輪流回家住宿的軍官應當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請假銷假。擔負特殊任務的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六十條 飛行員和艦(船)艇上的軍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軍、海軍和軍區首長規定。
第八節 點驗
[編輯]第一百六十一條 點驗是對部隊編制、實力、戰備和安全狀況的全面檢查。團(旅)每年應當進行一至二次點驗,師以上單位可以根據情況進行點驗。
第一百六十二條 點驗的內容
(一)執行編制的情況。
(二)裝備和物資的數量、質量、保管、維修、保養情況。
(三)人員的健康和衛生狀況。
(四)裝備、物資「三分四定」落實情況和攜行能力。
(五)個人物品。
第一百六十三條 點驗的組織和程序
(一)點驗通常由部隊首長領導實施,或者由上級首長與機關領導組織實施。團(旅)進行點驗時,通常在團(旅)首長領導下,由團(旅)機關統一組成若干點驗小組到各營(連)直接實施,或者在點驗小組監督下由營、連組織實施。
(二)點驗前,應當進行動員,宣布點驗的具體內容、範圍、規定和紀律。
(三)分隊接到點驗號令(信號),按照規定攜帶個人的攜行裝備、物品到指定地點集合。主持點驗的首長下達點驗命令,宣布點驗方法和要求後開始點驗。通常先對人員和攜行的裝備、物品進行點驗,爾後對運行、儲存的物品和大型裝備等進行點驗,並填寫各種登記冊(表)。
(四)點驗結束後,主持點驗的首長召開軍官會議或者全體軍人會議進行總結講評;機關應當向上級呈送書面報告。
第一百六十四條 點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情況,妥善處理。對個人私存的公物、彈藥和淫穢物品等必須予以收繳,並視情給以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九節 交接
[編輯]第一百六十五條 軍人在調動工作或者退出現役時,必須將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圖書、資料,配備的武器、彈藥、器材、工具、營具、設備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長應當指定接管人。交接時,雙方在場認真清點,必要時由領導主持。交接後,雙方在交接登記冊(表)上簽字。
第一百六十六條 部隊(分隊)調離原建制、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必須按照上級指示進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級機關監督下進行,應當嚴密組織,嚴格手續,防止物資經費丟失、損壞和私分、變賣、貪污、盜竊等問題的發生。交接後雙方分別寫出專題報告並附交接登記冊(表)上報。
第一百六十七條 軍人因公外出、探親等臨時離開崗位,應當將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員進行交代。
第十節 接待
[編輯]第一百六十八條 對來隊人員的接待
(一)對來隊的人員,應當驗明證件,查清身份,問明來意,進行登記,熱情接待,認真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
(二)操課(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因私事會客,特殊情況需會客時由直接首長批准。
(三)軍人會客時,必須嚴守秘密,未經允許不得留客人在營區內住宿。
(四)軍人會見國外、境外人員,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六十九條 對臨時來隊軍人親屬的接待
(一)義務兵在服役期內,應當勸說親屬不要來隊。
(二)士兵親屬來隊,連隊首長應當安排士兵與親屬團聚,並介紹士兵在部隊服役的情況。親屬離隊時,可以允許士兵送到臨近的車站、港口。
(三)軍人親屬來隊的留住時間:服役期內的義務兵,其直系親屬不超過七天;士官和軍官,其配偶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天,其他直系親屬一般不超過十天。士官和軍官配偶來隊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留住時間,應當經團以上首長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四)非直系親屬一般不得留營住宿,因特殊情況需留營住宿時,士兵的經營首長批准,軍官的經直接首長批准。
(五)對在部隊駐地附近從事經商和勞務活動的親友,不得留營住宿,不得為其經商和勞務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一節 證件和印章管理
[編輯]第一百七十條 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軍人通行證和外出證等證件由製發部門統一印製、發放。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軍人通行證應當註明有效期。軍人使用公民身份證件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軍人不得使用與實際身份不相符的證件。
第一百七十一條 證件應當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嚴禁轉借、複製、偽造、塗改,防止遺失和損壞。
第一百七十二條 軍人在職務、軍銜、工作單位發生變動或者轉業、復員、退伍、離(退)休時,必須及時上交原證件,換發新證件。
軍人被開除軍籍、除名,必須收繳其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以及其他有效證件。
第一百七十三條 遺失證件,應當及時報告填發機關。需補發時,軍官、文職幹部,經團以上部隊的政治部(處)審查批准後補發;士兵由連以上單位首長出具證明,經團以上部隊司令部審查批准後補發。
第一百七十四條 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准,並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須按照規定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嚴禁利用公章謀私和開具空白信。
第一百七十五條 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丟失必須及時上報,嚴加追究,並通報有關單位。經批准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上繳製發機關,即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須按照規定上繳製發機關處理。
第十二節 保密
[編輯]第一百七十六條 軍人必須遵守國家、軍隊的保密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軍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七條 軍人必須遵守以下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問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該帶的秘密不帶。
(五)不在私人書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七)不用普通郵電傳遞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場所閱辦、談論秘密。
(九)不私自複製、保存和銷毀秘密。
(十)不帶秘密載體遊覽或者探親訪友。
第一百七十八條 嚴禁將移動電話帶入作戰室、情報室、機要室、通信樞紐、涉密會場、軍用飛機和艦船、重要倉庫、導彈發射陣地等場所;在設有有線通信工具的場所工作時,不得使用移動電話辦理公務。嚴禁使用移動電話、尋呼機談論、傳送涉密信息。軍隊開設的尋呼台不得發送涉密信息。
軍事秘密載體應當有專人保管,嚴格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在涉外、會議和宣傳等活動中,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軍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九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置明顯標誌,按照有關規定,保守軍事設施秘密。
第一百八十條 部隊應當根據工作情況,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嚴肅處理。
第十章 值班
[編輯]第一節 值班制度
[編輯]第一百八十一條 軍隊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維護內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營和團以上部隊、院校建立首長值班制度。
(二)團以上部隊的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通常分別建立機關值班制度。師級以下部隊司令部值班可以與作戰值班合一。
(三)營、連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車場、炮場、機械場、停機坪、機房、庫房、廚房等,建立專業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艦(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隊建立值班分隊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條 值班分隊由團以上部隊或者單獨駐防的營根據上級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數量根據需要確定。值班分隊受值班首長領導。值班分隊必須熟悉戰備方案,保持戰鬥準備;進行訓練或者其他活動不得遠離駐地,保證一聲令下,立即行動。
第二節 值班人員一般職責
[編輯]第一百八十三條 值班首長
值班首長,由本級首長輪流擔任,受上級值班首長領導。其一般職責:
(一)掌握敵情動向和本部隊(分隊)的戰備狀態。
(二)督促檢查指揮、通信系統,使其處於規定的狀態,保證不間斷指揮。
(三)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分隊),抗擊敵人的突然襲擊和應付其他意外情況。
(四)維護部隊(分隊)的生活秩序,監督日常軍事勤務活動。
(五)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妥善處理。
(六)檢查本級和下級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部隊(分隊)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一百八十四條 機關值班員
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的機關值班員,由各機關直接首長指定的人員輪流擔任。其一般職責:
(一)了解值班首長所在位置和所屬部隊(分隊)的位置以及活動情況。
(二)了解敵情和環境情況,及時準確地接收上級發出的警報,檢查、督促部隊(分隊)按照規定行動。
(三)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四)及時將首長的命令、指示,傳達給部隊和有關人員,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部隊遵守安全規定,將部隊一日活動情況,綜合報告值班首長和上級值班員,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六)接待因公來隊的人員。
作戰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的規定執行;師級以下部隊司令部值班與作戰值班合一時,值班員同時履行機關值班員一般職責和作戰值班員職責。
師以上機關業務部門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有關條例規定執行;無條例規定的,由總部、軍區、軍兵種首長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營值班員
營值班員,由連長輪流擔任,受營首長領導,負責全營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報告,並根據營首長的指示處理有關事項。
第一百八十六條 連值班員
連值班員,由排長輪流擔任,受連首長領導。其一般職責:
(一)了解全連活動情況以及周圍環境情況。
(二)督促全連人員保持規定的戰鬥準備。
(三)接收和按照規定發放警報,並監督執行。
(四)維護連隊的生活秩序和軍容風紀。
(五)按照連首長指示派遣公差勤務。
(六)檢查臨時外出人員離隊、歸隊情況。
(七)檢查連隊的安全狀況,及時處置意外情況。
(八)負責全連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帶隊。
(九)領導連值日員、廚房值班員以及其他專業值班(值日)員,監督衛兵履行職責,安排查鋪查哨人員。
(十)負責填寫《連隊要事日記》。
第一百八十七條 連值日員
連隊集中駐防時,應當指派連值日員。連值日員由士兵輪流擔任,受連值班員領導。其一般職責:
(一)看管營房、營具和設備。
(二)維護室內外衛生。
(三)糾察軍容風紀。
(四)接待來隊人員,並負責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 專業值班、值日員
專業值班(值日)員的指派和職責:車場、炮場、機械場值班員按照本條令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執行;廚房值班員按照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執行。停機坪、庫房、醫療部門等各種專業值班人員的指派和職責,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九條 艦(船)艇值日、值更的組織和人員職責,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條 一切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填寫值班日記,對發生的重要問題及其處置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值班人員因事離開值班崗位時,必須有代理人,並將自己所去的地點和時間,報告上級值班員或者首長。
團(旅)和分隊的值班(值日)人員,應當佩帶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總參謀部制定式樣,軍區、軍兵種製發。
第三節 交接班和換班
[編輯]第一百九十一條 各類值班、值日必須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長和機關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併進行,每日組織一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周組織一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長組織,交接時雙方按照規定的職責內容認真交接,交接完畢後,雙方在值班簿上簽字。
連值班員交接班,由連首長組織;連值日員和其他專業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連值班員組織。
第一百九十二條 值班部隊(分隊),應當定期組織換班。換班時間,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換班後,接班部隊(分隊)首長向上級首長報告。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交接班和換班時,如果發生意外情況,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交接班或者換班。
第一百九十四條 擔任節假日值班的人員和部隊(分隊),值班結束,通常應當補假。
第十一章 警衛
[編輯]第一百九十五條 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
第一百九十六條 組織警衛勤務時必須:
(一)根據上級指示和駐地情況以及警衛目標的性質、數量,周密部署警衛任務。
(二)警衛任務通常分別下達給就近的分隊;如駐地集中,團(營)可以組織衛兵隊。衛兵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團(營)首長規定。
(三)組織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首長現地勘察,規定哨位位置、警衛任務和聯絡信號,並提出要求。
(四)單獨駐防的連以上單位,應當設置營門衛兵,必要時應當設復哨。哨位應當設有崗亭、通信和報警等設備。
(五)經常檢查執行警衛任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一百九十七條 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應當認真進行警衛勤務訓練,嚴格履行職責。分隊首長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勤務,並使分隊全體人員明確以下事項:
(一)警衛目標、區域的性質、特點、範圍和警衛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兵守則和聯絡信號。
(五)發生意外情況時的處置、報告方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擔負哨所、營門、車(炮、機械)場、陣地、發射場、機場(庫)、碼頭等場所和武器、軍械、油料、毒劑等重要倉庫警衛任務的衛兵,必須配帶槍支、彈藥。擔負其他場所警衛或者執行臨時警衛任務的衛兵,是否配帶槍支、彈藥,由團以上單位首長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條 衛兵每次執勤時間通常不超過兩小時,嚴寒或者炎熱時,適當縮短時間。
第二百零一條 領班員由班長、副班長和士兵骨幹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衛兵隊的領班員受衛兵隊隊長領導)。其職責:
(一)熟悉哨位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執勤準備,檢查衛兵的着裝、儀容和武器彈藥。
(三)必要時帶領衛兵換班,並監督衛兵交接班和驗槍。
(四)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五)發生意外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二百零二條 衛兵受領班員領導。衛兵一般守則:
(一)按照規定着裝和配帶武器彈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內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記並正確使用口令、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守崗位,武器不得離身,嚴禁無故將子彈上膛。
(四)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得有任何影響衛兵形象和警衛任務的行為。
(五)向接班人員交代執勤情況、上級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並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
第二百零三條 衛兵對於妨礙執勤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當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並將造成嚴重後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當衛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衛兵執勤中,對所遇情況以及處置結果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百零四條 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必要時還應當檢查攜帶的物品;指引客人和來隊親屬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領班員。
第二百零五條 警衛機場(庫)和車場、炮場、發射場、倉庫等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警衛艦(船)艇武裝更的特別守則,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 衛兵隊隊長通常由排長擔任(人數少的衛兵隊,可以由班長擔任),受團值班首長領導(由營組織的衛兵隊受營首長領導)。其職責:
(一)了解警衛目標的性質和特點,熟悉哨位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檢查衛兵隊人員的執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者信號時,及時採取措施,迅速處理。
(四)聽到警報或者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團值班首長(營首長)的指示行動。
第十二章 零散人員管理
[編輯]第二百零七條 各級首長、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勤人員、單獨執行任務人員、探親休假人員、傷病員的管理教育,使他們保持良好的軍人形象和嚴格的作風紀律,維護軍隊的榮譽。
第二百零八條 公勤人員
(一)必須按照編制配備公勤人員,不得超編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員的選用由使用單位考察推薦,首長批准,軍務部門辦理調入手續。重要崗位的公勤人員應當由政治機關審查後方可以調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員及時調換。
(三)公勤人員應當統一編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單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課目訓練、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課餘時間和節假日),由首長指定的職能部門或者專人負責。
(四)公勤人員應當遵守作息時間,堅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並經主管首長批准外,都應當參加早操、操課等集體活動。
第二百零九條 單獨執行任務人員
(一)對單獨執行任務的軍人,其上級領導、機關應當根據任務性質和所處環境,明確責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並掌握單獨執行任務人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及時予以幫助指導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二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根據任務性質、人員數量組成臨時班、組,並指定班、組長。執行重要任務或者十人以上,應當指定軍官負責。
(三)軍人單獨執行任務時,應當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按照首長意圖,積極完成任務,並主動與上級領導、機關保持聯繫;時間較長時,應當定期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百一十條 探親休假人員
(一)軍人探親休假主要用於休息和處理個人事務。
(二)探親休假人員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路線、事由執行;需要更改時,及時向單位首長報告,並保持聯繫,保證部隊有緊急任務時能及時召回。
(三)單位首長應當向探親休假人員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軍人在探親休假期間應當服從當地縣(市)人民武裝部的管理;處理家庭和其他糾紛時,應當依法辦事,依靠軍隊組織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二百一十一條 傷病員
(一)軍人住醫院(衛生隊)前,士兵由連首長,軍官由直接首長交代注意事項,提出具體要求,必要時派人護送到醫院。對長期住院者,應當適時看望。
(二)傷病員住醫院(衛生隊)期間的管理由醫院(衛生隊)負責。對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者,醫院(衛生隊)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傷病員出院(隊)時,醫院(衛生隊)應當對其住院(隊)期間的表現作出鑑定,並將傷病員出院(隊)時間提前通知其所在單位。醫院(衛生隊)不得給出院(隊)傷病員批探親假。
(三)傷病員住醫院(衛生隊)期間,必須遵守院(隊)規,服從管理。所在單位應當主動了解傷病員的病情以及住院(隊)期間的表現,出院時通常派人將其接回。
(四)出院(隊)人員和外出看病就診後的人員,必須及時直接返回所在單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繞道他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療養人員的管理參照本條令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三條 外出探親休假和單獨執行任務的人員,通常攜帶軍人通行證。
第十三章 日常戰備和緊急集合
[編輯]第一節 日常戰備
[編輯]第二百一十四條 部隊(分隊)必須高度重視戰備工作,緊密結合形勢和任務,經常進行戰備教育,增強戰備觀念,建立正規的戰備秩序,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二百一十五條 部隊(分隊)應當建立健全戰備方案和保障措施,經常組織部屬熟悉其內容,進行必要的演練。
編制、裝備和任務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戰備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條 部隊(分隊)各類戰備物資,應當區分攜行、運行、後留分別放置,並做到定人、定物、定車、定位。平時消耗性的戰備物資應當及時補充;應急儲備的戰備物資應當定期更換,保質保量。上級配發的戰備器材不得隨意動用。後留和上交的物資,應當建立登記和移交手續。個人運行和後留物品應當統一保管,並按照有關規定註記清楚。
第二百一十七條 部隊(分隊)應當按照規定保持裝備完好率和人員在位率,保證隨時遂行各種任務。
第二節 緊急集合
[編輯]第二百一十八條 部隊(分隊)應當根據上級的緊急戰備號令,或者在下列情況下實行緊急集合:
(一)發現和遭到敵人的突然襲擊;
(二)受到火災、水災、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威脅和襲擊;
(三)上級賦予緊急任務或者發生重大意外情況。
第二百一十九條 部隊(分隊)首長應當預先制定緊急集合方案。緊急集合方案通常規定下列事項:
(一)緊急集合場的位置,進出道路及其區分;
(二)警報信號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隊(全體人員)到達集合場的時限;
(四)着裝要求和攜帶的裝備、物資、糧秣數量;
(五)調整勤務的組織和通信聯絡方法;
(六)值班分隊的行動方案;
(七)警戒的組織,偽裝、防空和防核、化學、生物以及燃燒武器襲擊的措施;
(八)留守人員的組織、不能隨隊傷病員的安置和物資的處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條 部隊(分隊)接到緊急集合命令(信號),應當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緊急集合的有關規定,準時到達指定位置,完成戰鬥或者機動的準備。
部隊(分隊)首長根據情況及時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人數和武器裝備;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揮部隊(分隊)迅速執行任務。
第二百二十一條 為鍛煉提高部隊(分隊)緊急行動能力,檢查戰鬥準備狀況,通常連每月、營每季、團(旅)每半年進行一次緊急集合。緊急集合的具體時間由部隊(分隊)首長根據部隊(分隊)的任務和所處環境等情況確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 艦(船)艇部隊、航空兵部隊和導彈部隊的戰鬥演練,按照本軍兵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裝備日常管理
[編輯]第二百二十三條 部隊(分隊)必須嚴格執行裝備管理的有關條例和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防止裝備丟失、損壞、鏽蝕和霉爛變質,保證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百二十四條 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除結合訓練、執勤進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隊改(換)裝、年度裝備普查等時機,必須進行教育。通過教育,增強官兵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團以上部隊首長對所屬主要裝備、營以下單位首長對所屬裝備,應當熟悉其基本性能、數質量情況和日常管理要求。連以下單位的軍官和士兵,對配發或者分管的裝備,應當會操作使用、會檢查、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隊的軍官和士兵,對掌管的維修機具、儀表等設備,應當會使用;對所保障的部隊裝備,會檢測、會調試、會維修。
第二百二十六條 加強對訓練器材、教具和設備的管理,嚴格保管制度,認真維護保養,適時檢查,正確使用,防止丟失和損壞。
第二百二十七條 裝備的維護保養
(一)連隊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輕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隨身攜帶的輕武器每日擦拭一次;用於訓練、執勤的輕武器,每次使用後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對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油液,由班、組和使用人員實施。
(二)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各種車輛,按照規定組織日常保養、定時(定程)保養和換季保養等,每周應當有一次車、炮、機械場日,每次不少於半天(履帶車輛為一天)。車、炮、機械場日列入部隊(分隊)工作計劃,以分隊為單位,按照不同裝備的技術要求和規定組織實施。車、炮、機械場日的主要工作是:
1、檢查、保養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車輛。
2、維護車、炮、機械場設備,整理車、炮、機械場內務。
3、進行必要的專業教育。
(三)各種艦(船)艇、飛機、導彈和通信、防化、光學、電子以及軍需、衛生、油料、修理等裝備器材的維護保養,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裝備除定期維護保養外,凡使用之後或者被雨、雪、霧、露浸濕和泥沙沾污,應當及時擦拭保養。
(五)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
(六)發現裝備損壞(傷),應當及時上報,並根據損壞(傷)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本單位不能修復,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二十八條 裝備的保管
(一)部隊裝備的保管,應當適應裝備的性能,符合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二)輕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內。兵器室應當設置完備的安全設施,並設雙鎖(鑰匙由連隊主官和軍械員分別掌管);槍、彈應當分室或者分櫃存放,每周清點數量不少於二次。
(三)通信、防化、光學、電子等技術器材,應當存放在器材庫(室)內。
(四)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各種車輛,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停放在庫(棚)內,露天放置時加蓋布。
(五)艦(船)艇的停泊,飛機的停放和導彈的放置,按照有關條令、條例和軍兵種的規定執行。
(六)存放在倉庫保管的裝備,按照有關規定分類放置,酸、鹼、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須單獨存放,嚴格管理制度和規定,認真落實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裝備、彈藥必須賬物相符,嚴禁留存賬外裝備、彈藥。
(八)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拆卸、轉借、交換裝備器材。
(九)裝備的交接和送修,應當嚴格手續,及時登記、統計。裝備的損失、消耗如實上報。
第二百二十九條 裝備的檢查
裝備檢查的主要內容:裝備的數量、質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實情況和存在問題等。
(一)對隨身攜帶或者用於訓練、執勤的武器,連每日、營每月、團每季檢查一次;對集中保管的輕武器和大型裝備,班每周、排每半月、連和營每月、團每季檢查一次。班、排的檢查與維護保養一併進行。
(二)師(旅)、獨立團每年普查一次,由單位首長主持,業務部門組織實施。
(三)裝備除定期檢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後,必須進行檢查。
(四)裝備的技術性檢查(檢測、測試),通常與裝備的維護保養一併進行。
第二百三十條 裝備的使用
(一)必須按照編配用途和技術性能使用裝備,按照規定填寫裝備履曆書、證明書等。
(二)使用裝備,必須掌握其技術性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
(三)嚴禁擅自動用非職掌的裝備。
(四)封存的裝備,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動用;緊急情況下動用,應當經直接首長批准,並及時向批准封存的上級報告。
(五)嚴禁動用在編裝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六)彈藥的使用遵循「用舊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則,嚴格執行啟封規定;裝備彈藥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節約彈藥、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資。
第二百三十一條 車場、炮場、機械場管理
(一)根據任務、所處條件和車、炮、機械數量設置車場、炮場、機械場;不便於設車場、炮場、機械場的單位,應當執行車場、炮場、機械場的有關規定。
(二)車場、炮場、機械場的位置必須安全,便於車輛、火炮、機械的進出、停放、維修。
(三)車輛、火炮、機械按照隊列順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應當分開。
(四)車場、炮場、機械場內應當設置安全、消防設施;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無關的物資,嚴禁堵塞通路。
(五)車輛、火炮、機械出場前,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檢查,回場後及時檢查、保養。
(六)車場、炮場、機械場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員由部隊(分隊)首長指派,受部隊(分隊)首長領導和業務部門指導。其職責:
1、掌握車輛、火炮、機械的數量、動態、停放位置,檢查其技術狀況,監督場內技術勤務工作的實施。
2、維護場內秩序和整潔。
3、管理場內設備、設施,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4、嚴格人員、車輛、火炮、機械出入手續,並進行登記。
5、發生意外情況時,立即處置和報告。
必要時,車場、炮場、機械場可以增設值日員,協助值班員工作。
第二百三十二條 港口、機場和基地有關裝備設施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章 財務和伙食、農副業生產管理
[編輯]第一節 財務管理
[編輯]第二百三十三條 部隊(分隊)首長必須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實物驗收、賬目公布、財務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條 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嚴格開支範圍和審批手續。各項經費收支納入財務統一管理,嚴禁為集體、個人謀取私利和進行其他非法經濟活動。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拖欠伙食費和擴大夥食費開支範圍。
第二百三十五條 嚴格按照經費標準和供應實力領報各項經費,嚴禁虛報冒領。由連隊掌管的各項經費和農副業生產收益等,應當建立賬目及時記賬,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精打細算,按照規定範圍計劃開支,定期檢查,及時公布。由連隊代領代報的工資、津貼、福利費、探親路費、差旅費等,應當按時領取,及時發放和結算。
第二百三十六條 加強現金和票據管理,做到計劃開支,收支有據,安全保管。
第二百三十七條 繳獲或者出土的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當及時如數登記上交,並辦理交接手續,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二節 伙食管理
[編輯]第二百三十八條 部隊(分隊)首長必須重視伙食管理,分工專人負責,積極改善伙食,注意調劑飯菜花樣,增加營養,講究口味,節約糧食、燃料和用水,關心傷病員的飲食,尊重少數民族官兵的飲食習慣,保證伙食達到灶別規定的食物定量標準,並在任何情況下保證部隊基本的飲食需要。
第二百三十九條 挑選身體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擔任炊事員。加強炊事人員的政治學習、軍事訓練和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員熱愛本職工作,經常了解他們的思想情況,及時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基層伙食單位應當保持一名具有等級廚師水平的炊事員。
第二百四十條 發揮軍人委員會經濟民主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經濟民主組通常由一名連隊軍官擔任組長,由司務長、炊事班長和若干名士兵擔任成員。
經濟民主組通常每周活動一次,主要負責了解和反映官兵對伙食的意見,研究改善辦法,審查食譜;監督經費開支,定期檢查賬目,防止貪污、挪用、鋪張浪費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四十一條 連隊每周制訂一次食譜。食譜由司務長、給養員、炊事班長提出,交經濟民主組審查,經連首長批准後公布實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按時公布伙食賬目。月終結賬後,編制伙食賬目公布表,由經濟民主組和連首長審查蓋章並及時公布。
第二百四十三條 逐日登記給養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由炊事班長和廚房值班員共同計量並進行登記。
第二百四十四條 連隊設廚房值班員,由副班長和指定的士兵輪流擔任,受連值班員領導。其職責:
(一)驗收購買的食物,並在單據上簽字。
(二)監督按照就餐人數做飯,在給養逐日消耗登記憑證上簽字,並於晚飯時向全連宣布當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員按時做好飯菜。
(四)督促炊事人員搞好個人衛生,檢查並協助搞好食堂衛生。
(五)通知炊事人員做病號飯和給執勤、外出人員留飯。
第二百四十五條 基層單位首長在節假日應當參加和組織官兵幫廚,保證炊事人員勞逸結合。
第二百四十六條 廚房、食堂應當保持清潔,有消毒、防蠅和流水洗手、洗碗設備。炊事用具用後必須洗淨,放置有序。食物的採購、製作、存放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或者公筷、公勺制。公用餐具和個人餐具,必須洗淨、消毒,防止傳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四十七條 團以上單位的衛生部門每半年對基層單位的炊事人員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發現傳染病和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診治。
第二百四十八條 軍官(家屬)一般不得從基層伙食單位購取食物,確需購買時,應當按價付款。
基層伙食單位的就餐人員,除因公外出、探親、住院等情況外,不得退夥。
上級人員和軍人家屬、親友來隊在基層單位就餐,按照規定交納伙食費。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團(旅)生活服務中心,負責基層單位所需主副食品、炊食燃料的籌措、加工、供應和結算,指導基層單位的伙食管理。
生活服務中心實施服務和保障,不得創收營利。供應的食品必須保證質量,其價格應當低於當地市場價格。
建立司務長輪流值班制度,基層單位司務長參與並監督生活服務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三節 農副業生產管理
[編輯]第二百五十條 團以下部隊應當因地制宜地發展以養殖、種植為主的農副業生產,辦好家屬工廠和軍人服務社。
第二百五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地組織養豬、種菜、辦小作坊等農副業生產,有條件的應當逐步達到肉菜自給或者基本自給。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生產收益主要用於改善伙食,補助生活。基層單位的生產收入應當為基層單位所有。
第十六章 衛生
[編輯]第一節 個人衛生和保健
[編輯]第二百五十三條 新兵編入部隊前,必須進行包括理髮、洗澡、換衣在內的衛生整頓和體格複查、病史登記;進行衛生防病知識教育以及預防接種。
對來自疫區或者運輸途中發生傳染病的新兵,應當實施集體檢疫,發現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迅速隔離並對被污染的環境和衣物進行消毒。
第二百五十四條 經常進行健康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飯前便後洗手,不吃(喝)不潔淨的食物(水),不暴飲暴食;勤洗澡,勤理髮,勤剪指甲,勤洗曬衣服被褥;不隨地吐痰和便溺,不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保持室內和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提倡戒煙。
第二百五十五條 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健康檢查,通常軍官每年一次,士兵每兩年一次,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查出有疾病的患者應當及時治療,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及時報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退出現役。
第二百五十六條 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預防接種或者預防服藥。對來自疫區的軍人應當及時進行檢疫;發現傳染病患者,必須迅速隔離治療。
第二百五十七條 軍人患病應當及時將病況報告直接首長,經批准後前往就醫,由醫師決定門診、住院或者回隊治療,並根據病情開具病休證明。對急症病人,醫療部門必須隨時診治。
第二百五十八條 軍人應當學習和遵守各項衛生規章制度,接受衛生人員的監督指導。
第二節 室內和室外環境衛生
[編輯]第二百五十九條 深入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搞好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防止疾病發生和蔓延。室內外衛生應當劃區分工負責,每日清掃,每周進行大掃除。
室內保持整齊清潔,空氣新鮮,無蜘蛛網,無污跡,無煙頭,無積塵。及時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溝渠暢通,無積水,無蚊蠅孳生地。有定點的密閉式垃圾收容設施,做到垃圾不亂倒、不暴露、定期處理。
第二百六十條 定期檢查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質。水質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潔治。加強水源保護,禁止在飲用水源五十米內設置廁所、畜圈、糞坑和堆積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六十一條 廁所、畜圈符合衛生要求,每日清掃沖刷,保持清潔、無蛆。廁所有防蠅設備,密封貯糞池,糞便處理達到無害化。
第二百六十二條 衛生檢查,通常班每日、連每周、營每月組織一次,團以上單位每季或者重大節日前組織檢查評比。
第十七章 營區及房地產管理
[編輯]第一節 營區管理
[編輯]第二百六十三條 部隊(分隊)首長應當加強營區管理,教育部屬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覺遵紀守法,講究文明,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證安全和營區環境優美整潔,秩序井然。
第二百六十四條 營區治安
(一)嚴格門衛制度,營區人員應當憑有關證件出入營門;必要時持物外出應當開具持物證明;經批准臨時居住的人員應當辦理臨時出入證。
(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營區。對確需進入營區的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檢查其證件和攜帶物品,經接待人允許後方可以進入營區,並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離開營區。
(三)僱請保姆和臨時工應當進行審查、登記,經批准後方可以雇用。
(四)嚴禁打架鬥毆、酗酒、賭博、私藏違禁物品、侵占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以及其他不良行為。
(五)嚴禁在營區內使用氣槍、彈弓;不得在允許的時間、地點以外燃放煙花爆竹。
(六)禁止小商販進入營區買賣或者在營門旁擺攤設點。
第二百六十五條 營區秩序
(一)營區內各種生活設施應當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環境的整齊、清潔、肅靜,工作時間不得追逐打鬧、嬉笑聊天。
(三)在規定的午睡(休)和就寢時間內,應當保持安靜,不得進行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
(四)營區的交通標誌應當醒目、齊全;車輛應當按照指定地點停放,按照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禁止鳴喇叭、試剎車;騎自行車不得帶人,出入營門應當下車。
(五)嚴格遵守禮堂、操場、課堂、飯堂、浴室、體育場所和娛樂場所的規則,做到守紀律、有秩序、講禮貌。
(六)不得在營區內張貼、設立商業廣告和組織營業性舞會。
(七)按照規定經批准對外開放的門診部、服務社、招待所、禮堂等場所,應當與軍事行政區隔開。
(八)城市駐軍不得在辦公、宿舍區飼養家禽家畜;不駐城市的部隊種植養殖應當統一規劃,保持營區整潔。
第二百六十六條 加強營區文化和生活服務設施建設,豐富官兵業餘文化生活,逐步實現在營區內滿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百六十七條 統一規劃營區的綠化建設,劃區包幹負責。加強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樹木、踐踏草坪和其他損壞花草樹木、破壞綠化資源的行為。
第二百六十八條 重視營區的環境保護。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環境保護措施;協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眾共同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場地,應當合理布局,科學利用自然資源。
第二百六十九條 加強防火和消防知識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電源。集中居住的團以上單位應當指定分隊兼任消防任務,並進行必要的消防訓練。對各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防止挪用和損壞。
第二百七十條 營區管理以集中居住的營院為單位組織實施,儘可能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居住區分開,實行劃區管理。
不同建制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應當指定單位負責組織管理。
第二節 房地產管理
[編輯]第二百七十一條 部隊(分隊)首長必須重視營區土地、營房、營具、場地、道路和水電、取暖、衛生、消防等設備以及營區林木等房地產的管理,教育部屬愛護房地產,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按照規定正確使用營房、營具、設備。未經具有批准權限的上級機關批准,不得任意拆毀、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產不得擅自變賣、出租和轉讓。
第二百七十三條 營房、營具、設備必須落實維護保養制度,實行周期維修、責任管理,防止損壞、丟失,延長使用年限,確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地產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
第二百七十四條 加強水、電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隊正常的用電、用水和取暖,節約使用水、電和燃料。
第二百七十五條 部隊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必須認真清點、登記、交接房地產以及有關檔案材料。
第二百七十六條 對經批准暫住的非本單位人員使用的房地產,每年進行一次清理、登記,按照規定收繳有關費用。
第十八章 野營管理
[編輯]第二百七十七條 部隊(分隊)在野營前,應當認真做好準備,進行思想動員和政策紀律教育,同野營地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繫,了解當地社情,協商解決部隊所需糧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資器材。野營中,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遵守群眾紀律,維護軍政、軍民團結。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野營管理,原則上執行本條令各章的有關規定,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切實掌握部隊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二)結合任務和駐地社情、環境等情況,制定管理措施,嚴格紀律,嚴密組織警戒警衛,確保人員和裝備安全。
(三)建立順暢的通信聯絡,必要時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設備,但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四)加強查鋪查哨,嚴格請銷假制度。
(五)輕武器通常隨身攜帶,也可以根據情況集中保管。車輛、火炮、機械應當進入臨時車場、炮場、機械場。履帶車輛應當規定單獨進出道路。增設車場、炮場、機械場值日員,實行晝夜值班。
(六)炸藥、彈藥、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分別放置在安全地方;軍需物資存放在通風和不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存放場地應當設有消防設備、器材,並加強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飲食衛生。搞好飲用水源的調查、保護,必要時進行化驗、消毒,並派專人看管。
(八)臨時挖掘的廁所應當距廚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在指定地點倒垃圾。駐地應當經常打掃,並同群眾一起開展衛生防病活動。
(九)主動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時,還應當加強戰鬥準備,制定應付意外情況的措施。
(十)露營時,應當正確選擇和設置營地,並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和季節、氣象變化情況,採取防凍、防暑、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員傷亡和裝備損壞。
第二百七十九條 部隊(分隊)離開野營地時,應當清掃駐地,掩埋臨時廁所,消除危險物品,平復或者移交工事,清點物資,結算賬目,檢查遵守群眾紀律情況,徵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眾的意見,向有關單位和群眾道謝。
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
[編輯]第一節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編輯]第二百八十條 安全工作是部隊的一項經常性、綜合性工作,是加強部隊全面建設的重要方面。各級首長、機關以及全體軍人必須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條 各級首長應當把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規劃部署,加強具體指導,使安全工作貫穿於戰備、訓練等各項工作任務的全過程。
第二百八十二條 各級必須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勢,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隱患,制定、改進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條 增強軍官的責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依據職責分工,承擔安全責任,保證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百八十四條 加強安全教育,增強軍人的安全意識,正確處理官兵中發生的問題,積極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二百八十五條 嚴格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武器和技術裝備的操作規程以及各項安全規定,適時進行作風紀律整頓和安全教育,促進安全工作的落實。
第二百八十六條 加強軍事訓練和安全常識教育,不斷提高官兵軍事素質,使全體人員正確、熟練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術裝備,提高預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八十七條 根據形勢、任務特點和季節變化,做好經常性的預防工作,重點預防車輛事故和季節性多發事故,加強槍支彈藥管理,嚴防重大事故、案件的發生。
第二百八十八條 建立健全群眾性的安全組織,適時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活動,定期檢查評比,表揚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二百八十九條 發生事故、案件必須如實及時上報,查明原因,正確處理,做到實事求是,賞罰嚴明。對避重就輕、弄虛作假、不及時報告以及隱情不報者,應當追究責任。
第二百九十條 各級首長、機關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注意解決實際問題,增強安全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
第二節 常見事故預防
[編輯]第二百九十一條 預防汽車和其他機動車輛事故
(一)嚴格挑選、訓練和考核駕駛人員。不合格者不得發《車輛駕駛證》;技術不熟練者不得單獨執行任務。嚴禁非駕駛人員開車。
(二)認真執行車輛檢查和保養制度。出車前和行駛中應當檢查車輛的技術狀況,不帶故障行車;回場後及時保養,使車輛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三)車輛外出執勤應當嚴密組織。單車應當選派技術和作風好的駕駛員,多台車應當派幹部帶車。車輛出勤,應當根據任務、道路、氣候等情況提出安全要求;回場後應當匯報安全行車情況。
(四)嚴格車輛派遣手續。車輛出場必須持有派車單等准予出車的證件,嚴禁私自出車。
(五)嚴格執行乘載規定。不得超載、超寬、超長、超高。載貨超過車廂板時,人員和貨物不得混載。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人員集體乘車應當指定車長和安全員。行車中,乘車人員不得向車外探頭、伸手;不得在車上打鬧和催促、慫恿駕駛員開快車。
(六)駕駛員在行車時應當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管理,集中精力,不得吸煙、吃東西或者聊天說笑。嚴禁超速行駛、強行超車、酒後開車。
第二百九十二條 預防工程作業事故
(一)施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軍官應當親臨施工現場,發現險情,果斷處理。交接班應當交清險情和應該注意的問題。
(二)進行爆破作業應當做到:
1、爆破作業前規定安全區域、警戒地點、信號,並提前派出警戒。
2、仔細檢查炸藥和火具的質量,做導火索燃速試驗。
3、在安全地點接續火具,嚴禁用牙咬和錘擊雷管。
4、裝藥時,嚴禁無關人員在場,嚴禁邊打眼邊裝藥,嚴禁用力過猛,嚴禁用金屬器具搗固,嚴禁超量裝藥,嚴禁在作業面試導電雷管或者線路。
5、明確爆破手分工,每人一次點炮不得過多。用導火索引爆時,嚴格掌握點火時間和順序;電發火起爆時,由專人管理、使用點火機。放炮時指定專人聽記響炮數。
6、放炮二十分鐘後人員方可以進入作業區,坑道內爆破須等煙塵排盡方可以進入。對啞炮採取誘爆或者水沖法排除,嚴禁掏挖和硬拔雷管。
7、作業完畢認真清理剩餘炸藥、火具,如數上繳入庫,不得私存、玩弄、亂放和丟失。
(三)坑道作業時應當做到:
1、經常檢查拱頂、側牆有無裂縫、鬆動和滲水等異常現象。有塌方危險的地段設立標誌,必要時派人觀察,負責報警。
2、排渣、運料時防止撞車、翻車。坑道內設必要的人車待避處。防止作業工具傷人。
(四)掘開式工程作業,邊壁必須有一定的坡度。挖土撬石,不得上下重疊作業。
(五)高空作業有欄杆和防護網。作業人員系安全帶、穿防滑軟底鞋,工具裝入工具袋。禁止腰間插帶工具。禁止上下拋擲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鬧。雷雨、大霧和六級以上大風時,停止作業。
第二百九十三條 預防武器傷人事故
(一)加強武器彈藥的管理。嚴禁私存武器、彈藥;嚴禁私帶武器外出;嚴禁私自將武器借給他人。
(二)槍支擦拭和使用前後,應當認真驗槍。平時槍內不得裝填子彈。
(三)嚴禁擺弄武器和隨意動用他人武器;嚴禁持槍打鬧和槍口對人。
(四)嚴密組織實彈射擊和實爆作業。場地的選擇與設置應當符合安全要求。
(五)實彈射擊和演習後,認真清查收繳剩餘彈藥,對瞎火彈、不爆彈按照規定處理。教練彈、練習彈和實彈不得混放;發放教練彈、練習彈時,嚴格檢查,防止混入實彈。
第二百九十四條 預防失火事故
(一)健全消防組織,配齊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二)加強易燃、易爆物資和裝備、器材的管理,貯存、放置應當嚴格遵守安全規定。庫房、車場嚴禁煙火。
(三)使用明火燈具時,放置位置應當避開易燃物體;人員就寢或者離開時應當將燈火熄滅。嚴禁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燃料點燈。
(四)火爐、火炕、火牆等取暖設備和燃氣灶具等,應當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認真檢修,使用時經常檢查,並有專人看管。嚴禁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燃料或者剩餘發射藥引火。
(五)油庫、加油站等有揮髮油氣的場合,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六)電源線路、用電設備應當經常檢修。不得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嚴禁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爐。
(七)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山地、草場等處應當注意防火。野炊應當選避風和安全地方,做到人離火滅。
第二百九十五條 預防淹亡事故
(一)嚴密組織游泳訓練。選好場地,有專人帶隊負責,設有救護組、觀察員,備有救護器材。訓練應當循序漸進,不得蠻幹。泅渡訓練負重不得過量。不得擅自離開集體或者超越規定的水域,不得在水中打鬧。
(二)嚴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庫、水塘、水渠等處游泳、洗澡、捕魚。
(三)水上作業時,儘量挑選身體好、會泅水的人員參加,並配備救生器材。
(四)徒涉江河時,應當選好徒涉場。對水情不明的地區,不得盲目涉渡。
(五)船渡時,應當嚴密組織,不得超載;遇有險情時,指揮員應當冷靜處置,嚴防混亂和擅自跳水。
第二百九十六條 預防觸電和雷擊事故
(一)輸電線路、用電設備和避雷設施的安裝,應當符合安全要求,有專人管理,經常檢修。
(二)禁止私拉、移動電線和私裝用電設備;禁止將電話線、廣播線與輸電線混架或者捆綁在一起;禁止在輸電線上搭、曬東西。
(三)發現有人觸電,應當立即切斷電源或者用絕緣物挑開電線。
(四)雷雨時,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處,不得在大樹、電杆和高壓線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二百九十七條 預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嚴禁採購和食用變質、污染、未經檢疫的食物。未經化驗鑑定許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不得食用。
(二)製做油葷食品應當燒熟煮透,製做涼拌食品應當嚴格消毒。生熟食品分開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應當分開。剩菜剩飯應當妥善保管,食用前細緻檢查,充分加熱。
(三)食品儲藏處應當保持乾燥、陰涼、通風,防止霉爛變質。嚴禁將有毒物品與食品存放在一起。
(四)經常化驗飲用水,水井、蓄水池應當加蓋加鎖,防止污染和壞人投毒。
第二百九十八條 預防煤氣中毒事故
(一)使用火爐、火炕、火牆、燃氣灶前應當認真檢查和試燒;使用過程中應當經常檢查,發現漏煙漏氣,及時修理。
(二)用爐火取暖的房間,必須安裝煙筒和風斗,並經常清理煙筒,保持煙道通暢。封火時不得堵塞煙道。
(三)查鋪時應當認真檢查爐火和室內通風情況。
第二百九十九條 預防中暑事故
(一)炎熱季節,應當適當控制人員的活動量,在任務允許的情況下,儘量縮短在烈日下的活動時間,注意勞逸結合。
(二)行軍、訓練、作業和勞動時,應當有飲水供應,並適量飲用淡鹽水。
(三)室內或者車、船內注意通風。
第三百條 預防凍傷事故
(一)嚴寒條件下作戰、訓練和執勤等,應當準備禦寒的被裝和防凍藥品。
(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襪、手套的乾燥和清潔,注意手、腳、耳、鼻的保護。
(三)行軍、操練、作業休息時,不得靜立或者坐臥過久。乘坐車輛的人員,注意適時活動。
(四)必要時縮短哨兵每次執勤時間。
第三百零一條 對其他事故應當針對其特點,採取相應措施,加強預防。
第二十章 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編輯]第一節 國旗的使用和國歌的奏唱
[編輯]第三百零二條 軍人必須維護和捍衛國旗的尊嚴。
第三百零三條 軍以下部隊和省軍區、軍分區,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軍隊院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前款規定的軍事機關和單位,在國慶節、建軍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應當升掛國旗。
其他軍事機關和單位升掛國旗的時機,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升掛國旗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零四條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掛國旗的軍事機關和單位,應當選擇顯著地點樹立旗杆升掛國旗。
第三百零五條 升降國旗的方法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零六條 舉行升國旗儀式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升旗地點附近列隊。
(二)國旗升起過程中,可以奏唱國歌。
(三)全體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面向國旗立正,其禮節按照本條令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零七條 團以上單位軍政主官的辦公室和承擔外事任務的機關辦公室,可以在顯著位置插置國旗。插置的國旗,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八條 國歌可以於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軍隊舉辦的慶典和重要集會。
(二)軍隊領導人主持的外事活動和軍隊主辦的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升掛國旗時。
(四)其他需要奏唱國歌的時機、場合。
第三百零九條 軍人奏唱國歌時,必須莊重熱情,嚴肅認真。集會奏唱時,其禮節按照本條令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軍旗的使用
[編輯]第三百一十條 軍旗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和陸軍軍旗、海軍軍旗、空軍軍旗(見附錄一)。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標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榮譽、勇敢和光榮的象徵。全體軍人必須維護軍旗的尊嚴。
第三百一十一條 軍旗的授予範圍:
(一)團以上部隊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應等級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
(二)擔負外事任務的部隊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應等級的本軍種軍旗。
(三)其他單位不授予軍旗。
第三百一十二條 團以上部隊和院校被授予軍旗時,應當列隊舉行授旗儀式,由上級首長授旗。其程序:
(一)授旗儀式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宣讀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單位首長講話。
(六)授旗首長講話。
(七)授旗儀式結束。
舉行授旗儀式,應當莊重、嚴肅、緊湊。首長講話的內容,通常包括軍旗的意義、作用、發揚軍隊優良傳統以及戰鬥作風等,以激勵部隊的鬥志和士氣。
第三百一十三條 擁有軍旗的部隊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應當在重大節日、典禮、檢(校)閱、隆重集會、遊行和軍人宣誓等時機使用;軍種軍旗應當在執行司禮任務時由儀仗隊使用。使用軍旗,必須經單位首長批准。
(二)使用軍旗時,由掌旗員掌持軍旗,左右各一名護旗兵,位於部隊行列先頭。
(三)迎送軍旗時,軍人應當嚴肅認真。軍旗通過分隊正面時,隊列中的軍人向軍旗行注目禮,指揮員行舉手禮。
(四)戰時應當將軍旗置於司令部位置,展開與否由指揮員根據情況決定。
(五)平時軍旗由司令部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和晾曬,防止損壞。
(六)軍旗不得自行製作,不得外借。
第三節 軍徽的使用
[編輯]第三百一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見附錄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徵和標誌。軍人必須愛護軍徽,維護軍徽的尊嚴。
第三百一十五條 軍徽通常用於帽徽、領花、臂章、獎狀、車輛、艦(船)艇、飛機、重要建築物、會場主席台等。使用軍徽應當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
第三百一十六條 禁止將軍徽用於商業廣告和有礙軍徽莊嚴的裝飾或者場合。
第四節 軍歌的奏唱
[編輯]第三百一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見附錄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軍歌可以於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軍隊舉辦的慶典和重要集會。
(二)軍隊領導人主持的外事活動和軍隊主辦的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部隊迎軍旗、校閱、隊列行進和集會。
(四)其他維護以及顯示軍隊威嚴的時機、場合。
第三百一十八條 軍歌不得在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婚、喪、悼活動。
(二)舞會、一般聯誼會等娛樂活動。
(三)商業活動。
(四)其他不宜奏唱軍歌的時機、場合。
第三百一十九條 奏唱軍歌的要求,按照本條令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二十條 軍歌一般不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如遇舉行接待外國軍隊賓客的儀式和在我國舉行由軍隊主辦的國際性集會,可以聯奏有關國家的軍歌。
第二十一章 附則
[編輯]第三百二十一條 本條令所指的部隊(分隊),包括相同等級的其他單位;部隊(分隊)的主管人員,包括相同等級的其他單位的主管人員。
第三百二十二條 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本數在內。
第三百二十三條 各軍兵種可以根據本條令制定有關規章。
第三百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內務建設參照本條令執行。武警總部可以根據本條令制定適合武裝警察部隊特點的規章。
第三百二十五條 本條令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負責解釋。
第三百二十六條 本條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即行廢止。
附錄
[編輯]附錄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式樣(略)
附錄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略)
附錄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略)
附錄四 報告詞示例(略)
附錄五 帽徽、肩章、軍種(專業技術)符號和領花的佩帶與綴釘方法(略)
附錄六 着裝序號(略)
附錄七 連隊宿舍內物品放置示例(略)
附錄八 連隊要事日記式樣(略)
附錄九 外出證式樣(略)
附錄十 男女軍人參照髮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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