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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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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78年6月29日
(1978年6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行政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78年6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第一条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先行,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良好的军事运输,对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具有重要作用。为使军队与铁路、水路交通部门密切协同,加强国防交通建设和战时交通保障,完成平时、战时的军事运输任务,特在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以下简称铁路、水路部门)实行派驻军事代表制度,设置军事代表办事处。

第二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遂行军事交通任务的代表,也是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完成军事运输任务和做好交通战备、战时交通保障工作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要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贯彻军、政、民运输统一指挥,铁、水、公路综合运用,运输、抢修、防护紧密结合的方针,依靠铁路、水路部门,依靠部队,依靠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任务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交通建设和军事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计划、组织、指挥铁路、水路军事运输。组织铁路、水路部门和部队的协同,保证迅速、准确、保密、安全、节约地完成军事运输任务。

(三)根据总部和军区的意图,研究战时交通保障方案,向铁路、水路及有关部门提出军事要求,并参与有关工作。

(四)协助部队编制战备输送方案和进行输送训练。会同铁路、水路部门编制和落实战备输送保障方案。

(五)掌握有关交通运输情况,搜集研究有关交通资料。

(六)审核、结算并指导部队正确使用军事交通费。

(七)参与新建铁路军事专用线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指导铁路军事专用线的维修管理。

(八)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铁路、水路沿线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工作。

(九)协同车站、港口管理零星军人的运送事宜。

(十)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设置

(一)在铁路局、分局、主要车站派设驻局、分局、车站(地区)三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分别相当于师、团、营级单位。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沿海、长江、内河的港航部门派设相应的师、团、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在港航部门较多的地区,设置地区的师或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其机构驻在 其中的一个港航部门。

(三)军事代表办事处由军区或总部派出,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事代表办事处”。其机构设置、撤销,由军区提出建议,上报审批。

(四)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主任、政治委员。师级军事代表办事处设科和政治处。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参谋和必要的政治、行政工作人员。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主 任、参谋。

(五)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后勤保障、军用通信,由军队负责。

第六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领导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受军队派出机关领导,同时接受驻在的铁路、水路部门党委的领导。

(二)各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党政、业务工作实行逐级垂直领导。

(三)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由驻在的铁路、水路部门党委书记兼任第一政治委员。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将派驻的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选入党委(或常委)。

(四)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积极领导和组织完成军事交通任务。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向铁路、水路部门党委请求报告工作,转达派出机关布置的任务和要求。

第七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当地政府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有关工作,取得领导和支持。地方政府应关心和支持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提供有关交通资料,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的工作和活动。

(二)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开设的军用饮食供应站提出供应任务。军用饮食供应站应接受军事代表办事处对供应工作的指导,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供应任务。

第八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铁路、水路部门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和铁路、水路部门团结一致,互相配合,密切协商,主动通报情况,共同完成任务。

(二)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关心和支持铁路、水路部门的生产建设,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遵守铁路、水路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铁路、水路部门应积极支持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吸收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听取他们关于军事运输、交通战备和战时交通保障方面的要求和建议,征求他们对长远规划、基本建设、车船制造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执行军事运输规章制度,严守军事机密。

(四)铁路、水路部门要关心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免费提供办公房舍、办公设备和通信设备,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发给与其干部相同规定的公用免费乘车、乘船凭证,协助解决住房、医疗等生活问题。

(五)车站、港口应根据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要求,保证执行紧急或特殊任务的零星军人乘车、乘船的需要。

第九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部队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要熟悉管内驻军有关情况,帮助部队搞好军事运输工作,向部队宣传有关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介绍情况,尽力解决部队运输中的困难。

(二)部队在组织实施军事运输时,应接受军事代表办事处的指导,与军事代表办事处主动联系,及时向他们反映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其传达的上级命令 和指示。

(三)军事代表办事处和执行铁路、水路抢修、防护任务的部队,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搞好协同。

(四)驻车站、港口军事代表办事处,在执行《纪律条令》规定的任务时,受卫戍、警备区或担任当地警备勤务的驻军的领导。派到车站、港口执勤的分队应与军事代表办事处取得联系。

第十条 对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马列著作和毛主席著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搞好军事代表办事处的革命化建设。

(二)保持和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虚心向铁路、水路部门和人民群众学习,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搞好军政、军民团结。

(三)树立全局观念、政策观念,正确处理平时与战时、民运与军运、国民经济建设与国防交通建设的关系,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为战争服务。

(四)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谦虚谨慎、积极主动、准确及时、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努力学习军事和铁路、水路有关业务知识,认真研究现代战争中军事交通保障的课题,提高军事素质,精通职业务,做到又红又专。

(六)保持高度的革命警惕,严守国家军事机密,增强战备观念,时刻准备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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