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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承接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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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承接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函[1999]47号
1999年2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长春市商业银行不承担原国联信用社及其股东违法、违章经营隐瞒未报债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1997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中,要求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原城市合作银行)的过程中,要对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筹建城市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城市商业银行承担原城市信用社的债务,以在依法进行公告和资产评估后,接交书上记载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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