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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城市商業銀行承接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債務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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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城市商業銀行承接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債務有關問題的復函
銀函[1999]47號
1999年2月10日

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

原中國人民銀行吉林省分行《關於長春市商業銀行不承擔原國聯信用社及其股東違法、違章經營隱瞞未報債務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1997年9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通知》中,要求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組建城市商業銀行(原城市合作銀行)的過程中,要對原城市信用合作社進行清產核資和股權評估,並在此基礎上籌建城市商業銀行。根據國務院的通知精神,城市商業銀行承擔原城市信用社的債務,以在依法進行公告和資產評估後,接交書上記載的、並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數額為限。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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