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队企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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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社队企业的决定
皖发[1982]9号
1982年1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一)在党的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近几年来,我省社队企业持续发展。全省现有社队企业四万一千多个,从业人员八十二万多人。一九八0年社队企业总收入十二亿零七百万元,八一年又有所增加。企业人员全年工资收入三亿四千万元,向国家缴纳税金三千万元,实现纯利润一亿八千万元。各地已经涌现一批发展较快、水平较高、贡献较大的典型,有的社队企业的收入已占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社队企业的发展,对于合理利用地方资源,安排农村剩余劳力,发展商品经济,活跃市场,增加社员收入,都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扩大了出口,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实践证明,社队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符合农村经济综合发展的方向的。

我省自然资源丰富,农村劳动力充足,发展社队企业的有利条件很多,潜力很大。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原因,我省社队企业基础差,底子薄,起步迟,发展慢,与邻省相比,差距很大。全省至今还有一部分公社和大队没有办企业,已办的企业,多数水平较低。这种状况,与整个经济形势,与工农业发展的速度,都很不适应。各级领导必须认清现状,正视问题,看到有利条件,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在计划指导下“放手发展,阔步前进”的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运用群众的力量大办企业。对于束缚社队企业发展的条条框框要努力冲破。凡是社会需要而本地又有条件兴办的生产和服务事业,都要大胆放手让群众去办。不仅要发动公社办、大队办/生产队办,还要提倡各种形式的联办(国社联办、社队联办、社员联办等)。千方百计,广开门路,尽快改变我省社队企业的落后状况。

(二)发展社队企业生产要立足于当地优势和市场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大力发展消费品生产和适销对路产品,避免盲目性,农副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应为发展社队企业的重点项目。要逐步形成由初级到高级的种、养、加工、销售一条龙,改变农村目前只出售原料的状况。国营有关部门,对农副产品加工业,应给予热情的扶持与帮助。社队企业要注意提高质量。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今后凡宜于社队加工的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土特产品,可由社队加工,国家一般不再建立新厂。林区社队可以利用梢头枝丫,小材小料,间伐抚育材,困山材,社队留成材,级外毛竹、元竹,超产毛竹、元竹和群众自留材加工木竹制品,需要出境销售的,经过县以上社队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林业部门应发证放行。计划部门今后在产材县调出木材中,应按分成比例安排一定数量的木材给当地社队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调出。

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燃料和原材料工业。一切有条件的社队可以开采小煤窑、小矿山,可以发展砖、瓦、砂石、石灰、水泥、水泥预制件生产,支援城乡建设。我省花岗石、大理石资源丰富,要大力组织开采,并逐步建设一批出口基地。

根据可能条件和市场需要,要努力发展日用品工业和其他工业,在保证原料上调(包括中央、省)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发展轻纺工业,发展小五金、小百货工业,并有计划地发展出口产品。国营工厂有的产品可以扩散给社队去办。根据“四个为主”的原则,今后兴建工、商企业,凡是适宜社队去办的都由社队去办,以便国家集中力量发展重点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应根据县以上社队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给社队所办工商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要注意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于传统、名牌产品,要大力扶持发展,并要逐步建设生产基地,发展“拳头”产品。

社队建筑队、运输队,主要承担当地建筑、运输任务,有条件的也可以进城承担一定的任务。

(三)要大力发展社队企业,必须进一步改革体制,放宽政策,切实帮助社队企业解决产、供、销问题,特别要多方设法疏通和开辟流通渠道。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对国家实行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要规定交售基数。除茶叶、蚕茧已定基数外,从今年起,皮毛、桐油、生漆、木耳、香菇、金针菜、松脂、毛竹、干果等,都要以前三年收购实绩年平均数为基数,社队必须保证完成基数规定的交售任务。完成任务后的多余部分,可以继续卖给国家,也可以由社队自行加工销售,工商部门要给予支持。省直有关部门要迅速制定农副产品交售基数的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社队自己组织的资金,新建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的产品,谁办基地,归谁支配,不受归口管理的限制。

2.继续贯彻减税免税政策。鉴于我省社队企业水平低的实际状况,对某些地区和某些企业,继续实行减税和免税政策:利用饲料粮(不包括高粱)酿酒(高粱首先保证计划收购调拨基数,再有多时,县可办,社队不能办),按百分之三十二的税率征收工商税;酿制的各种果木酒,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工商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的企业,除烟、酒、糖、棉纱、手表、肥皂、皮革、机制纸外,从开办之日起,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三年;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以后新办的企业,除上述八种产品外,也可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给予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三年的照顾;有的个别新产品纳税仍有困难,经过批准可延长免税期限。原属社办的,因建区划社后由区管理的企业,仍按农村社队企业的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3.国家对社队企业的产供销,要加强计划管理和扶持。各级计委、经委和物资部门,要加强对社队企业的计划管理,适销对路的重要产品应纳入国家计划,在供销方面,有计划地予以支持;不能纳入国家计划的,也要采取各种形式使其同各级国民经济计划相衔接。

社队企业生产、基本建设、设备维修、技术改造所需燃料、原材料等一、二类物资、设备以及劳保用品,各级计委、经委、物资、商业等部门要列上户头,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统筹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社队企业生产的中小农具、建筑材料和加工的农副产品,由社队企业局归口管理。国家和地方用于这些方面的资金和物资,包括用于中小农具的材料和农村建房的钢材、水泥、玻璃等,均由社队企业部门管理和分配。

社队企业产品及原材料、燃料等运输计划,由各级社队企业部门申报,铁路、交通、航运部门要列上户头。拥有运输工具的企业,应允许他们自运货物。

社队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属于国家计划供应原料、燃料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属于自购原料、燃料的产品,允许实行浮动价格,浮动幅度按物价管理权限审定。

4.发展社队商业和贸易货栈,开辟农村集市流通渠道。根据中央关于多渠道、少环节的方针,加强社队企业的供销工作,建立贸易货栈,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社队商业。社队企业的供销机构要为社队企业生产服务,为农副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为国内外市场服务。它的经营范围是:(1)为社队企业采购原材料,推销产品;(2)经营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的农副产品;(3)经营国家统购派购以外的其他农副产品;(4)接受国家委托,代购农副产品,代销或经销工业品。社队企业供销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省外、国外找市场,把生意做活。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合理改革农村经济体制,促进农工商综合发展。

(四)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把发展社队企业作为繁荣农村经济,增加社员收入的一项重大措施,摆上议程,一直抓下去。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善于运用先进典型指导面上的工作,召开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开展大宣传,进行大发动,推动社队企业的大发展。对现有企业要进行认真整顿,推行经济责任制,克服平均主义,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堵塞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漏洞,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各部门、各行业要大力支持社队企业。省直计划、工交、财贸等部门,都要拟定支持发展社队企业的方案,报告省委、省政府。以后定期检查,认真落实。各级计委、经委、物资和外贸等部门,都要既管国营企业,又管社队企业,从计划、资金、物资、技术以及产、供、销等方面予以支持。

为了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我省过去关于人民公社投资中拨出百分之六十用于发展社队企业的规定不变,要注意合理使用,讲究经济效果。实行财政包干的地方,用于社队企业的投资不得少于包干前的水平。为了支持社队企业,在资金上还可采取低息农贷办法解决。从省到县各级财政要拨出一部分资金,给社队企业主管部门掌握,作为周转金,支持或联办一些骨干企业。

要健全社队企业管理机构,加强领导。县以上社队企业局已定的行政编制,不要随意变动。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企业性质的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和银行贷款解决;要选调一些懂行的骨干到这些部门工作。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抓产、供、销的系统,并要掌握一定的实力,以便帮助基层企业挂钩、牵线、搭桥。区、社的企业办公室必需的少数人员,可在总编制内调剂,也可从下属企业中抽调。要关心社队企业部门,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各级社队企业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尽快使自己成为内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社队企业战线的广大职工,要坚决贯彻党的六中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增强团结,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把我省社队企业搞上去贡献力量。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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