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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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扩大的第十二次中央委员会全会公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
1980年2月29日
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1]

刘少奇同志,一八九八年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一九二○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九二一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党内重要领导职务。文化大革命前任党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

文化大革命前夕和初期,由于当时对党内和国内形势作了违反实际的估计,认定党内存在一条与中央路线相对立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存在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把刘少奇同志当作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的总头目和全国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并且离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错误的方针和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对刘少奇同志进行了公开的、错误的批判和斗争,撤销了刘少奇同志党中央副主席的职务和实际上撤销了他的国家主席的职务。

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出于他们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目的,不但对关于刘少奇同志的错误认识和错误处理的形成,起了极为恶劣的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利用这个错误,凭借其所窃取的权力,蓄意对刘少奇同志进行政治陷害和人身迫害,并把一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诬陷为“刘少奇的代理人”,统统打倒。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成立了专案组,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的直接控制和指挥下,一方面,采取弄虚作假、断章取义、逼供信等恶劣手段,拼凑虚构的、牵强附会的材料,伪造证据,报送中央;另一方面,又扣压了解真相的人的证词和被迫提供伪证的人多次更正的材料,于一九六八年九月,提出了一份所谓《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这份《报告》和附件《罪证》,是由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在当时党中央工作和党内生活处于极不正常的状况之下通过的。八届十二中全会公报,还宣布了中央“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的一切职务,并继续清算刘少奇及其同伙叛党叛国的罪行”的决议。十一月下旬,上述公报、审查报告和附件,以中发〔68〕152号〔68〕155号文件发至全党,口头传达到群众。这就造成了全国最大的冤案。

刘少奇同志本人,早在一九六六年冬即被隔离和批斗。在整个隔离、批斗过程中,被完全剥夺了申辩的权利。一九六九年十月,于重病中被强行从北京押送到开封“监护”,同年十一月十二日被迫害含冤逝世。

粉碎“四人帮”以来,党内外许多人向中央建议,对刘少奇同志案件进行复查。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解决了历史上遗留的一批重大问题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问题以后,中央在一九七九年二月决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对刘少奇同志一案进行复查。现在,这个案件的问题已经逐项调查核实。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审查后,特将复查结果与决议宣布如下:

(一)所谓一九二五年在长沙“被捕叛变”问题[编辑]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于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借口养病”,“私自从上海潜逃长沙”,十二月被长沙戒严司令部逮捕。湖南军阀赵恒惕亲批“斩决”,迫使他完全接受“活命条件”,“投降了敌人,背叛了革命”。随后,“奉赵恒惕的旨意,捧着赵恒惕赏赐的《四书》离开湖南前往广州,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重新钻进党内来”。

据复查,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五年冬在长沙曾经被捕,但根本不存在“私自从上海潜逃长沙”和投敌叛变的问题。

第一,刘少奇同志确是因病重从上海回湖南养病的。当时,《上海总工会三日刊》、广东《工人之路》等革命报刊及长沙《大公报》,对此均有报道。上海英租界工部局《警务日报》的情报上,也提到“刘华(上海总工会副委员长)说:刘少奇……在罢工斗争中很积极,现在病的很重,已经和他的家眷回湖南去了。”所谓“借口养病”、“私自潜逃”之说,起初是原专案组歪曲报刊材料,推断强加的;后来又仅凭康生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七日写给江青的亲笔信上一段话(诬陷说此事他“完全可以证明”),便予以肯定。这不但无任何旁证,而且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刘少奇同志在长沙被捕,就电请赵恒惕“查明释放”的事实,也足以证明“潜逃”之说完全是虚构的。

第二,刘少奇同志在长沙被捕后,确是经过多方营救获释,由湖南转去广州工作的。据查,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消息一传开,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上海办事处和全国各地工会,以及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等,纷纷通电谴责赵恒惕,要求释放;湖南学生联合会联合各团体发出呼吁书,要求保释。同时,刘的亲友、同乡托请湖南上层人物洪赓飏(长沙禁烟局局长,刘少奇同志旧友,叶开鑫的干女婿)、叶开鑫、贺耀祖(均为赵恒惕手下的师长)、欧阳振声(湖南省议会议长)等人,以同乡身份进行营救。在外有各界压力,内有上层疏通和联名具保的情况下,赵恒惕不得不在一九二六年一月十六日将刘少奇同志开释,驱逐出境了事。此后,刘少奇同志在二月十九日抵达广州,还受到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隆重欢迎。这段经历,当时《工人之路》、《中国学生》等革命报刊均有报道,并有袁素(洪赓飏之妻)、李治安(刘少奇同志前妻何宝珍烈士的同学)等人证明。

第三,刘少奇同志在被捕期间,并无任何投敌叛变的言行。原审查报告认定为“投降”、“背叛”的唯一根据,是恶霸罪犯杨剑雄(当时任湖南省长署会计)一九五二年的一段笔供:“当洪赓飏,叶开鑫等具禀,保释刘少奇同志时,赵恒惕说:‘要他迅急离开湖南,不要在这里乱搞。要庶务股去买一册四书五经送给他,好好去读……’,‘交保开释’。”这段话,只能证明刘少奇同志确是经保释后被驱逐出境,原专案组引来作为他接受“活命条件”和“投降”、“背叛”的根据,是荒唐的。至于赵恒惕这样的旧军阀送《四书》的事,在当时封建军阀统治的历史条件下,不足为奇。这件事,连当时报纸的报道也认为是“最滑稽”的。原审查报告脱离历史背景,不顾历史事实,从赵恒惕送《四书》竟推断出刘少奇同志“奉赵恒惕旨意……重新钻入党内”,纯属捏造和诬陷。

第四,原审查报告还提到,赵恒惕于一九二五年六月发布“四斩”反革命布告和十月杀害安源工人俱乐部副主任黄静源同志两件事,以推断刘少奇同志被捕后,如不投降必然被杀。据查,“四斩”布告,是赵恒惕的戒严司令部针对六月初长沙市传说外国人杀了中国工人,群情激愤,惹起“一夜纷乱”,怕引起更大暴乱而发布的。黄静源同志是一九二五年十月十六日在江西省安源煤矿被赣西镇守使李鸿程杀害的;事后,工人群众将其遗体抢到长沙,举行送葬示威和追悼大会。这些事同后来刘少奇同志被捕和释放并不相干。如不投降必然被杀这一论断是没有根据的。所谓赵恒惕曾亲批将刘少奇同志“斩决”,仅来自黎泽泰(当时任湖南省长署文牍)一人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在逼供之下写的材料,而按他所写,他也是听杨剑雄说的,并非亲自看到,更何况杨剑雄的口供中,根本未提到赵恒惕亲批“斩决”的事,不足为凭。

第五,原审查报告还借杨剑雄一九五三年被处决之前,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曾请示过刘少奇同志一事,认定刘少奇同志“对即将暴露他的叛变罪行的杨剑雄”“杀人灭口”。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杨剑雄是恶霸地主,历史上有血债,民愤极大,解放后畏罪潜逃外地,一九五二年逮捕归案。宁乡县人民政府根据其罪恶事实,在刘少奇同志毫无所知的情况下,于一九五三年一月十八日判处杨犯死刑,并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于一月二十四日核准。由于审讯过程中,杨犯说过他曾经参加一九二四年刘少奇同志被捕后的营救活动,宁乡县公安局为慎重起见,才在执行前(一月二十六日)致函刘少奇同志进行核对,并要求在十日内电复。刘少奇同志于一月二十九日复电说明,杨剑雄“所称一九二四年在长沙营救我出狱等语,并无其事。我一九二五年在长沙被捕,因有很多人营救……得以出狱,但这与杨剑雄毫无关系。杨犯罪恶仍应按你们判决处理”。这个答复意见是正常的,并未对杨犯的判决有所干预。整个过程表明,宁乡县判处恶霸杨剑雄死刑,事前刘少奇同志完全不知道。如果这是出于刘的授意,宁乡县又何必在判决后再致函询问呢?!原专案组把这件事说成刘少奇同志蓄意“杀人灭口”,完全是强加罪名。何况已有充分材料证明,刘少奇同志根本没有投敌叛变,当然更不存在他害怕暴露“罪行”而“杀人灭口”的问题。

(二)所谓一九二七年在武汉和庐山进行“内奸活动”问题[编辑]

原审查报告认定,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七年大革命紧要关头,窃据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的职位,充当内奸,破坏工人运动。列举的“罪名”是:1.在“四·三”惨案发生后,为日寇保镖;2.与汪精卫、陈公博勾结,被指定为“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向敌人献策调走武汉工会骨干,解散工人纠察队;3.为掩盖其“内奸面貌”,还演出了一场假逮捕的“苦肉计”;4.在武汉“七·一五”事变前,受汪精卫指使,“躲往庐山”,“继续进行叛卖勾当”。据复查,这些罪名都与事实不符,或是诬陷,或是虚构,不能成立。

第一,“四·三”惨案问题。据查,在驻汉口日本水兵杀人惨案发生后,刘少奇同志代表工会出席各人民团体紧急会议和参与主持工会联席会议,在组织群众反日斗争中起过重要作用。对此,一九二七年四月五日的《汉口民国日报》曾有报道。各工会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全省总工会的布告中,号召群众“遵守革命纪律”、“万勿骚动”、“不要打日本人的窗户”、“不要打日本人”等,经查阅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和一九二七年四月五日《汪精卫、陈独秀联合宣言》等历史档案,这是根据当时党中央的指导方针和斗争策略制定,不是刘少奇同志个人决定的。原审查报告不问来由,颠倒是非,把这些当时见报的文告词句,拼凑成刘少奇同志“为日寇保镖”的罪名,显然是蓄意歪曲历史。

第二,所谓“担任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充当特务,向国民党提供‘工运情报’”,以及“向陈公博献策”的问题。这一条,出自丁觉群(当时是共产党员,任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部执行委员兼工人部长,一九二八年被捕以后脱党,参加过复兴社,已于一九七八年初病死)一人一九六八年十月六日的“书面交代”,并无其他证据。经查对原专案组审讯丁觉群的档案,发现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丁在“监护”中交出一份笔供,附信公开说明:“为了批倒批臭刘少奇,我这个文件是打破事实框框写的。”同年十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丁四次翻供和申述,在十一月十三日的申述中特别提到:“首长已经向我揭开了盖子,反戈一击有功,且可免追既往罪过,否则交群众斗争,交公安机关治罪,停止退休金,以至促短自己有限生命,而落个遗臭万年。聆训后,我思想斗争剧烈,思想起伏,终夜无眠。”丁一九六八年十月六识的“书面交代”,就是在这之后,按照原专案组的提示编造的。又查到一九七二年丁被释放回家后的日记,其中写道:“我只说在党内我受刘的领导,而不提陈独秀当权的党中央对我的指示,和湖北省委书记张国焘对我面示,就是使刘贼无所躲闪,而我自己情愿把一切担负起来。”丁的儿子丁运隆交出这本日记时说明,其父生前对他说过:“我深深地知道,刘少奇早已被打倒了,现在只是要找到一些能够说明所以必须打倒的罪证材料公布于世,以求名正言顺。我不能使他们如愿以偿,我是下不了台的。”由此可以完全证明,丁觉群的口供是被迫编造的。又据调查,这个一名组长、一名组员(丁觉群)的所谓“工人运动小组”,根本就不存在。既然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组织机构,当然刘少奇同志被指定为小组长是虚构的。这也证明,丁觉群的“书面交代”是捏造的。

第三,调动武汉工会干部问题。据李维汉、郭述申同志及李景明(当时任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主任)、郑超麟(当时任湖北省委宣传部长)等人证明,一九二七年六月初,我党中央鉴于汪精卫的武汉国民政府叛变革命,实行宁汉合流的步骤逐渐明显,遂决定疏散各地聚集在武汉的干部。湖北省总工会根据这一精神,将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有的隐蔽、转移,有的派往贺龙、叶挺部队,又新调一些面目未暴露的干部来坚持工作。这种应变措施,在当时是必要的,也是完全正确的。原审查报告将此事歪曲为刘少奇同志“破坏革命的内奸活动”,是十分荒谬的。

第四,工人纠察队缴枪问题。经查阅一九二七年七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关于中国革命目前形势的决定》、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以及一九二九年十二月陈独秀等人《我们的政治意见书》和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记录,这些有关材料都说明:当时以陈独秀为首的党中央屈服于汪精卫武汉政府的压力,为维持国共合作和所谓“兵、工团结”,决定自动解除工人纠察队武装。这个错误是陈独秀推行右倾机会主义路线所造成,主要责任在中央的领导。刘少奇同志当时并非中央主要成员,凡是了解这一段党的历史的人,都知道这样重要的问题,绝不是他所能决定的。至于他作为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代表工会去作缴枪经过和意义的报告,完全是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的问题。原审查报告把这件事的责任推到刘少奇同志身上,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符合当时的历史事实的;把它又演绎成“特务内奸活动”,则显然是栽赃诬陷。

第五,是否有所谓“苦肉计”,即一九二七年在武汉曾否被捕的问题。1.当时在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两处是隔壁)工作的林棣之、陈仲波、曾昭美、吴良福等多人证明,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晚,有一些国民党军队冲进全总和省总闹事,但没有见到和听说发生过向忠发、许白昊、项英、刘少奇等工会主要领导人被捕的事。2.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记录,一方面提到纠察队解散以后,发生了军队占工会房子,抓了工会的人;另一方面又提到李立三、刘少奇先后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报告,要请卫戍司令部派兵保护他们,等等。这里所说的“抓工会的人”一事,显然不是指刘少奇同志等全总和省总的主要领导人。如果当时刘少奇同志已经被捕,当然就不会有李立三、刘少奇同志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报告,要求保护的事。3.当时的《庸报》、《申报》、《时报》、《顺天时报》等,有关这次军队一度“占领总工会会址”,与工会发生纠纷的报道,不仅没有提到有工会主要领导人被捕,而且有的说:“经苏兆征与第八军李品仙交涉结果,此事乃双方意见有欠疏通之故,现经谈妥,军队已于午后撤退”(申报);有的说,“……今晨军队占领工会会所事,经双方解释,误会全祛。今晚军队已撤去,工会仍归纠察队防守”(庸报)。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曾经被捕,主要根据是:当年六月二十九日汉口法租界巡捕房给法国驻武汉总领事的报告信。信上提到:昨晚卫戍司令部军官率领巡逻队,在总工会办事处逮捕了该会几个重要成员向忠发、刘少奇、许白昊、项英等。从上述各方面的村料,特别是与一些当时亲历其境者的证明相对照,该报告信的内容显然是不真实的。而且事实上向忠发、许白昊、项英等当时也都未被捕,更足以证明该报告信内容之不真实。

至于所谓假逮捕的“苦肉计”之说,其唯一来源是前面提到的丁觉群的那份虚构的“书面交代”。(据丁交代:刘少奇为了掩盖他与汪精卫、陈公博勾结出卖工人纠察队的罪行,将来更好地为汪效劳,于六月二十五日写一封密信,要丁送给陈公博,提出“来一次苦肉计”。在纠察队缴枪的头一天,刘少奇等人即被逮捕。次日上午由卫戍区司令部用小汽车密送刘到武汉国民党中央党部与汪谈话,决定下一步活动。)可是,大量事实已经确切证明,刘少奇同志并未被捕。既未被捕,何来“苦肉计”?!原审查报告引用这种在逼供下编造的谎言,滥定罪名,完全不足为据。

第六,所谓受汪精卫指使,“躲往庐山”,“继续进行叛卖勾当”问题,原审查报告仍是以丁觉群编造的那份“书面交代”为依据,别无任何旁证。而据聂荣臻同志以及罗章龙等人证明,当时党中央是知道刘少奇同志从武汉去庐山养病的;一九二七年南昌起义前几天,聂荣臻同志还曾经根据周恩来同志指示,两次到庐山向刘少奇同志当面传达过准备发动武装起义的决定。这说明,丁觉群的口供所说“躲往庐山”根本不能成立。

(三)所谓一九二九年在沈阳“被捕叛变”问题[编辑]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沈阳奉天纱厂被捕后,供认自己是满洲省委书记,出卖了省委领导成员和所属党组织,并且向统治阶级“积极出谋献策”,张学良“颇为赞赏”,因而释放;由于他提供情报,“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共产党员被捕被杀”;还说他按照敌人旨意,“利用中东路事件配合进行反苏反共”,等等。经复查,这些“罪名”都是无中生有的伪造。

第一,原专案组认定刘少奇同志在沈阳“被捕叛变”,主要是根据孟用潜(当时任满洲省委组织部长,与刘同时被捕)、刘多荃(当时是张学良的卫队上校团长)二人的交代材料。现已查明,孟用潜同志早在刘少奇问题定案前就提出翻案(他在被关押期间,共写过二十次申诉材料,均被原专案组扣压,隐瞒不上报),纠正了原来在逼供情况下编造的假交代。刘多荃的材料也完全是虚构的。经查对原专案组案卷记录,刘多荃所说的“破获共产党案子”,从被捕人数、被捕地点、关押时间,到释放的方式和过程等具体情节,同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案情无一相似之处。刘多荃也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和十一月写了更正材料,说他确实没有听说过张学良同被捕的人“达成政治交易”的事,“一九六八年一月我所交待的关于‘奉天纺纱厂逮捕共产党人案’和同年八月以前所交待关于‘中东路事件’的两篇材料,是专案组从我到学习班被监护的整个期间,被逼所写的几十万字材料中,摘录要我抄写的”;并揭发了专案人员对他指供、诱供,炮制假证据的全部过程。原审查报告,把刘多荃被逼虚构的证词,作为刘少奇同志“叛变”的根据,是毫无道理的。

第二,原《罪证》中还有另外六个所谓“知情人”作证的笔供,都写得含糊不清,除一份是“听(别人)说”的之外,其余五份,只说被捕者是黑脸、白脸、黄脸、中等个、高个子或胖子、瘦子。这些“知情人”中,关辅金(原奉天纱厂副技师)、徐廉奎(原奉天纱厂庶务主任)、关庆云(原奉天省警察局行政科代理科长)三人已病死;还活着的丁基实(即丁君羊,在孟用潜同志调离后任满洲有委组织部长,后脱党)、刘青第(原奉天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代理主任书记官)和陈元祯(原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长)三人,都否认了在逼供情况下写的假证词。陈元桢(现名陈冠英)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揭发(由他三儿媳代笔)说:他只记得一九二九年奉天纱厂因闹风波,抓过人,“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但是,一九六八年一二月间,沈阳军区有一个人把他叫去查问此事,威胁说,“你在(再)不说,就送你到公安局去”。“前后七八天连轴转,不让我睡觉,……实在受不了”。后来又换来另一个人,“对我说,那你都承认了吧。刘少奇已经倒了,没有啥,你立功了”。“一九六八年的那个材料是他们写的,我不认几个字,不会写字,未让我看,只念给我听一下,就让我签字盖手印的,随之就把我放回家了”。不料,“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四日(注: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前不久),……把我带到吉林军区监护了起来”,起初“听说开完‘九大’了让我回家”,可是“一九七二年二月才把我放回来”。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直接控制和指挥下,专案人员如何搞逼供信和弄虚作假,于此可见一斑。

第三,除了以上虚构的证词已被否定之外,更重要的是,有大量的村料足以证明,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被捕,并无任何叛变行为。

(1)现已查明,刘少奇同志是在奉天纱厂一次工潮中,同孟用潜同志一起去该厂找工人谈话,因厂内有叛徒向厂方密告厂内酝酿罢工的情况,致使地下党支部书记被拘留,刘、孟二人也在纱厂门口被该厂卫队怀疑而逮捕。以上被捕的经过和原因,满洲省委在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即向中央作了报告,有案可查。廖如愿(当时任满洲省委秘书长)也证明:“刘、孟到警察局后,外面送东西很方便,前往接见也不困难”,对刘、孟“没有作政治犯处理”,“所以当时省委态度镇静”;“刘、孟在警察局集中意志对警察局所作一般案件的应付,没听到政治态度有什么变动”。

(2)刘少奇同志被捕后,并未引起党组织受破坏和牵连其他同志被捕、被杀。据满洲省委一九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向中央的报告说:“刘、孟被捕事,在工作上虽有很大的打击,但在同志倾向上没有多大的影响。”王鹤寿、杨一辰、何松亭等同志(当时均在满洲党、团省委及所属组织工作,是真正了解情况的)也都证明,刘、孟被捕后,他们所知道的党、团领导机关与负责同志的住址、他们所知道的一些学校、工厂的支部,没有一处遭到破坏,也没有任何一位同志受牵连被捕;王鹤寿、赵毅敏等同志还证明,在张作霖、张学良统治东北时期,除一位鼓动兵变的共产党员韩渊波同志被杀以外,直到九一八事变为止,东北地区没有任何同志被杀。这个历史事实,也是当时在东北工作的同志人所共知的。原审查报告说由于刘少奇同志被捕,有许多共产党员被杀,这完全是捏造的。

(3)原审查报告影射一九三○年四月满洲省委大破坏,是刘少奇同志“提供情报”的结果。这是蓄意歪曲历史。根据党的历史档案(一九三○年九月十八日中共满洲总行委第十二号《通知》)和敌伪档案(一九三四年日本大阪对支经济联盟编《苏联和满洲的共产运动》)、敌伪报刊(一九三○年五月一日《盛京时报》)记载,以及上述当时在满洲党、团省委工作的赵毅敏、杨一辰、王鹤寿等同志一致证明,这次大破坏,致使党、团省委领导人及党、团员三十余人被捕,是由于杜兰亭(当时在团省委工作)四月十二日被捕后叛变,向敌人供出团省委机关的地址造成的(当时党、团省委负责同志正在那里开会,许多同志因而被捕)。当时刘少奇同志已经离开满洲去上海工作,这件事同他毫无关系。

(4)刘少奇同志是在被捕半个多月后,统治阶级没有取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取保释放的。据孟用潜同志一九六七年六月五日“补充材料”说:“对我的判决是‘煽动工潮,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取保释放’;对刘少奇也是‘不予起评,取保释放’。”杨一辰同志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七日和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两次证明,当时对刘少奇同志判决“检察却下,不起诉处分,取保释放”。还有饶漱石(当时任满洲团省委书记)、王广恩(原奉天纱厂协理)等人,也提供了类似的证明材料。

总之,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在沈阳奉天纱厂被捕后,没有暴露政治身份,没有损害党的组织和党的事业,关押半个多月后,因案情不重,证据不足,即取保释放,继续从事党的领导工作,根本不存在投敌叛变的问题。原专案组仅凭搞逼供信编造的材料,就认定刘少奇同志“投敌叛变”,进而凭空捏造说:“刘少奇积极地向……张学良提供情报,使满洲省委及其所属地下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党员被捕、被杀”,“还按照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张学良的旨意,利用中东路事件,配合进行反苏反共”等“大叛卖”活动。这些完全是无中生有的“罪名”。

(四)所谓“其他反革命罪行”问题[编辑]

原审查报告在以上三个问题之外,还列举了刘少奇同志的七项“反革命罪行”。经复查,这些“罪行”也都不能成立。

(1)指使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等六十一人“投降国民党、叛变共产党”的问题,已由中共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发75号文件予以否定。

(2)一九三六年“勾结”蒋介石、陈立夫等,“阴谋消灭红军,取消红色政权”的问题。刘少奇同志作为党中央代表,于一九三六年初派人同南京国民党代表谈判联合抗日,是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进行的。谈判过程和结果,党中央完全清楚。这根本不是什么同蒋介石、陈立夫的阴谋勾结。

(3)“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勾结”的问题。抗日战争时期,新四军领导同志根据党中央“大力开展对敌伪政权上层分子的联络工作”的指示,曾派军部工作人员冯少白同志,利用亲戚关系,四次进入敌占区,进行分化、瓦解敌人的活动。冯于一九四一年第一次去敌区,在接受陈毅同志交给的任务后,行前曾请示过刘少奇同志。一九四二年以后冯再次去敌区时,刘少奇同志已离开新四军回延安。原审查报告把这件根据党中央指示进行的工作,说成是刘少奇同志“派遣投敌叛变分子冯少白作代表,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勾结,向日寇乞降”,是蓄意篡改情节,颠倒是非。原中央专案组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给冯少白同志复查平反,撤销了原来诬称他是“投敌叛变分子”的结论。

(4)“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从一九四五年八月抗日战争胜利到一九四六年一月国共两党签订停战协定期间,党中央、毛主席在一些文件、命令和社论中,已经指出国内形势的发展,进入了“和平发展的新阶段”、“和平建国的新阶段”、“和平民主新阶段”、“和平改革与和平建设的新阶段”。刘少奇同志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底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中,和二月一日在延安干部会上作的《时局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和平民主建国的新阶段”、“和平民主的新阶段”,这同党中央、毛主席的提法是一致的。后来国民党撕毁停战协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刘少奇同志也是同党中央一起改变了上述估计。对这件事,一九四六年七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的一次小型会议上,用自我批评精神,代表中央总结过经验教训。本来,这是历史上早已解决了的问题,原审查报告又把它翻出来,作为刘少奇同志个人的罪名,是有意的陷害。

(5)通过孟用潜同司徒雷登“勾结”的问题。这是原专案组将孟用潜同志当作“相当大的美国特务”进行审讯时,靠逼供信搞出来的假口供,据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并无其事。

(6)“同美特王光美结合”的问题。这是妄加的罪名。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复查,在一九七九年三月对王光美同志的历史已作出结论:王光美同志的政治历史清楚,没有问题。

(7)派王光琦去香港向美帝供给情报的问题。一九五三年香港的某特情提供假情报说:王光琦是美国中央情报局香港所属特务在大陆的重要情报来源。经公安部立案审查,已于一九五六年九月一日查明原情报是蒋特的反间计,即决定撤销对王光琦同志的怀疑。原专案组没有任何根据,即否定公安部早已销案的事实,仍依据原来的假情报给王光琦同志定罪,并说王是刘少奇同志派遣的,纯属政治陷害。

(五)所谓“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问题[编辑]

原审查报告还认定,刘少奇同志在全国解放后,犯有“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坚持资产阶级反动路线”,“阴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等“罪行”,说他已经“成了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的总头目,资本主义复辟势力的总代表”。这是对历史的严重歪曲。实践证明,建国以后十七年,我们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刘少奇同志作为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自始至终参加了党中央的领导工作,同样是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并且是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的。这期间,尽管我们党在工作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犯过一些错误,刘少奇同志也犯过一些错误,但这些错误一般地都在党中央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了,根本不存在一条以刘少奇同志为代表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不存在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总头目”的“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不存在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不存在一批以刘少奇同志为“最大”的“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文化大革命初期,派工作组到一些单位指导运动,是我们党多年来解决基层问题的一种做法,不存在一条由刘少奇同志制定和推行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在外事活动方面,刘少奇同志一向是按照党的对外工作方针、路线行事的。所谓“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纯系罗织“罪名”。

根据以上复查结果,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认为,原审查报告给刘少奇同志强加的“叛徒、内奸、工贼”三大罪状,以及其他各种罪名,完全是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一伙的蓄意陷害。八届十二中全会据此作出“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的一切职务”的决议是错误的。

刘少奇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几十年来,他作为党和国家卓越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对我党的建设,对我国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都有不可磨灭的功绩。他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是忠诚的。他把毕生精力贡献给了我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事业。

过去对于刘少奇同志的污蔑、诬陷、伪造的材料以及一切不实之词都应完全推倒。为此,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特作如下决议:

(一)撤销中发〔68〕152号文件(即八届十二中全会公报)中加给刘少奇同志的罪名和对他的处理决议,相应地撤销中发〔68〕155号文件(即原审查报告)。恢复刘少奇同志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的名誉。

(二)在适当时间,由中共中央商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前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同志举行追悼会。

(三)过去因刘少奇同志问题受株连的人和事,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进行复查和澄清,凡属冤假错案,一律予以平反。

(四)中央这个决议和附件,发至基层党支部,并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步骤,传达到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群众,以消除过去对刘少奇同志的错误处理所造成的影响。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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