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恢复邓小平同志职务的决议
外观
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恢复邓小平同志职务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 1977年7月17日 |
(一九七七年七月十七日通过) |
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经过认真的讨论,完全拥护华国锋主席在今年三月中央工作会议上代表中央政治局提出的经过十届三中全会,正式作出决定,让邓小平同志出来工作的意见。今年五月三日,中央转发的邓小平同志至华主席、叶副主席、党中央的两封信,受到全党同志的赞同。十届三中全会一致通过恢复邓小平同志中共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的职务。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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