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教学名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教学名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气发〔2018〕54号 2018年7月13日 发布机关: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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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
《全国气象教学名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内蒙古大学、沈阳农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中山大学、广东海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云南大学、兰州大学、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文件精神,支持开设气象类专业的高等院校和气象部门培训机构加强气象师资队伍建设,激励和引导广大气象教师潜心教书育人,中国气象局决定开展全国气象教学名师遴选活动,并制定了《全国气象教学名师遴选办法》,经中国气象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中国气象局
2018年7月13日
全国气象教学名师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及《教育部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中国气象局决定开展全国气象教学名师(以下简称气象教学名师)遴选工作。为确保气象教学名师遴选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气象教学名师遴选工作,旨在支持开设气象类专业的高等院校(含气象部门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气象院校)加强气象师资队伍建设,激励和引导广大气象教师热爱教学、倾心教学、研究教学,潜心教书育人,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推进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共享,提高气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气象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气象教学名师的遴选,坚持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师德和教学能力相结合、以师德为先的原则,突出教书育人、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注重教学方法、教学成果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 气象教学名师的遴选,主要面向开设气象类专业的高等院校承担气象类课程教学任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气象部门培训机构承担气象培训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院士和已入选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教师不参加气象教学名师的遴选。
第五条 气象教学名师一般每2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凡申报气象教学名师的人选,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师德高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诚于党的气象教育事业,长期在一线从事气象教学工作,为人师表、严谨笃学,潜心教学、精心育人。一般应具有6年及以上气象教学经历。
(二)积极投身气象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理念新颖,教学方式先进,教学质量良好,教学成果突出。发表过高质量的气象教改教研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影响的气象教改教研专著,或自编、主编过质量高、有特色、版本新的气象教材或培训讲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普通本科院校候选人近3学年主讲气象类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学时/学年,其中必须为本科生主讲至少一门气象类课程;高等职业院校候选人近3学年承担本校气象类课程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144学时/学年;气象培训机构候选人近3学年承担气象类课程培训教学工作(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72学时/学年。
第七条 气象教学名师的遴选工作在中国气象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由中国气象局人事司统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下达推荐指标控制数。中国气象局根据各单位性质、气象人才培养规模和气象师资队伍规模确定推荐指标控制数。
(二)个人申报。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教师按规定填报《全国气象教学名师候选人推荐表》,向所在气象院校提出申请。
(三)单位推荐。各气象院校按照推荐指标控制数提出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排序;将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在本院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要求将候选人的相关材料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
(四)资格初审。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受理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并对照基本条件组织申报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候选人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五)专家评审。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根据规定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重点关注师德风范、教学思想与内容、教学艺术与方法、教学改革与成就、教学效果、教材建设、教学梯队建设与贡献等情况。专家组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及推荐排序和候选人的教学业绩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审意见和排序。
(六)审定。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人选名单,报中国气象局党组审定。
(七)公示和确认。对审定的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气象局发文确认。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组建气象教学名师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中国气象局领导、人事司领导和从专家库中选取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一次一授权。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实事求是、公正评价,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合理。评审专家组成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为气象教学名师颁发证书。气象教学名师所在单位可参照本省、本行业有关人才政策给予气象教学名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会同气象教学名师所在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对气象教学名师进行宣传报道,在全国气象行业特别是气象教育和培训系统弘扬气象教学名师的事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把气象教学名师放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给予支持;作为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重点培育对象;优先推荐和支持气象教学名师承担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国家级教材建设、气象行业精品教材建设,承担气象科技研发、项目研究和科教平台建设等。
第十四条 建立气象教学名师退出机制。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国气象局根据所在单位申请撤销其气象教学名师称号,或者由中国气象局直接撤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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