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全國氣象教學名師遴選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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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全國氣象教學名師遴選辦法》的通知
氣發〔2018〕54號
2018年7月13日
發布機關:氣象局
氣象局網站

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

全國氣象教學名師遴選辦法》的通知

氣發〔2018〕54號

北京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國民航大學、內蒙古大學、瀋陽農業大學、東北農業大學、復旦大學、南京大學、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浙江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國防科學技術大學、中山大學、廣東海洋大學、成都信息工程大學、雲南大學、蘭州大學、蘭州資源環境職業技術學院、江西信息應用職業技術學院,各省(區、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等文件精神,支持開設氣象類專業的高等院校和氣象部門培訓機構加強氣象師資隊伍建設,激勵和引導廣大氣象教師潛心教書育人,中國氣象局決定開展全國氣象教學名師遴選活動,並制定了《全國氣象教學名師遴選辦法》,經中國氣象局黨組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中國氣象局

2018年7月13日


全國氣象教學名師遴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以及《教育部 中國氣象局關於加強氣象人才培養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中國氣象局決定開展全國氣象教學名師(以下簡稱氣象教學名師)遴選工作。為確保氣象教學名師遴選工作科學規範、客觀公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氣象教學名師遴選工作,旨在支持開設氣象類專業的高等院校(含氣象部門培訓機構,以下統稱氣象院校)加強氣象師資隊伍建設,激勵和引導廣大氣象教師熱愛教學、傾心教學、研究教學,潛心教書育人,發揮骨幹教師的傳幫帶作用,推進教學改革經驗交流共享,提高氣象人才培養質量,保障氣象現代化建設。

第三條 氣象教學名師的遴選,堅持公開、公正、合理的原則,堅持師德和教學能力相結合、以師德為先的原則,突出教書育人、突出教學中心地位,注重教學方法、教學成果和教學質量。

第二章 遴選範圍與條件

第四條 氣象教學名師的遴選,主要面向開設氣象類專業的高等院校承擔氣象類課程教學任務的在職專任教師和氣象部門培訓機構承擔氣象培訓教學工作的專職教師。院士和已入選國家級教學名師的教師不參加氣象教學名師的遴選。

第五條 氣象教學名師一般每2年遴選一次,每次遴選不超過10名。

第六條 凡申報氣象教學名師的人選,必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師德高尚。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忠誠於黨的氣象教育事業,長期在一線從事氣象教學工作,為人師表、嚴謹篤學,潛心教學、精心育人。一般應具有6年及以上氣象教學經歷。

(二)積極投身氣象教育教學改革,教學理念新穎,教學方式先進,教學質量良好,教學成果突出。發表過高質量的氣象教改教研論文,或出版過有一定影響的氣象教改教研專著,或自編、主編過質量高、有特色、版本新的氣象教材或培訓講義。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普通本科院校候選人近3學年主講氣象類課程的平均課堂教學工作量不少於72學時/學年,其中必須為本科生主講至少一門氣象類課程;高等職業院校候選人近3學年承擔本校氣象類課程教學任務(包括實訓、實習等實踐課程)不少於144學時/學年;氣象培訓機構候選人近3學年承擔氣象類課程培訓教學工作(包括實訓、實習等實踐課程)不少於72學時/學年。

第三章 申報和遴選程序

第七條 氣象教學名師的遴選工作在中國氣象局黨組的領導下開展,由中國氣象局人事司統一組織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一)下達推薦指標控制數。中國氣象局根據各單位性質、氣象人才培養規模和氣象師資隊伍規模確定推薦指標控制數。

(二)個人申報。符合第六條所列條件的教師按規定填報《全國氣象教學名師候選人推薦表》,向所在氣象院校提出申請。

(三)單位推薦。各氣象院校按照推薦指標控制數提出候選人名單及推薦排序;將候選人的申報材料在本院校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按要求將候選人的相關材料報中國氣象局人事司。

(四)資格初審。中國氣象局人事司受理各單位的推薦材料,並對照基本條件組織申報資格初審。通過資格初審的候選人進入專家評審環節。

(五)專家評審。中國氣象局人事司根據規定組建評審專家組,專家組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重點關注師德風範、教學思想與內容、教學藝術與方法、教學改革與成就、教學效果、教材建設、教學梯隊建設與貢獻等情況。專家組根據單位推薦意見及推薦排序和候選人的教學業績等進行綜合評議,形成評審意見和排序。

(六)審定。中國氣象局人事司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研究提出人選名單,報中國氣象局黨組審定。

(七)公示和確認。對審定的名單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中國氣象局發文確認。

第四章 評審專家組的組建

第八條 中國氣象局人事司組建氣象教學名師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評審專家組一般由中國氣象局領導、人事司領導和從專家庫中選取的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一次一授權。

第十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應恪守職業道德和評審紀律,實事求是、公正評價,保證評審結果客觀、公正、合理。評審專家組成員按有關規定實行迴避制度。

第五章 激勵與支持

第十一條 中國氣象局為氣象教學名師頒發證書。氣象教學名師所在單位可參照本省、本行業有關人才政策給予氣象教學名師一定的獎勵。

第十二條 中國氣象局會同氣象教學名師所在單位,組織新聞媒體對氣象教學名師進行宣傳報道,在全國氣象行業特別是氣象教育和培訓系統弘揚氣象教學名師的事跡。

第十三條 各單位把氣象教學名師放在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突出位置給予支持;作為國家級教學名師、國家級教育教學成果獎的重點培育對象;優先推薦和支持氣象教學名師承擔國家級精品課程建設、國家級教材建設、氣象行業精品教材建設,承擔氣象科技研發、項目研究和科教平台建設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建立氣象教學名師退出機制。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入選資格的,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或者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中國氣象局根據所在單位申請撤銷其氣象教學名師稱號,或者由中國氣象局直接撤銷。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氣象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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