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修订 根据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本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无论其他信息是财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报告可能是一份单独的文件,也可能是服务于相同目的的系列文件组合。
第二条 本准则以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为背景。因此,本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目标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中描述的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为背景来理解。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超过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第三条 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阅读和考虑其他信息,是由于如果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或者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两者均会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此类重大错报也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第四条 本准则也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即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以下信息发生关联: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且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会产生误导。
第五条 其他信息中,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旨在与财务报表中的金额或其他项目相一致,或者对其进行概括,或者为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针对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已经了解到一些情况。
第六条 无论在审计报告日之前还是之后获取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除适用的报告责任外)均适用。
第七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
(一)财务信息初步公告;
(二)证券发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设定的责任,不构成对其他信息的鉴证。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可能就其他信息对注册会计师提出超出本准则范围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定义
[编辑]第十条 年度报告,是指管理层或治理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惯例,一般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的、旨在向所有者(或类似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实体经营情况和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反映于财务报表)信息的一个文件或系列文件组合。一份年度报告包含或随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常包括实体的发展,未来前景、风险和不确定事项,治理层声明,以及包含治理事项的报告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信息的错报,是指对其他信息作出不正确陈述或其他信息具有误导性,包括遗漏或掩饰对恰当理解其他信息披露的事项必要的信息。
第三章 目标
[编辑]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已经阅读其他信息的情况下:
(一)考虑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二)考虑其他信息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三)当注册会计师识别出此类重大不一致似乎存在时,或者注册会计师知悉其他信息似乎存在重大错报时,予以恰当应对;
(四)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章 要求
[编辑]第一节 获取其他信息
[编辑]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通过与管理层讨论,确定哪些文件组成年度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计划公布这些文件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二)就及时获取组成年度报告的文件的最终版本与管理层作出适当安排。如果可能,在审计报告日之前获取;
(三)如果本条第(一)项中确定的部分或全部文件在审计报告日后才能取得,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声明上述文件的最终版本将在可获取时并且在被审计单位公布前提供给注册会计师,以使注册会计师可以完成本准则要求的程序。
第二节 阅读并考虑其他信息
[编辑]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在阅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考虑其他信息和财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作为考虑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他信息中选取的金额或其他项目
(这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旨在与财务报表中的金额或其他项目相一致,或对其进行概括,或为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与财务报表中的相应金额或其他项目进行比较,以评价其一致性;
(二)在已获取审计证据并已得出审计结论的背景下,考虑其他信息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第十六条 当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阅读其他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财务报表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不相关的其他信息中似乎存在重大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
第三节 当似乎存在重大不一致或其他信息似乎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应对
[编辑]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似乎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知悉其他信息似乎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必要时,实施其他程序以确定:
(一)其他信息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三)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是否需要更新。
第四节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应对
[编辑]第十八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其他信息:
(一)如果管理层同意作出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更正已经完成;
(二)如果管理层拒绝作出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与治理层进行沟通,并要求作出更正。
第十九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且在与治理层沟通后其他信息仍未得到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恰当措施,包括:
(一)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就注册会计师计划如何在审计报告中处理重大错报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一)如果其他信息得以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实施必要的程序;
(二)如果与治理层沟通后其他信息未得到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法律权利和义务,并采取恰当的措施,以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恰当关注未更正的重大错报。
第五节 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需要更新时的应对
[编辑]第二十一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本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所述的程序,认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者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需要更新,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他审计准则作出恰当应对。
第六节 报告
[编辑]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存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个单独部分,以“其他信息”为标题:
(一)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已获取或预期将获取其他信息;
(二)对于上市实体以外其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已获取部分或全部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果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其他信息部分,该部分应当包括:
(一)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的说明。
(二)指明:
1.注册会计师于审计报告日前已获取的其他信息(如有);
2.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预期将于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如有)。
(三)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未涵盖其他信息,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不发表(或不会发表)审计意见或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四)描述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对其他信息进行阅读、考虑和报告的责任。
(五)如果审计报告日前已经获取其他信息,则选择下列二者之一进行说明:
1.说明注册会计师无任何需要报告的事项;
2.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的重大错报,说明其他信息中的未更正重大错报。
第二十四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保留或者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要求的说明的影响。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编辑]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与本准则相关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实施的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所针对的其他信息的最终版本。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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