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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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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
——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修訂 根據2016年12月23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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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準則規範了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年度報告中包含的除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之外的其他信息的責任,無論其他信息是財務信息還是非財務信息。被審計單位的年度報告可能是一份單獨的文件,也可能是服務於相同目的的系列文件組合。

第二條 本準則以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為背景。因此,本準則規定的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應以《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條中描述的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為背景來理解。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不涵蓋其他信息,本準則也不要求註冊會計師獲取超過形成財務報表審計意見所需要的審計證據。

第三條 本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閱讀和考慮其他信息,是由於如果其他信息與財務報表或者與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了解到的情況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財務報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錯報,兩者均會損害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可信性。此類重大錯報也可能不恰當地影響審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

第四條 本準則也可能有助於註冊會計師遵循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即要求註冊會計師不應當在明知的情況下與以下信息發生關聯:含有嚴重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含有缺少充分依據的陳述或信息;存在遺漏或含糊其辭的信息,且這種遺漏或含糊其辭會產生誤導。

第五條 其他信息中,某些金額或其他項目旨在與財務報表中的金額或其他項目相一致,或者對其進行概括,或者為其提供更詳細的信息;針對某些金額或其他項目,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已經了解到一些情況。

第六條 無論在審計報告日之前還是之後獲取其他信息,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除適用的報告責任外)均適用。

第七條 本準則不適用於:

(一)財務信息初步公告;

(二)證券發行文件,包括招股說明書。

第八條 本準則對註冊會計師設定的責任,不構成對其他信息的鑑證。本準則也不要求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

第九條 法律法規可能就其他信息對註冊會計師提出超出本準則範圍的要求。在此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章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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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年度報告,是指管理層或治理層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慣例,一般以年度為基礎編制的、旨在向所有者(或類似的利益相關方)提供實體經營情況和財務業績及財務狀況(財務業績及財務狀況反映於財務報表)信息的一個文件或系列文件組合。一份年度報告包含或隨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通常包括實體的發展,未來前景、風險和不確定事項,治理層聲明,以及包含治理事項的報告等信息。

第十一條 其他信息,是指在被審計單位年度報告中包含的除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外的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

第十二條 其他信息的錯報,是指對其他信息作出不正確陳述或其他信息具有誤導性,包括遺漏或掩飾對恰當理解其他信息披露的事項必要的信息。

第三章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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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在已經閱讀其他信息的情況下:

(一)考慮其他信息與財務報表之間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二)考慮其他信息與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了解到的情況之間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三)當註冊會計師識別出此類重大不一致似乎存在時,或者註冊會計師知悉其他信息似乎存在重大錯報時,予以恰當應對;

(四)根據本準則的規定進行報告。

第四章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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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獲取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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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通過與管理層討論,確定哪些文件組成年度報告,以及被審計單位計劃公布這些文件的方式和時間安排;

(二)就及時獲取組成年度報告的文件的最終版本與管理層作出適當安排。如果可能,在審計報告日之前獲取;

(三)如果本條第(一)項中確定的部分或全部文件在審計報告日後才能取得,要求管理層提供書面聲明,聲明上述文件的最終版本將在可獲取時並且在被審計單位公布前提供給註冊會計師,以使註冊會計師可以完成本準則要求的程序。

第二節 閱讀並考慮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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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閱讀其他信息。在閱讀時,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考慮其他信息和財務報表之間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作為考慮的基礎,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其他信息中選取的金額或其他項目

(這些金額或其他項目旨在與財務報表中的金額或其他項目相一致,或對其進行概括,或為其提供更詳細的信息)與財務報表中的相應金額或其他項目進行比較,以評價其一致性;

(二)在已獲取審計證據並已得出審計結論的背景下,考慮其他信息與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了解到的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第十六條 當根據本準則第十五條閱讀其他信息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與財務報表或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了解到的情況不相關的其他信息中似乎存在重大錯報的跡象保持警覺。

第三節 當似乎存在重大不一致或其他信息似乎存在重大錯報時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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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識別出似乎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知悉其他信息似乎存在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討論該事項,必要時,實施其他程序以確定:

(一)其他信息是否存在重大錯報;

(二)財務報表是否存在重大錯報;

(三)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是否需要更新。

第四節 當註冊會計師認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錯報時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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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錯報,應當要求管理層更正其他信息:

(一)如果管理層同意作出更正,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更正已經完成;

(二)如果管理層拒絕作出更正,註冊會計師應當就該事項與治理層進行溝通,並要求作出更正。

第十九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錯報,且在與治理層溝通後其他信息仍未得到更正,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恰當措施,包括:

(一)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並就註冊會計師計劃如何在審計報告中處理重大錯報與治理層進行溝通;

(二)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務約定。

第二十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審計報告日後獲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錯報:

(一)如果其他信息得以更正,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實施必要的程序;

(二)如果與治理層溝通後其他信息未得到更正,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法律權利和義務,並採取恰當的措施,以提醒審計報告使用者恰當關注未更正的重大錯報。

第五節 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需要更新時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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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通過實施本準則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所述的程序,認為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者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需要更新,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他審計準則作出恰當應對。

第六節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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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如果在審計報告日存在下列兩種情況之一,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一個單獨部分,以「其他信息」為標題:

(一)對於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註冊會計師已獲取或預期將獲取其他信息;

(二)對於上市實體以外其他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審計,註冊會計師已獲取部分或全部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如果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審計報告應當包含其他信息部分,該部分應當包括:

(一)管理層對其他信息負責的說明。

(二)指明:

1.註冊會計師於審計報告日前已獲取的其他信息(如有);

2.對於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預期將於審計報告日後獲取的其他信息(如有)。

(三)說明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未涵蓋其他信息,因此,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不發表(或不會發表)審計意見或任何形式的鑑證結論。

(四)描述註冊會計師根據本準則的要求,對其他信息進行閱讀、考慮和報告的責任。

(五)如果審計報告日前已經獲取其他信息,則選擇下列二者之一進行說明:

1.說明註冊會計師無任何需要報告的事項;

2.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的重大錯報,說明其他信息中的未更正重大錯報。

第二十四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發表保留或者否定意見,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對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要求的說明的影響。

第七節 審計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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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中與本準則相關的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一)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實施的程序;

(二)註冊會計師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執行工作所針對的其他信息的最終版本。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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