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十字會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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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會條例施行細則
1915年10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大公报
《大公报》1915年10月14、15、16、18日刊,摘自《大公报:1902-1949》全文检索数据库

第一章 總則[编辑]

第一條 本規則所稱本會者指中國紅十字總會及分會而言

第二條本會享受日來弗條約及其推行於海戰之條約並用白地紅十字記章等權利

第二章 事業[编辑]

第三條 本會戰時衛生勤務及本條例第七條之拼法另定之

第四條 本會分任賑災施療及其他之救護臨時受主管官廳之指定酌派救護員辦理

第五條本會養成救護及看護人才辦法如左 一總會設紅十字會醫學校依教育部定章辦理但會長得酌定額數免收學費 二資遣學生附學於中國國立公立或外國醫學校其學費由本會支給 三看護員之養成就本會醫院行之其學費由本會支給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學生不得中途退學畢業後歸本會任用違者責成保證人賠償各費叉第三欵之看護員畢業後四年之內歸本會任使

第六條 醫學校教育細則看護教育細則及看護教程由總會另定之

第七條 本會救護材料分三種如左 一衛生材料如器械藥品滋養品治療用消耗品病者被服寢具及病者運搬用具均屬之 二普通材料如事務用品被服帳棚食器庖廚用品及雜品均屬之 三賑濟材料如棉衣糧食棺具等均屬之

第八條 本會救護材料之儲備由總會分會協商分擔之每預算年度開始之日會長應將本會前年度及本年度各分擔之數報告內務陸軍海軍三部其會計年度依現行會計年度辦理

第九條 總會醫院均以中國紅十字會某地醫院稱之分會醫院均以中國紅十字會某地分會醫院稱之

第十條 分會醫院由分會長或理事長將醫院辦法及職員履歷報經總會核准後方可設立 凡本會醫院平時均得酌量收費

第十一條 凡本會醫院均由醫院長管理之醫院長以專門醫學畢業人員為限

第十二條 本會醫院病床日誌處方錄由院長保存之 醫院長每月應編患者統計表病類統計表報告於所屬會長

第十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醫院通則及各醫院辦事細則由總會另定之

第三章 機關[编辑]

第十四條 本會機關除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立總會分會外因管理便利起見另於上海設總會駐滬拼事處

第十五條 分會設於各省稱為中國紅十字某處分會中國紅十宇會分會以設立醫院者為限但特經總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分會會務每三月報告總會一次

第十七條 總會將一切會務每年彙報內務陸軍海軍三部一次依本條例第六條辦理

第十八條 總會自製圖記由會長陳請內務陸軍海軍三部備案後啓用之 分會執照及圖記由總會頒發

第十九條 總會有隨時稽查分會會務及其資產帳簿之權認為不正當時得提付常議會議決行之

第二十條 各機關辦事細則由會長定之

第四章 會員[编辑]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分三種如左 一名譽會員 以左列人員經常議會認可者充之 甲 獨捐一千元以上者 乙 募捐五千元以上者 丙 辦事異常出力者 二特別會員 以左列人員經常議會認可者充之 甲 獨捐二百元以上者 乙 募捐一千元以上者 丙 辦事一年以上者 三正會員 以左列人員得在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者充之 甲 每年獨捐五元滿六年者 乙 一次獨捐二十五元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均為終身會員得佩帶本會徽章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如受公權褫奪同時失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違背本會規則或有損本會名譽者得由本會除名

第二十五條 入會之拒絕及會員除名均由常議會行之得不宣告其理由但對於正會員屬於分會者由分會議事會議決之

第二十六條 凡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者追繳本會徽章但所納會費概不發還

第二十七條 名譽會員特別會員經常議會認可後由總會登冊並頒布徽章分別報部立案正會員由分會每月開單送請總會登冊並頒發徽章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增減總數由總會按月報告常議會按年報告內務陸軍海軍二部

第二十九條 納捐者如隱其名或用堂記不得推為會員

第三十條 入會者得以相當物品材料房屋田地股票債券作為會費之代價但不得以無完全所有權者充之

第五章 議會[编辑]

第三十一條 總會置常議會 常議會以常議員三十六人組織之

第三十二條 常議員每年由大會選舉之 前項當選者由會長報告內務陸軍海軍三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常議員每年選舉十二人其任期三年但第一年選舉常議員之任期分三種如左 一任期一年者十二人 二任期二年者十二人 三任期三二年者十二人

第三十四條 常議員得連舉連任

第三十五條 常議會職權如左一稽核預算決算 二審決會員之除名及入會之准否(除規則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外 )三審核各項細則四選舉資產監督及總會出納會計員 五議決其他重要事件

第三十六條 常議員中互選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 議長因事未能出席時以副議長代之

第三十七條 常議會每月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之

第三十八條 常議會議事以過半數決之可否同數時由議長決定之

第三十九條 常議會除議長外非全數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會但戰時及有緊急事件時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 凡緊急事件不及待常議會議決者會長得自裁決施行但事後須交常議會請求追認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三十五條第四欵選舉用記名單舉法行之以得票滿出席議員三分之二者充之前項當選者姓名年齡籍貫履歷由議長報告會長轉陳內務陸軍海軍三部

第四十二條 戰時或有事變時會長得將常議會改組臨時議會臨時議會人數由會長定之除常議員繼續充臨時議員外得由會長於會員中另選補充

第四十三條 分會設議事會辦理左列事項 一初審分會預算決算 二議決分會正會員入會之准否 三選舉分會會計員及分會職員 四議決分會臨時重要事件

第四十四條分會議事員定數十二人由分會長或理事長召集該分會所在地會員開分會大會用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當選者由分會長或理事長報告總會

第四十五條 分會議事員任期準議員任期準照本規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 分會議事會推用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 分會議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由分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

第四十八條 分會議事會除議長外非全數議員半數以上出席不得開會但戰時及有緊急事件時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臨時有緊急事件發生分會長或理事長得對於議事會適用本規則第四十條之規定

第五十條 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之選舉依本規則第十一株第一項行之 前項當選者姓名籍貫年齡歷歷由該議事會議長報告分會長或理事長轉陳總會

第五十一條 常議會及分會議事會議事細則由各該會自定之

第六章 職員[编辑]

第五十二條 本會除本條例第三條及本規則第五章規定外設職員如左 顧問 文牘長 文牘員書記 資產監督出納會計員 醫藥長 醫院長 醫長 醫員 藥劑長 藥劑員藥劑生 看護長 看護 理事長 理事 副理事 輸送長 輸送人 以上職員人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分會不得設顧問文牘長醫藥長其事業範圍猶未擴大不設分會長者設理事長代之

第七章 資產[编辑]

第五十三條 本會資產如左 一原有動產及不動產 二政府補助金 三會員捐 四特別捐 五遺贈 六本會事業所生之收入 七以上各項所生之利息

第五十四條 前條所稱捐或贈者金錢物品材料房屋田地股票債券均屬之

第五十五條 本會資產及其契據由司納會計員交由資產監督管理之

第五十六條 本會不動產之管理則由常議會議決後送由會長陳請內務陸軍海軍三部核定之

第五十七條 本會資產之動支由司出會計員按預算定數支配經臨時議會或常議會認定後向資產監督支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資產等出納帳簿登記辦法均照審計院修正普通官廳用簿記辦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捐概以蓋用圖記經會長及副會長署名編號之收據為憑金錢以外須以實收之物品種類數量記入收據為三聯式一交納捐者一交資產監督一存司納會計員

第六十條本會收捐每日分別登報一次

第六十一條 本會所收現欵以外之物除可留用或留為生利者外按序陳請會長審定提付常議會認可後拍賣之

第六十二株 每屆預算終期出納會計員應將經理出納決算帳簿附以證據按左列順序送由資產監督轉送會長提付常議會稽核報告大會通過後由會長彙送內務陸軍海軍三部備查並登入徵信錄分送各會員察閱 一屬於總會者由會計員逕送 二屬於分會者由該分會會計員送田會長或理事長付議事會初審後轉送

第六十三條每屆預算期前總會由會計員分會由分會長或理事長各就所管事項編製預算按前條順序送由會長審定提交常議會稽核報告大會通過後由會長送交資產監督查照施行

第六十四條 本會資產屬於分會者該分會用充歲出之數不得逾其歲入之半餘應歸存總會

第八章 大會[编辑]

第六十五條凡屬本會會員均得出席大會

第六十六條 本會每年開常年大會一次 會長認須開臨時大會時得臨時召集之 常議會提出理由請求會長開臨時大會時會長自受請之日起五星期以內須召集之

第六十七條 大會之召集及其會議之目的須登報通告之

第六十八條 大會之表決以出席會員為限

第六十九條 大會以會長為議長以副會長為副議長議長缺席時以副議長代之

第七十條 大會之議事以過半數決之可否同數時議長決之

第七十一條大會所議事件除臨時發生事件外依左列各項行之 一報告會務 二稽核決算 三議決預算 四選舉常議員 前項之選舉用記名法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當選者姓名年齡籍貫履歷由會長報告內務陸軍海軍三部

第九章 獎勵[编辑]

第七十二條本會會員之獎勵另定之

第十章 附則[编辑]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自內務陸軍海軍三部會呈奉大總統批准之日施行

第七十四條 本會從前所訂經部立案之條議及章程與本規則抵觸或重複者不適用之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如有應行修改之處由常議會提出理由由會長陳請內務陸軍海軍三部會呈大總統條改之其由內務陸軍海軍三部認為應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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