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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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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条例施行细则
1915年10月14日
本作品收录于《大公报
《大公报》1915年10月14、15、16、18日刊,摘自《大公报:1902-1949》全文检索数据库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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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本会者指中国红十字总会及分会而言

第二条本会享受日来弗条约及其推行于海战之条约并用白地红十字记章等权利

第二章 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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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会战时卫生勤务及本条例第七条之拼法另定之

第四条 本会分任赈灾施疗及其他之救护临时受主管官厅之指定酌派救护员办理

第五条本会养成救护及看护人才办法如左 一总会设红十字会医学校依教育部定章办理但会长得酌定额数免收学费 二资遣学生附学于中国国立公立或外国医学校其学费由本会支给 三看护员之养成就本会医院行之其学费由本会支给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学生不得中途退学毕业后归本会任用违者责成保证人赔偿各费叉第三款之看护员毕业后四年之内归本会任使

第六条 医学校教育细则看护教育细则及看护教程由总会另定之

第七条 本会救护材料分三种如左 一卫生材料如器械药品滋养品治疗用消耗品病者被服寝具及病者运搬用具均属之 二普通材料如事务用品被服帐棚食器庖厨用品及杂品均属之 三赈济材料如棉衣粮食棺具等均属之

第八条 本会救护材料之储备由总会分会协商分担之每预算年度开始之日会长应将本会前年度及本年度各分担之数报告内务陆军海军三部其会计年度依现行会计年度办理

第九条 总会医院均以中国红十字会某地医院称之分会医院均以中国红十字会某地分会医院称之

第十条 分会医院由分会长或理事长将医院办法及职员履历报经总会核准后方可设立 凡本会医院平时均得酌量收费

第十一条 凡本会医院均由医院长管理之医院长以专门医学毕业人员为限

第十二条 本会医院病床日志处方录由院长保存之 医院长每月应编患者统计表病类统计表报告于所属会长

第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医院通则及各医院办事细则由总会另定之

第三章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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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会机关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设立总会分会外因管理便利起见另于上海设总会驻沪拼事处

第十五条 分会设于各省称为中国红十字某处分会中国红十宇会分会以设立医院者为限但特经总会认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分会会务每三月报告总会一次

第十七条 总会将一切会务每年汇报内务陆军海军三部一次依本条例第六条办理

第十八条 总会自制图记由会长陈请内务陆军海军三部备案后启用之 分会执照及图记由总会颁发

第十九条 总会有随时稽查分会会务及其资产帐簿之权认为不正当时得提付常议会议决行之

第二十条 各机关办事细则由会长定之

第四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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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三种如左 一名誉会员 以左列人员经常议会认可者充之 甲 独捐一千元以上者 乙 募捐五千元以上者 丙 办事异常出力者 二特别会员 以左列人员经常议会认可者充之 甲 独捐二百元以上者 乙 募捐一千元以上者 丙 办事一年以上者 三正会员 以左列人员得在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者充之 甲 每年独捐五元满六年者 乙 一次独捐二十五元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均为终身会员得佩带本会徽章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受公权褫夺同时失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违背本会规则或有损本会名誉者得由本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入会之拒绝及会员除名均由常议会行之得不宣告其理由但对于正会员属于分会者由分会议事会议决之

第二十六条 凡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者追缴本会徽章但所纳会费概不发还

第二十七条 名誉会员特别会员经常议会认可后由总会登册并颁布徽章分别报部立案正会员由分会每月开单送请总会登册并颁发徽章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增减总数由总会按月报告常议会按年报告内务陆军海军二部

第二十九条 纳捐者如隐其名或用堂记不得推为会员

第三十条 入会者得以相当物品材料房屋田地股票债券作为会费之代价但不得以无完全所有权者充之

第五章 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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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总会置常议会 常议会以常议员三十六人组织之

第三十二条 常议员每年由大会选举之 前项当选者由会长报告内务陆军海军三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常议员每年选举十二人其任期三年但第一年选举常议员之任期分三种如左 一任期一年者十二人 二任期二年者十二人 三任期三二年者十二人

第三十四条 常议员得连举连任

第三十五条 常议会职权如左一稽核预算决算 二审决会员之除名及入会之准否(除规则第二十五条但书规定外 )三审核各项细则四选举资产监督及总会出纳会计员 五议决其他重要事件

第三十六条 常议员中互选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 议长因事未能出席时以副议长代之

第三十七条 常议会每月开会一次由会长召集之

第三十八条 常议会议事以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时由议长决定之

第三十九条 常议会除议长外非全数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开会但战时及有紧急事件时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凡紧急事件不及待常议会议决者会长得自裁决施行但事后须交常议会请求追认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三十五条第四款选举用记名单举法行之以得票满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者充之前项当选者姓名年龄籍贯履历由议长报告会长转陈内务陆军海军三部

第四十二条 战时或有事变时会长得将常议会改组临时议会临时议会人数由会长定之除常议员继续充临时议员外得由会长于会员中另选补充

第四十三条 分会设议事会办理左列事项 一初审分会预算决算 二议决分会正会员入会之准否 三选举分会会计员及分会职员 四议决分会临时重要事件

第四十四条分会议事员定数十二人由分会长或理事长召集该分会所在地会员开分会大会用记名单记法选举之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当选者由分会长或理事长报告总会

第四十五条 分会议事员任期准议员任期准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分会议事会推用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分会议事会每月开会一次由分会长或理事长召集之

第四十八条 分会议事会除议长外非全数议员半数以上出席不得开会但战时及有紧急事件时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条 临时有紧急事件发生分会长或理事长得对于议事会适用本规则第四十条之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选举依本规则第十一株第一项行之 前项当选者姓名籍贯年龄历历由该议事会议长报告分会长或理事长转陈总会

第五十一条 常议会及分会议事会议事细则由各该会自定之

第六章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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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会除本条例第三条及本规则第五章规定外设职员如左 顾问 文牍长 文牍员书记 资产监督出纳会计员 医药长 医院长 医长 医员 药剂长 药剂员药剂生 看护长 看护 理事长 理事 副理事 输送长 输送人 以上职员人数视事务之繁简定之但分会不得设顾问文牍长医药长其事业范围犹未扩大不设分会长者设理事长代之

第七章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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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会资产如左 一原有动产及不动产 二政府补助金 三会员捐 四特别捐 五遗赠 六本会事业所生之收入 七以上各项所生之利息

第五十四条 前条所称捐或赠者金钱物品材料房屋田地股票债券均属之

第五十五条 本会资产及其契据由司纳会计员交由资产监督管理之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不动产之管理则由常议会议决后送由会长陈请内务陆军海军三部核定之

第五十七条 本会资产之动支由司出会计员按预算定数支配经临时议会或常议会认定后向资产监督支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资产等出纳帐簿登记办法均照审计院修正普通官厅用簿记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捐概以盖用图记经会长及副会长署名编号之收据为凭金钱以外须以实收之物品种类数量记入收据为三联式一交纳捐者一交资产监督一存司纳会计员

第六十条本会收捐每日分别登报一次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所收现款以外之物除可留用或留为生利者外按序陈请会长审定提付常议会认可后拍卖之

第六十二株 每届预算终期出纳会计员应将经理出纳决算帐簿附以证据按左列顺序送由资产监督转送会长提付常议会稽核报告大会通过后由会长汇送内务陆军海军三部备查并登入征信录分送各会员察阅 一属于总会者由会计员迳送 二属于分会者由该分会会计员送田会长或理事长付议事会初审后转送

第六十三条每届预算期前总会由会计员分会由分会长或理事长各就所管事项编制预算按前条顺序送由会长审定提交常议会稽核报告大会通过后由会长送交资产监督查照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会资产属于分会者该分会用充岁出之数不得逾其岁入之半馀应归存总会

第八章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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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凡属本会会员均得出席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开常年大会一次 会长认须开临时大会时得临时召集之 常议会提出理由请求会长开临时大会时会长自受请之日起五星期以内须召集之

第六十七条 大会之召集及其会议之目的须登报通告之

第六十八条 大会之表决以出席会员为限

第六十九条 大会以会长为议长以副会长为副议长议长缺席时以副议长代之

第七十条 大会之议事以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时议长决之

第七十一条大会所议事件除临时发生事件外依左列各项行之 一报告会务 二稽核决算 三议决预算 四选举常议员 前项之选举用记名法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 当选者姓名年龄籍贯履历由会长报告内务陆军海军三部

第九章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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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本会会员之奖励另定之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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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内务陆军海军三部会呈奉大总统批准之日施行

第七十四条 本会从前所订经部立案之条议及章程与本规则抵触或重复者不适用之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如有应行修改之处由常议会提出理由由会长陈请内务陆军海军三部会呈大总统条改之其由内务陆军海军三部认为应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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