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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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副总理钱其琛
1999年1月15日于北京市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开幕式上)
发布于1月16日人民日报第2版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报

副总理钱其琛代表国务院宣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是包括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九九”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是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九九”后澳门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处理。依据“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一国两制”方针,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

一、澳、台两地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包括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等,基本不变。

二、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澳门从事投资、贸易和其他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澳门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三、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

四、台湾居民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澳门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现行的入出境方式基本不变。为方便台湾居民出入澳门,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

七、台湾现有在澳门的机构可以适当的名称继续留存,这些机构和人员在行动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得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澳门的安定繁荣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我们鼓励、欢迎他们为祖国的统一和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我们要求台湾方面顺应民心,正视现实,在澳门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一个中国”的原则,决不允许进行“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破坏祖国统一的分裂活动。我们也要求台湾在澳门以适当名称继续留存的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用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从事有损澳门安定发展的事。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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