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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九」後澳門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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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九」後澳門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副總理錢其琛
1999年1月15日於北京市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開幕式上)
發布於1月16日人民日報第2版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副總理錢其琛代表國務院宣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是包括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九九」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的關係,是兩岸關係的特殊組成部分。「九九」後澳門的涉台問題,凡屬涉及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者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處理。依據「一個中國」的原則和「一國兩制」方針,中央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理「九九」後澳門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是:

一、澳、台兩地現有的各種民間交流交往關係,包括經濟文化交流、人員往來等,基本不變。

二、鼓勵、歡迎台灣居民和台灣各類資本到澳門從事投資、貿易和其他工商活動。台灣居民和台灣各類資本在澳門的正當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三、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間的空中航線和海上運輸航線,按「地區特殊航線」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間的海、空航運交通,依雙向互惠原則進行。

四、台灣居民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澳門地區,或在當地就學、就業、定居。現行的入出境方式基本不變。為方便台灣居民出入澳門,中央人民政府將就其所持證件等問題作出安排。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在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基礎上,可與台灣地區的有關民間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之間以各種名義進行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

七、台灣現有在澳門的機構可以適當的名稱繼續留存,這些機構和人員在行動上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得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得從事損害澳門的安定繁榮以及與其註冊性質不符的活動。我們鼓勵、歡迎他們為祖國的統一和保持澳門的穩定發展作出貢獻。

我們要求台灣方面順應民心,正視現實,在澳門的活動必須嚴格遵守「一個中國」的原則,決不允許進行「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破壞祖國統一的分裂活動。我們也要求台灣在澳門以適當名稱繼續留存的機構和人員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用它來規範自己的行為,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從事有損澳門安定發展的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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