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21年)
外观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1年1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32年1月29日 1932年5月16日 公布於民國21年5月16日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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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古物保存法第九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二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直隸於行政院,計劃全國古物、古蹟之保管、研究及發掘事宜。
第三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依古物保存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組織之,就委員中指定常務委員五人,以一人為主席。
- 本會事務之處理,以主席及全體常務委員名義行之。
第四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置左列各科。
- 一、文書科
- 二、審核科
- 三、登記科
第五條
- 文書科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三、關於本會庶務及會計事項。
- 四、關於本會會議事項。
-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六條
- 審核科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古物調查、鑑定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古物陳列展覽事項。
- 三、關於古物攝影、傳布事項。
- 四、關於古物發掘及審核事項。
第七條
- 登記科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古物登記事項。
- 二、關於古物編號公告事項。
- 三、關於登記簿冊之保管事項。
- 四、關於古物統計事項。
第八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應將所辦事項編製報告統計,每年公告一次。
第九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設科長三人,薦任,承主席及常務委員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十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設科員八人至十二人,委任,承長官之命,佐理各科事務。
第十一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學術上之必要,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第十二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
第十三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會議規則及辦事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四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