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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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1年1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32年1月29日
1932年5月16日
公布於民國21年5月16日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24年)

中華民國 21 年 1 月 29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21 年 5 月 1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11 月 8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24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3 月 27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62 年 4 月 11 日公布

第一條

  本條例依古物保存法第九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二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直隸於行政院,計劃全國古物、古蹟之保管、研究及發掘事宜。

第三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依古物保存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組織之,就委員中指定常務委員五人,以一人為主席。
  本會事務之處理,以主席及全體常務委員名義行之。

第四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置左列各科。
  一、文書科
  二、審核科
  三、登記科

第五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本會庶務及會計事項。
  四、關於本會會議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六條

  審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古物調查、鑑定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古物陳列展覽事項。
  三、關於古物攝影、傳布事項。
  四、關於古物發掘及審核事項。

第七條

  登記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古物登記事項。
  二、關於古物編號公告事項。
  三、關於登記簿冊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古物統計事項。

第八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應將所辦事項編製報告統計,每年公告一次。

第九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設科長三人,薦任,承主席及常務委員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十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設科員八人至十二人,委任,承長官之命,佐理各科事務。

第十一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學術上之必要,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第十二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

第十三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會議規則及辦事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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