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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和新华总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宣传工作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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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和新华总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宣传工作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
又名:中共中央宣传部和新华总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宣传工作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新华总社
1949年10月30日于北京市
发布于1949年10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文献选编(1949—1956)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央档案馆编研部所编、学习出版社1996年9月出版的内部书《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文献选编(1949—1956)》(ISBN 7-80116-037-1,参见学习出版社“图书总库”的图书详情)第10页录入。中华书局2022年9月在北京出版发行的《复兴文库》第三编(1949—1978)第十四卷《执政条件下党的建设》(ISBN 978-7-101-15507-5)第一册(全十册)第4—5页也以《中共中央宣传部和新华总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宣传工作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为题从上述《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文献选编(1949—1956)》中选入该档案,且标题下标注的时间由阿拉伯数字转为汉字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

中央宣传部和新华总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宣传工作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
(1949年10月30日)

新华社各总分社、分社,各地党报,并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并转各地党委:

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的事,应经由政府讨论决定,由政府明令颁布实施。其属于全国范围者应由中央政府颁布,其属于地方范围者由地方政府颁布。不要再如过去那样有时以中国共产党名义向人民发布行政性质的决定、决议或通知。我们通知各地不要发表中共中央华北局的建立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此决定的第六节内容亦不应公布)和新区土地改革的决定,就是因为这样的决定应由政府来公布,而不应由党的决定来公布。

根据同样的道理,今后各地中国共产党党报的社论、论文和新闻按语,也要注意不再用行政命令的态度和口气,而应该用号召、建议和商讨的态度和口气。报纸用行政命令的态度和口气,不仅现在是错误的,就是过去也是不对的。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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