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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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称改字[1986]第41号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编辑]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日)

  经研究,原则同意文化部《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文化部,以便制定《出版专业人员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出版专业人员为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学识水平、业务水平,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建设一支适应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版专业职务,是根据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

  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的出版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风正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

  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考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编辑职务:

  1.担任助理编辑职务四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掌握一门外语,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年;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至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副编审职务:

  1.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职务二年以上;

  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四、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编审职务:

  1.已能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

  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著译;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

  第五条 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设计员: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完成一般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助理技术编辑:

  1.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五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二年以上;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了解出版印刷业务,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编辑: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技术编辑职务五年以上;

  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较好地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熟悉出版印刷业务。工作成绩显著。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校对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三级校对: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校对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校对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初步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按照质量、数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对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二级校对:

  1.担任三级校对职务五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三级校对二年以上;

  2.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出版印刷知识,能独立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一级校对: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二级校对职务五年以上;

  2.具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出版印刷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三校”任务,妥善处理校样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掌握一门外语。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助理编辑的主要职责:

  1.协助编辑进行工作;

  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

  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或独立发稿;

  4.检查样书,练习撰写书讯、书评;

  5.分担编辑室内其它工作。

  二、编辑的主要职责:

  1.搜集研究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

  2.独立审查、加工整理稿件,检查自己承担责任编辑的书籍成品;

  3.做好书籍宣传工作,撰写书讯、书评;

  4.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指导、培养助理编辑。

  三、副编审的主要职责:

  1.搜集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制定选题规划,指导有关编辑人员组织实施;

  3.担任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

  4.复审或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对有关图书进行评论;

  6.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或校对学、技术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四、编审的主要职责:

  1.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制定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组织社会力量或有关编辑人员实施;

  3.终审某些重要稿件,或经总编辑授权签发某些稿件;

  4.必要时对重点书稿进行审查、加工;

  5.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各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规定具体职责范围。

  第八条 技术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技术设计员的主要职责: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等工作。

  二、助理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

  三、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重要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解决有关疑难问题,指导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进行工作。

  第九条 校对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三级校对的主要职责: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

  二、二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

  三、一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各种复杂书稿的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检查“三校”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

  第四章 聘任及任命

  第十条 专业工作成绩卓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其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可以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均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工作情况,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聘任或任命各类专业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证明合格,由聘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出版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司局(厅)级的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含初级)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处级的独立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出版单位,经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其评审委员会也可评审副编审,有的也可评审编审职务。由出版单位评审的符合中、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编审报国家出版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出版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的现职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实行。


关于《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便于执行《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关任职条件问题

  (一)编辑人员的起码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毕业。大专毕业,从事编辑工作两年(不含一年见习期)以上,经考核,可聘任助理编辑。

  (二)技术编辑、校对人员的起码学历要求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经考核,可聘任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

  (三)负责技术编辑、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可注明“技术”二字。其条件还要求对技术编辑或校对理论有一定的研究或著译;其职责还应承担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的任务。

  (四)各级美术编辑的职务名称,应注明“美术”二字。美术编辑的学历、年资、外语、著译要求与编辑人员同,此外还要求:

  (1)助理编辑(美术):掌握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基本的业务能力和鉴赏能力,在中、高级美术编辑指导下,能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2)编辑(美术):具有扎实的美术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出版印刷业务,有较准确的鉴赏能力和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3)副编审(美术):具有较广博的文学、美术理论知识,有较高的艺术修养和鉴别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优秀的美术作品或一定水平的美术理论著译,能指导和解决书籍装帧、美术创作中的关键问题。

  (4)编审(美术):具有广博的文学、美术理论知识,对书籍装帧专业、美术专业的某方面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鉴赏水平,作品有独特风格,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在培养人才方面有显著成绩。

  (五)编辑、出版业务不涉及外语的中、初级职务,对外语的要求可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聘任办法

  (一)出版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须经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出版专业人员中,由行政领导聘任或任命。

  (二)原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可不再评审其任职资格,直接由行政领导聘任或任命。

  (三)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由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专家组成。评审编辑、技术编辑、校对职务的评审委员会,要分别有高一级的专业人员参加。无条件组织评审委员会的单位,可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各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的产生,由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主管部门同业务部门协商,同级行政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还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或授权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组建。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职务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委员表决同意,为正式通过。

  (六)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材料包括: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考核材料、业务自传、著译,及其它有关材料和证明。

  (七)美术编辑,即美术编辑、封面设计、美术创作、美术摄影等人员的职务;技术编辑,即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绘图、印制等人员的职务(不含经济管理人员)。

  三、专业职务结构

  (一)各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比例限额,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定员和工资增长指标制定出版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

  (二)各级国家机关的出版管理部门可设编辑人员职务,其结构比例,按国家机关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总的结构比例要求及报批程序的规定执行。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对过去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应承认他们具有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二)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并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对已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4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