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 (民國27年)
外观
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27年11月11日(非現行條文) 1938年11月11日 1938年11月16日 公布於民國27年11月16日 國民政府渝字第 654 號指令 |
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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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央警官學校直隸於內政部,以研究醫察專門學術造就全國警官人材為宗旨。
第二條
- 中央警官學校設左列委員會及各處室。
- 一、校務委員會。
- 二、教務處。設課程股、編譯股及各實驗室。
- 三、訓練處。設訓育股、教練股及各級隊部。
- 四、事務處、設文書股、庶務股、醫務股、圖書室及警衛室。
- 五、會計室。
第三條
-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長一人,簡任,綜理全校事務。
第四條
-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簡派,就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共同組織校務委員會,承校長之命,負設計指導監督校務之責。
第五條
-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育長一人,簡任,承校長之命,處理校務,並執行校務委員會決議事項。
第六條
- 中央警官學校置處長三人,薦任,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分掌各該處事務。
第七條
- 中央警官學校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統計員一人或二人,委員,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務。
第八條
- 中央警官學校置祕書二人,薦任或委任,以一人辦理校務委員會事務,一人辦理教育長辦公室事務及畢業員生通訊事務。
第九條
- 中央警官學校置股長七人,委任,但編譯股、訓育股、教練股各股長得為薦任,承教育長、處長之命,分任各該股事務。
第十條
- 中央警官學校置編譯員三人至五人,股員四人至八人,圖書室管理員一人,警衛長一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第十一條
-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官,薦任或委任,大隊長委任或薦任,大隊附、隊長、訓育指導員、區隊長、助教、醫官均委任,其員額視班數及員生之多寡,呈由內政部核定之。
- 中央警官學校得置總隊長一人,以大隊長兼任。
第十二條
- 中央警官學校得聘請高級教官及講師。
第十三條
- 中央警官學校得設研究室,由教務處處長、訓練處處長、教官、講師兼充研究員。
- 實驗室各置主任及助理員,由教官,助教分別兼充。
第十四條
- 中央警官學校因事務之必要,得雇用事務員及書記。
第十五條
- 中央警官學校分設本科及特科。
- 本科學生入學資格如左。
- 一、高級中學畢業,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 二、警長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警士繼續服務四年以上,具有中學程度,由各地主管機關初試選送,經覆試及格者。
- 特科分設高級斑、臨時講習班及訓練班,其學員入學資格,由校擬呈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六條
- 本科修業期限二年,必要時。得由校呈請內政部核定增減之。
- 特科各班之修業期限,由校呈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七條
- 特科各班中學員人數在三百名以上者,得設班主任一人,承校長、教育長之命,掌理各該班事務。
第十八條
- 中央警官學校辦事細則、教育綱領、課程標準、員生名額及科目班數,由校擬呈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九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