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27年)
外观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27年11月11日(非现行条文) 1938年11月11日 1938年11月16日 公布于民国27年11月16日 国民政府渝字第 654 号指令 |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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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中央警官学校直隶于内政部,以研究医察专门学术造就全国警官人材为宗旨。
第二条
- 中央警官学校设左列委员会及各处室。
- 一、校务委员会。
- 二、教务处。设课程股、编译股及各实验室。
- 三、训练处。设训育股、教练股及各级队部。
- 四、事务处、设文书股、庶务股、医务股、图书室及警卫室。
- 五、会计室。
第三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校长一人,简任,综理全校事务。
第四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校务委员五人至九人,简派,就中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共同组织校务委员会,承校长之命,负设计指导监督校务之责。
第五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教育长一人,简任,承校长之命,处理校务,并执行校务委员会决议事项。
第六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处长三人,荐任,承校长、教育长之命,分掌各该处事务。
第七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统计员一人或二人,委员,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务。
第八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秘书二人,荐任或委任,以一人办理校务委员会事务,一人办理教育长办公室事务及毕业员生通讯事务。
第九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股长七人,委任,但编译股、训育股、教练股各股长得为荐任,承教育长、处长之命,分任各该股事务。
第十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编译员三人至五人,股员四人至八人,图书室管理员一人,警卫长一人,均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所掌事务。
第十一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教官,荐任或委任,大队长委任或荐任,大队附、队长、训育指导员、区队长、助教、医官均委任,其员额视班数及员生之多寡,呈由内政部核定之。
- 中央警官学校得置总队长一人,以大队长兼任。
第十二条
- 中央警官学校得聘请高级教官及讲师。
第十三条
- 中央警官学校得设研究室,由教务处处长、训练处处长、教官、讲师兼充研究员。
- 实验室各置主任及助理员,由教官,助教分别兼充。
第十四条
- 中央警官学校因事务之必要,得雇用事务员及书记。
第十五条
- 中央警官学校分设本科及特科。
- 本科学生入学资格如左。
- 一、高级中学毕业,经入学试验及格者。
- 二、警长继续服务二年以上,警士继续服务四年以上,具有中学程度,由各地主管机关初试选送,经覆试及格者。
- 特科分设高级斑、临时讲习班及训练班,其学员入学资格,由校拟呈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六条
- 本科修业期限二年,必要时。得由校呈请内政部核定增减之。
- 特科各班之修业期限,由校呈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七条
- 特科各班中学员人数在三百名以上者,得设班主任一人,承校长、教育长之命,掌理各该班事务。
第十八条
- 中央警官学校办事细则、教育纲领、课程标准、员生名额及科目班数,由校拟呈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九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