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組織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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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
1933年11月24日

第一條,人民革命政府受全國人民臨時代表大會之付託,執行中華共和國最高權力。

第二條,人民革命政府統率海陸空軍,並領導一切武裝人民。

第三條,人民革命政府有對外宣戰講和、授受使節、及締結特約之權。

第四條,人民革命政府委員十一人,組織委員會,以會議方式,處理國務,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會議規程另定之。

第五條,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主席一人,由委員公推之,人民革命政府委員額,有增加之必要時,得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會議議決。

第六條,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之下,設左列各會部院,(一)經濟委員會,(二)文化委員會,(三)軍事委員會,(四)內政部,(五)外交部,(六)財政部,(七)農工部,(八)最高法院。各會部院設主席部長院長一人,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會議議決推任之,各會部得設副主席次長一人,由各該會部主席部長,分別提出,會議議決任命之,各會部院組織大綱另定。

第七條,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提出,會議議決任命之,秘書處組織大綱另定之。

第八條,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于必要時,得設置各省直機關。

第九條,本大綱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議決並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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