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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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
1933年11月24日

第一条,人民革命政府受全国人民临时代表大会之付托,执行中华共和国最高权力。

第二条,人民革命政府统率海陆空军,并领导一切武装人民。

第三条,人民革命政府有对外宣战讲和、授受使节、及缔结特约之权。

第四条,人民革命政府委员十一人,组织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处理国务,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会议规程另定之。

第五条,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主席一人,由委员公推之,人民革命政府委员额,有增加之必要时,得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会议议决。

第六条,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之下,设左列各会部院,(一)经济委员会,(二)文化委员会,(三)军事委员会,(四)内政部,(五)外交部,(六)财政部,(七)农工部,(八)最高法院。各会部院设主席部长院长一人,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会议议决推任之,各会部得设副主席次长一人,由各该会部主席部长,分别提出,会议议决任命之,各会部院组织大纲另定。

第七条,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由主席提出,会议议决任命之,秘书处组织大纲另定之。

第八条,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于必要时,得设置各省直机关。

第九条,本大纲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议决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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