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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甘比亞國政府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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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甘比亞國政府聯合公報
1968年11月12日

甘比亞國總理賈瓦拉閣下,應中華民國政府邀請,於本年十一月八日至十二日正式訪問中華民國,隨行官員有外交部長卡瑪拉閣下、農業暨天然資源部長席賽閣下、國會議員山納先生及總理府主任秘書克利斯汀先生等。

賈瓦拉總理及隨行官員曾受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之熱烈歡迎。

賈瓦拉總理在此次訪華期間,曾晉謁中華民國蔣總統閣下,並與中華民國副總統兼行政院長嚴家淦閣下,在親切友好之氣氛中,就最近之國際局勢,尤其亞洲及非洲之情勢交換意見。彼等對所商談之事項,看法一致。

賈瓦拉總理閣下暨隨行官員,在參觀中華民國各方面之建設與發展後,對中華民國在社會、教育及農工業所獲之輝煌成就,備極讚佩。

賈瓦拉總理對中華民國軍隊訓練之精良、士氣之高昂及高度之戰備情況亦極敬佩。

中華民國副總統兼行政院長嚴家淦閣下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對甘比亞國在賈瓦拉總理之英明領導下,克服困難,積極從事建設,表示衷心之敬佩。

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國政府爲進一步促進兩國間之友好關係暨密切合作起見,經決定建立外交關係。兩國政府同意彼此得互派大使,並互在對方首都設立大使館。

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國政府決定雙方代表就共同有關問題經常交換意見並密切聯繫。

中華民國副總統兼行政院長
嚴家淦

甘比亞國總理
賈瓦拉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即公曆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臺北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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