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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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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32年(1943年)10月10日于重慶市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本文格式參考中正文教基金會網站收錄版本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月十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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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辛亥革命迅速成功,在世界史上開一未有創例,此系完全證明國民革命之目的為民意共同的歸趨。

二、我人今日努力奮鬥之目標:

(一)對內:促進全國地方自治,鞏固國家統一,確立法治規模,完成民主政治;
(二)對外:敦睦同盟友邦,爭取反侵略戰爭光榮勝利,共策戰後世界永久和平,更以自力更生與國際合作,開發我廣大富源,實現經濟建設,增進人類幸福,期成世界大同之治。

三、全國同胞應深切體認 國父所說「國家之本在於人民」與「億兆人民繫於國家」的兩句遺訓。

四、國父民權主義之精義,在使人民有權,亦即使全國人民共任國家之事。

五、民主政治的精神,全在於守法,國民必須認識自由與法治之真諦,養成尊重自由與遵守法紀的習慣,而後民主政治始有確實之基礎。

六、國人應以國家利益為個人利益,以民族休戚為個人休戚。明是非之分,嚴公私之辨,以崇法守法為光榮,而以違法毀法為恥辱。

七、個人今已為全國國民公僕,自必遵循一切法紀,尊重全國民意,以樹立我中華民國民主政治之楷模。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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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民國三十二年的國慶紀念日,年年此日,我們追念過去的光榮,瞻望國家的前途,莫不興奮鼓舞,深自策勵。中正適於今日忝膺國民政府的重任,當此抗戰進入最後決勝的關頭,建國達到真正開始的階段,軍事經濟急須充實,內政外交諸待推進。回想革命先烈犧牲的悲壯,中華民國締造的艱難,同時懷念我全體軍民奮鬥的堅貞,淪陷區內同胞待救的迫切,更覺得負荷艱鉅,責任重大。中正德薄能鮮,自省職責,實不勝其臨深履薄之感。

  我們中華民國的成立,肇始於辛亥革命之成功,辛亥革命成功的迅速,在世界歷史上開一未有的創例,這完全證明了國民革命的目的是民意共同的歸趨,而我們革命建國,實現三民主義的大業,是應乎人心合乎時代,雖經千回百折,而必底於成。我們 國父在三十二年之前,即已為我中華民國確定了立國的方針。 國父在民國元年元旦以此方針昭告於世界,並昭示我國民,其於外交,為「盡文明國應盡之義務,享文明國應享之權利。」為「持和平主義與友邦益增親睦,使中國見重於國際社會,且使世界漸趨於大同。」其於內政,為「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為「合漢滿蒙回藏為一人」;為「確立共和,普利民生,以達革命之宗旨,完成國民之志願。」我們今日所努力奮鬥者,亦即秉此一貫的精神與方針,對內要促進全國的地方自治,鞏固國家的統一,確立法治規模,完成民主政治;對外則敦睦同盟友邦,爭取反侵略戰爭光榮的勝利,共策戰後世界永久的和平。更以自力更生與國際合作,開發我廣大豐厚的富源,實現經濟建設,增進人類的幸福,期成世界大同之治。我們自從本年一月與訂立平等新約以來,民族獨立平等的理想可說已經實現了,今後祇要我們在國際上盡我們應盡之義務,就可以享我們應享的權利。我們實現了民族主義以後,就要實現民權主義與民生主義,所以我們更要繼續努力積極推進,完成三民主義的政治與經濟的建設,使國家得以獨立自由,人民皆能共享康樂。我們為達到這個目標,尤應恢張民志,集中民力,這就要我全國同胞深切體認 國父所說「國家之本在於人民」與「億兆人民繫於國家」的兩句遺訓,知道人民與國家相互關係的密切,知道實現民權主義實為建國的基本工作。此次中國國民黨中央全體會議已經決議了戰後一年內召開國民大會,並頒佈憲法,中正今天更要為全國同胞說明我們以後對於實現民權主義與建立民主政治應有的努力。

  我們應當知道,中國民主政治基礎的深厚,是由於我們中國民權思想淵源的悠久。遠在三千年以前,我國自有文字記載以來,就有民權思想充分的表現。虞書說:「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孔子說:「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孟子說:「民為貴」。這些古訓,都是民權思想的淵源,而為我們中國傳統精神的結晶。我們 國父的民權主義,就是由此悠久深遠的文化所產生的。所以辛亥革命一經發動,四千餘年的君主政體和二百餘年的滿清專制,即被摧毀;其後袁世凱帝制張勳復辟,亦均歸失敗。這三十年來,經過無數次的內憂外患,都不能阻礙我們國民完成革命的要求。我們由此可以知道,凡是民族傳統精神之所在與人民堅強意志之所趨,就是國家基本力量之所寄。 國父的革命方略,在於喚起民眾,共同奮鬥。其民權主義的精義,在使人民有權,亦就是要全體人民來擔當國家之事。我們辛亥革命,以少數志士的努力,尚且有這樣的成就,如果我們民權主義完全實現,四萬萬五千萬同胞共同來擔當國家民族的重任,那我們國家的進步更是不可限量。民權主義的民主政治所以為政治的極則,其理由就在於此。

  但是我們還要知道,實行民權主義有他必要的前提。民主政治的精神全在於守法,如果法紀不守,則民主制度即根本破壞,民國亦隨之危殆。所以必須我們國民認識自由與法治的真諦,養成尊重自由與遵守法紀的習慣,而後民主政治纔有確實的基礎。世界上任何民主國家,民權的行使與自由的享受,都不能超越法治的範圍;無論民權如何發達,自由如何廣泛,而法定的軌轍,必須上下一致,共同信守。凡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都應該積極履行,不稍規避;法律所規定的權利,亦應一律平等,共同享受。必須如此,民主政治纔可以真正實現,民權主義乃能完全告成。我們 國父主張實行澈底的民權,同時重視法治的尊嚴,在辛亥以後,屢次號召全國國民為護法而奮鬥,其目的全在喚起民眾重法守紀的精神,以鞏固民國永久的基礎。今後我們中華民國如欲立國於世界,必須全國上下養成守法的習慣,盡文明國民應盡的義務,以國家的利害為個人的利害,以民族的休戚為個人的休戚;明是非之分,嚴公私之辨,以崇法守法為光榮,而以違法毀法為恥辱。不僅不假托自由的名詞,以企圖私人的便利,而且不規避應盡的責任,以放棄國民的天職。政府官吏固須各循本分,以盡忠於職守,全體人民亦應共負責任,以貢獻其能力。如此,我們的國民乃能為真正自由的國民,我們的國家乃能獲得真正平等的地位。

  中正今日已為我全國國民的公僕,自必以往日赤忱報國的精神,黽勉勿懈,以效忠於我全國國民,並當督率我文武官吏,奉公守法,竭盡職責。如中正或有踰越規範之舉,凡我國民均應本其責任,予以督察與匡正。中正必遵循一切法紀,尊重全國民意,以樹立我中華民國民主政治之楷模。希望我全國同胞深念今後國步的艱難和責任的重大,一德一心,共同策勵,自重自勉,各盡職責,以繼承辛亥革命以來光榮的偉績,鞏固我中華民國獨立自由的基礎。現在抗戰局勢,勝利在望,國家前途,日趨光明,此時此日,正如我 國父所言:「在艱虞為國之際,懸一絕大希望於前途,人人應奮勵激昂,勉進不已。」中正願與我全體同胞,秉此誠摯純一的革命精神,矢勇矢勤,向前邁進,以完成吾人抗戰建國共同的使命。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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