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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請督理清還官軍欠費維護電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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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電
中華民國交通部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10月1日
1925年10月1日

北京執政府秘書廳及各部院,盛京東北邊防督邊,張家口探送西北邊防督辦、邦辦、省長、護軍使、鎮守使均鑒:

昌密。艷電計達。查此次有數局電生受少數不良分子煽惑、以致罷工。經本部分別勸導宣諭,所有滬、漢、徐州、青島、哈爾濱等局均已次第復工。鄭州一局據該監督報告,亦只有少數電生抗亂,日內自可解決。關於該員生薪級章程已着手重行釐訂,並通電交通較為便利之局,擬選代表來京,預議在章程未經修正公佈以前,並經將各省生活較高,報務較繁之一等電局及轉報局,凡辦理報務及洋帳各生,先行酌加津貼,其余各局俟章程修正一律另定在案。惟是全國電生數達八千餘人,此後有加所有原薪級既經重行釐訂,預計每年支出約須増加百萬至二百萬有奇。電政自開辦以來,向恃收入以資挹注,國庫別無補助資金。近年度電政收支之狀況,艷電業已詳述。現在電局按月薪費萬分竭蹶,材料尤非現款購辦不可。電務員生加薪以後,更不知從何取給。開源既難,猝辦節流又所難能計惟有整頓固有收入,方能救濟。查每年度電報收入,官軍電報實居其半。各省欠費至二千余萬元之多,一時自難清償。然若能將舊欠按月酌還數成,新者勿再蒂欠,在各省不過増毫末擔負,而電政一切開支受益匪淺。否則收入益細,支出驟增,即予加薪,無從支付。索薪風潮勢必疊見,仍非徹底辦法。

擬請貴督理,省長及諸公俯念電報關係軍事、政治罷工則影響秩序安寧,務望將上述官軍欠費,按月如擬照撥,並擬定清還前欠辦法,協助本部,即維持全國通信。

臨電不勝盼禱,並希見覆。

交通部。東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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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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