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同胞書
← | 中華民國十七年國慶紀念告全國同胞書 | 中華民國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18年(1929年)10月10日于南京特別市 |
中華民國十九年國慶紀念告全國同胞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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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南京——
要旨
[编辑]一、吾謂今日之中國,外患不足慮,內亂不足平,惟吾民族固有之德性,至今日而淪亡殆盡,祗知有個人,不知有國家,信義蕩然,廉恥道喪,則滅亡之禍,不待帝國主義者之侵略,與共產黨之擾亂而已成矣。
二、總理所昭示吾人革命與立國之要道,曰仁、曰智、曰勇;綜其緒曰天下為公。必弗渝於此,乃得謂革命黨人,乃得謂革命民眾。
三、荀子曰:「有治人,無治法。」今乃有治法,無治人。 總理遺教已照燭宇內;依 總理遺教以創制訓政之法章,亦已綱舉而目張,然欲求實現,胥賴於人才。當此革命未成,百廢待舉之時,求才猶恐不及,不患才不見用也。
四、願吾全國同胞鍛鍊體格以立勇,涵養德性以近仁,精進學術以致智。充此數者,以與黨國共存亡,民眾同甘苦,砥礪廉隅,存養天地之正氣;勇往邁進,繼續 總理之精神,求成中華民國之自由平等。
本文
[编辑]民國成立已十八年,全國統一歲亦兩週,當此內憂外患之來,又值雙十國慶之日,遠懷 總理遺規,先烈碧血,近念國事艱危,生民憔悴,無時不憂慚交并,寢食難安,思竭誠盡忠,立致平明之治,而時艱勢難,魔隨道長,事乃有必躬行而後識其甘苦,必積慮而後得其癥結者,故求之益急,自疚益深,倘亦賴此自疚之至誠,乃能洞察隱微,憂勤不息,以與全國同胞互相砥勵,以底于成乎!同胞乎!吾謂今日之中國,外患不足慮,內亂不足平,惟吾民族固有之德性,至今日而淪亡殆盡,人人以取巧投機為業,苟且偷安為心,是非顛倒,黑白混淆,祇知有個人,不知有國家,祇知爭權利,不知盡責任,信義蕩然,廉恥道喪,長此不痛湔前非,則根性漸深,滅亡之禍,不必待帝國主義者之侵略,與共產黨之擾亂而已成矣。同胞乎! 總理所昭示吾人革命與立國之要道為何,曰仁,曰智,曰勇,綜其緒曰天下為公,蓋必公而後能仁能智能勇,亦必公而後不以苟且為仁,投機為智,爭奪為勇也。吾同志識之,欲以黨訓政者,必弗渝于此,乃得謂革命黨人;吾同志識之,欲中國不亡者,必弗渝于此,乃得謂革命民眾。若夫曲解主義,假竊名器,殺人越貨之謂階級鬥爭也,造謠惑眾之謂言論自由也,毀滅吾民族固有之德性,以應亡國滅種之浩劫,有人如此,能曰革命?此中正痛心刻骨,欲言不忍,而又終于不忍不言者。荀子曰:「有治人,無治法。」今乃有治法,無治人。總理遺教,已照燭宇內,浹被民物而無遺,依 總理遺教,以創制訓政之法章,亦已綱舉而目張,然欲求實現,胥賴于人才。當此革命未成,百廢待舉之時,求才猶恐不及,不患才不見用也。總理既貽吾人以偉大美備之法矣,而吾人自反則何如,同胞乎!吾人既依 總理之人格以為人,決非投機苟且妄冀其能成也。吾人今無他念,乃重申前言,願吾全國同胞,鍛鍊體格以立勇,涵養德性以近仁,精進學術以致智,充此數者,以與黨國共存亡,民眾同甘苦!不畏難,不阿私,砥礪廉隅,存養天地之正氣,勇往邁進,繼續 總理之精神,不顧成敗,不問毀譽,以克制困難,求成中華民國自由平等而已。中正不敢自棄,謹當朝乾夕惕,竭其精誠,用自勉勵,以勉吾同胞焉。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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