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務院通電各省禁止排斥日貨 (民國8年7月6日)
外观
通電各省 中華民國國務院 中華民國8年(1919年)7月6日 1919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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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鈞鑒。
山東問題發生以來。各省民情。異常激動。陸專使等鑒於國情。拒絕簽字。外交局勢。因此必生極大變化。自宜統籌全局。亟謀補救。近聞各省排斥日貨甚盛。務希切實勸阻。倘有奸人勾煽。應責成軍警。實力制止。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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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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