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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民國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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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立法於民國17年12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28年12月17日
1928年12月17日
公布於民國17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民國43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公布2.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第一條

  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一、青地圓形。
  二、白日。
  三、白光芒十二道。
  四、白日與十二道光芒間留青地一圈。

第二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地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地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光芒頂角,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
  五、每道白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合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六、上下左右白光芒頂角應向北南東西,其餘均勻排。

第三條

  中華民國之國旗用紅地,其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第四條

  旗桿上方之右為青色長方形,其橫度與縱度等於紅地橫度與縱度二分之一。

第五條

  青色長方形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光芒。
  長方形縱橫平分線之交點為白日體之圓心。
  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比。
  青圈與十二道白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第六條

  旗桿上置紅色圓項。

第七條

  國旗之定式,商旗適用之。

第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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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國徽國旗圖案及說明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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