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 (民国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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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
立法于民国17年12月17日(非现行条文)
1928年12月17日
1928年12月17日
公布于民国17年12月17日
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 (民国43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17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43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43 年 10 月 23 日公布2.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22 条

第一条

  中华民国之国徽,定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一、青地圆形。
  二、白日。
  三、白光芒十二道。
  四、白日与十二道光芒间留青地一圈。

第二条

  前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地圆形之圆心为白日体之圆心。
  二、白日体半径与青地圆形半径为一与三之比。
  三、白日体圆心至白光芒顶角,其长度与白日体半径为二与一之比。
  四、白日与十二道白光芒间之青圈,其宽度等于白日体直径十五分之一。
  五、每道白光芒之顶角为三十度,合十二角为三百六十度。
  六、上下左右白光芒顶角应向北南东西,其馀均匀排。

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国旗用红地,其横度与纵度为三与二之比。

第四条

  旗杆上方之右为青色长方形,其横度与纵度等于红地横度与纵度二分之一。

第五条

  青色长方形中置国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光芒。
  长方形纵横平分线之交点为白日体之圆心。
  白日体半径与青色长方形之横长为一与八之比。
  青圈与十二道白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准用第二条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规定。

第六条

  旗杆上置红色圆项。

第七条

  国旗之定式,商旗适用之。

第八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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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徽国旗图案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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