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布吿競爭選舉宜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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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 布吿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15日
1912年12月15日
布吿第四號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世界公權發達之國民。其運用政治之能力愈強。則競爭選舉之熱誠亦愈富。蓋其競爭心之所由集。卽其公共心之所由生。雖急進漸進。主義容有不同。而好雨好風。民情於焉可見。故每經一次選舉。無論競爭之程度如何。要皆以國家爲前提。競爭之手段如何。要皆以法律爲軌道。斷未有犧牲國家之利益。衝決法律之範圍。而徒爲無意識之競爭。可以得選舉之公平。期政治之發達者也。我中華民國艱難締造以來。將及一年。建設之業。何啻萬端。無一不待正式國會之解決。本大總統前於元年八月。公布國會組織法及參議院衆議院議員選舉各法。迭經飭由內務總長。督令籌備國會事務局。趕速籌備。並通令各省行政長官。於國會選舉事務。各依法定程序。愼重執行在案。現已初選屆期。據各省呈報選舉人總數。每省多者竟達五六百萬。少亦不下數十萬。足見我國民之尊重公權。已非帝政時代之自甘放棄者比。惟查近來各省地方。往往有以競爭選舉。因而激動風潮者。或強奪投票匭。以妨害選舉之進行。或擅毀投票所。以擾亂選舉之秩序。甚或暴行脅迫。種種壞法亂紀之事。日出不窮。究其原因。率由黨派意見之不同。地方觀念之各別。互相攻擊。遂若仇讐。其有因一人私圖少數私見。起而爲犯法之競爭者。利害雖僅係於一隅。而影響實可及於全體。似此情形。若不嚴行查辦。誠恐我國民欲藉總選舉以求幸福者。將因總選舉而賈奇禍。民國前途之危險。念之寧不凛然。各省行政長官。身爲監督。旣有辦理選舉之責。尤有維持秩序之權。自此次布吿以後。如有藉競爭選舉爲名。敢於干犯國家法律者。務須督飭該管官吏。卽時按照刑律妨害選舉各罪。從嚴懲治。無論何人。不得稍涉寬假。至刑律爲國常憲。國民本宜週知。應由各初覆選監督。摘錄刑律第八章關於妨害選舉之罪各條。揭示於投票所。俾我國民咸曉然於科條所在。不敢嘗試。一面依照選舉法。於投票所開票所周圍。臨時增派警兵。保持秩序。但有違背法令情事。輕則立予制止。重則立加處罰。以維國本而保公安。總之國會議員。爲組織國會而設。非一黨派一地方所得而私。我國民旣已久處於水深火熱之中。含辛茹苦。以至於今日。而猶不於正式選舉激發公誠。使得有夙具政治常識。素悉地方利病者。出而爲我新造之國家。多數之人民。共謀幸福。徒爲一黨派之勢力一私人之意見所左右。則我神聖莊嚴之中華民國建設事業。尙何可言。自此次布吿以後。我國民於初覆選舉時。務須各於法律範圍以內。行使公權。不得輒事違法之競爭。致阻政治之進步。本大總統亦國民之一。區區愛國之誠。當爲我五大民族所共諒。現在國會召集。爲期不遠。非僅勉符約法定限。遂謂責任已完。本大總統迭次肫肫吿誡之苦心。尙望我國民三復致意。此日之注重選舉。將來之共濟艱難。國利民福之前途。實深倚賴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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