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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正式國會召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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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令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2年(1913年)1月10日
1913年1月10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一月十一日第二百四十五號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正式國會召集之期。依照約法。以十個月爲限。民國元年八月。業將國會組織法曁參議院衆議院議員選舉各法。公布施行在案。民國正式國會。爲共和建設所關。本大總統躬承我國民付託之重。迭經飭由國務總理內務總長督令籌備國會事務局。及各該參議院議員選舉監督。衆議院議員選舉總監督。選舉監督等。分別妥速籌備。並先後制定參議院衆議院議員各選舉日期令。俾各依限進行。自約法施行以來。現已十個月屆滿。據國務總理內務總長呈據籌備國會事務局呈稱。衆議院議員覆選舉。除據報延期各省分外。餘均於民國二年一月十日遵令舉行。其參議院議員選舉。亦將次第遵令舉行等語。本大總統深維我中華民國締造之艱難。夙夜兢兢。未敢以臨時期內。稍涉暇逸。玆幸國會議員已如法選出。亟應依照約法下令召集。自民國二年一月十日正式國會召集令發布之日起。限於民國二年三月以內。所有當選之參議院議員。及衆議院議員。均須一律齊集北京。俟兩院各到有總議員過半數後。卽行同時開會。至關於國會開會之籌備事項。應由國務總理內務總長督飭籌備國會事務局速爲籌備完全。共和政治之良否。政府固有完全之責任。而尤以正式國會爲筦樞。 一德一心。共圖盛業。斯則本大總統代表我漢滿蒙回藏五大民族所馨香禱祝以求之者也。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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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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